华师保研相关政策

华中师范大学关于推荐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规定

为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在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实行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的决定,做好我校推荐免试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良好,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学习成绩优秀,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者,均具备被推荐免试为硕士研究生的资格。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1.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2.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不合格者。

3.外语未通过国家六级者。

4.计算机基础校内测试不合格者。

5.平均学分绩未达到75分以上者。

6.在读期间没有科研成果者。

[注:科研成果由各院(系)根据专业具体情况确定,可视公开发表的论文、参加大学生科研立项取得的成果、系统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由专家认同的学术论文等。]

第三条 若在被推荐后毕业时不能取得学士学位者,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未达到良好者,取消其免试推荐资格。

第四条 免试生的推荐办法为:在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学生中按综合考核结果分专业排序择优选取。考核范围以平均学分绩排序,按统一下达限额的3—5倍确定考核人选,对科研成果比较突出的学生也可列入考核范围。各院(系)不得任意扩大考核范围。

第五条 综合考核成绩包括以下两部分:

1.业绩考核成绩:前三年必修课及限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与奖励分之和。

2.专家考核成绩:各专业免试推荐研究生专家考核小组根据专业基础和创新能力、科研能力、政治思想素质(包括政治学习、参加集体活动、品德修养及文明寝室建设等方面)、身心素质(包括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管理素质(承担任务及成效等方面)进行逐项评分后得出。

评定标准和办法由各院(系)制定。

第六条 综合考核成绩按下式计算

考核总分=业绩考核成绩×70%+专家考核成绩×30%

第七条 奖励分按下述办法确定:

1.获国家级、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每次分别奖励2分、0.5分。

2.获国家级学术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奖项等)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4分、3分、2分。

3.获省、市级学术竞赛或大学生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获奖者仅限前三名参与者),分别奖励3分、2分、1分。

4.获学校级学术竞赛或大学生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获奖者仅限前三名参与者),分别奖励2分、1分、0.5分。

5.在各学科国家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每篇第一、第二作者分别加4分、3分,第三作者加1分;在学校认定的各学科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每篇第一、第二作者分别加3分、2分,第三作者加0.5分。 (注:在各类刊物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不加分)

6.在全国计算机专业软件水平考试中获程序员、高级程序员、系统分析员证书者分别加1分、2分和3分。

符合3-6项条件者,一项成果多次获奖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第八条 各院(系)应组织各专业的“免试推荐考核小组”,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考核小组第一责任人由各院(系)主管教学的院(系)主任担任,其他成员中至少有三名硕士生导师。

第九条 免试推荐工作程序:

1.院(系)教学管理人员会同学生辅导员计算出学生前三年业绩考核成绩,并根据业绩考核成绩的高低提出免试推荐候选名单交院(系)考核小组。

2.列入考核范围内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成果与奖励证明原件,由辅导员初审后交院(系)考核小组。

3.各专业考核小组集中听取一次院(系)学生工作组对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并对学生个人提交的奖励加分材料进行甄别,然后对所推荐的候选人进行逐个考

核,考核组成员各自独立给出分项的考核成绩,考核组负责人汇总学生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并按考核总分排序,从高到低确定免试研究生名单。

4.各专业选拔出来的推荐免试生名单,经院(系)领导审查后在院(系)张榜公布(五天),征求意见。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作弊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取消该生推荐免试资格。涉及到教师和管理人员责任者作教学事故论处。

5.填写《华中师范大学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研究生申报表》,由院(系)领导和考核小组组长签字后送教务处。

6.教务处汇总审核全部推荐名单及材料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国家基础学科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文理科“基地”)经考核列入推荐免试研究生的人选,向外校及有关科研单位推荐免试读研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地班“推免”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5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各院(系):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华师行教字[2004]69号《华中师范大学关于推荐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规定》,现就我校推荐2007届免试硕士研究生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按华师行教字[2004]69号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各院(系)应于10月8日以前完成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张榜公布。10月15日以前将所有考核学生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及《申报表》(见附件二)送交教务处学务管理办公室。

2、10月20日以前,教务处对送审人选进行讨论,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于10月25日,把拟推荐的名单送湖北省招生办公室审批。

二、注意事项:

1、《申报表》中“校级学术竞赛和科研成果奖”本次仅指学校组织的“大学生科研成果奖”。

2、音、体、美专业的学生,外语通过国家四级即有资格推荐。

3、按学科教学论分配的指标,不得免试推荐到其他专业。学生完成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后,须到中学从事教学工作或到师范院校从事相关专业学科教学论课程教学工作。

4、此项工作时限性强,请各院(系)克服困难,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

5、推荐考核工作要严格按华师行教字[2004]69号文件规定进行,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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