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学院绩效方案

重理工发〔2013〕30号

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 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并报经重庆市教委批准,现将《重庆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2013年3月13日

重庆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试 行)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办发„2011‟18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属高等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渝教人„2012‟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理工大学实施绩效工资的批复》(渝教人„2012‟79号)等文件规定,为适应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建立绩效考核办法,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进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实施绩效考核为导向,营造有利于各类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激励广大教职工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为实现学校奋斗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以岗定薪,优劳优酬。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一线教师倾斜,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 (二)注重效率,兼顾公平。注重实绩与贡献,妥善处理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既要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又要防止各类人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推动学校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三)科学管理,分类考核。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

说明:1.我校无专业技术十三级(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后定为专业技术十三级)及

普通工岗位;

上级核定我校岗位中无管理二级、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以下各表同。

2.今后如果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标准,则按上级主管部门公布的新标准执行。

(二)岗位绩效工资Ⅰ

岗位绩效工资Ⅰ是由学校负责考核后直接发放给教职工的绩效工资,体现教职工岗位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绩效工资Ⅰ按学校制订的相应标准执

行,详见表2-6。

新进人员在见习期间按转正后拟聘岗位的额定业绩分

(三)岗位绩效工资Ⅱ

岗位绩效工资Ⅱ是由各二级单位负责考核后进行分配的绩效工资,体现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承担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等公共事务,承担教职工管理、党团组织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学生思想教育及管理等任务,完成临时性、突击性工作任务以及节假日、寒暑假加班、值班等情况。

学校对各二级单位岗位绩效工资Ⅱ的总量按照学校对二级单位岗位绩效工资Ⅱ核定办法进行核定,实行学年初依据上一学年各单位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全日制在校标准学生人数等要素进行初定(即初核数)、学年末根据本学年实际情况进行最终核定(即终核数)的制度。

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绩效工资Ⅱ按照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对二级单位岗位绩效工资Ⅱ分配指导意见,在学校所核定的岗位绩效工资Ⅱ总量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所制订的分配方案执行。

(四)奖励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其他突出事迹的教职工、集体给予奖励。符合学校教职工奖励办法所规定的相应条件的全校教职工,均可享受相应奖励。

(五)其他津贴

五、学校领导绩效工资

学校领导的绩效工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属高等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渝教人[2012]1号)第八条第六款规定,学校领导按有关规定执行市级统一规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标准;其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市教委对学校领导的考核结果确定。

六、绩效考核

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实行分类指导,具体办法如下: (一)受聘教师、实验技术及研究岗位的人员:实行以定量考核为主的绩效考核。详见学校教师、实验技术及研究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学校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验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制,以定量考核为主。对个别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原则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存入本人档案)、经所在单位

同意、学校批准,可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定性考核为主的绩效考核。

对受聘教师岗位的辅导员,可根据本人自愿原则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存入本人档案)、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定性考核为主的绩效考核。

上述经学校批准同意按定性考核的辅导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在一个岗位聘期内,如岗位未发生变动,原则上不得变更绩效考核方式。同时,上述人员在岗位聘任期满后,均需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接受岗位聘期考核。

(二)受聘管理、其他专业技术(不含教师、实验技术、研究系列)及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

1.学校领导干部: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属高等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渝教人

[2012]1号)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进行绩效考核。

2.其他人员:实行以定性考核为主的绩效考核,详见学校职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双肩挑人员按下款(第六条第三款)执行。

(三)经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受聘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双肩挑人员):

1.学校领导干部: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属高等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渝教人

[2012]1号)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进行绩效考核。同时,在岗位聘任期满后,还需按所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接受岗位

聘期考核。

2.正处级领导干部:按照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进行以定性考核为主的绩效考核。同时,在岗位聘任期满后,还需按所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接受岗位聘期考核。

3.副处级领导干部: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定量考核为主的绩效考核。在一个岗位聘期内,如岗位未发生变动,原则上不得变更绩效考核方式。同时,还需按所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接受岗位聘期考核。

七、发放管理

(一)绩效工资根据教职工所聘岗位发放。

教职工聘期内若岗位发生变化,则从岗位变化的次月起按新聘岗位执行绩效工资。

其中,下列人员除奖励和其他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岗位绩效工资Ⅱ按其所在单位分配办法执行外,其岗位基础工资、岗位绩效工资Ⅰ按以下办法执行:

1.受聘教师、实验技术及研究岗位的人员:

(1)岗位基础工资:按本人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等级执行。

(2)岗位绩效工资Ⅰ:按照以定量考核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标准、根据本人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等级执行。

其中,受聘教师岗位的辅导员、实验技术人员如经学校同意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定性考核为主的绩效考核,则其

岗位绩效工资Ⅰ按照以定性考核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标准执行,其完成的课堂教学工作业绩分以超额标准(40元/分)、实行144分/学年封顶计酬。

2.受聘职员、工勤技能、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不含教师、实验技术及研究人员)的人员:

(1)职员:

①岗位基础工资:与本人基本工资序列挂钩。

②岗位绩效工资Ⅰ:均按本人受聘的职员类别及职员职务执行。

对双肩挑人员(不含校领导)按照其所接受的绩效考核类别的相应标准执行。其中,参加以定性考核为主的绩效考核者,除其承担的研究生指导、本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按超额标准(40元/分)、根据其实际业绩分计酬外,对市级“人才特区”单位的人员完成的其他教学科研业绩分,对其他单位的人员所完成的课堂教学工作业绩分均以超额标准(40元/分)、实行160分/学年封顶计酬。

副处长(正处级)的岗位绩效工资Ⅰ参照五级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执行。

对职员(不含双肩挑人员)经所在单位及开课学院同意所兼任并完成的课堂教学工作业绩分,以超额标准(40元/分)、按实际业绩分实行80分/学年封顶计酬。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教师、实验技术及研究人员):

①岗位基础工资:按本人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等级执行。

②岗位绩效工资Ⅰ:按照以定性考核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标准、根据本人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等级执行。

对其经所在单位及开课学院同意所兼任并完成的课堂教学工作业绩分,以超额标准(40元/分)、按实际业绩分实行80分/学年封顶计酬。

(3)工勤技能人员:

①岗位基础工资:按本人受聘的工勤技能等级执行。 ②岗位绩效工资Ⅰ:按照工勤技能人员的相应标准、根据本人受聘的工勤技能等级执行。

按照学校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的规定,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坐班制,以定性考核为主。承担学生实习指导任务的工勤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实行以定量为主的考核,其额定业绩分规定为300分,岗位绩效工资Ⅰ执行本人所聘工勤技能等级的相应标准;同时,对其超过额定业绩分的部分,以超额标准(40元/分)计酬。

(二)岗位基础工资的发放

岗位基础工资与本人基本工资序列挂钩,依据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考勤结果等,经人事处核算、由财务处按月发放给教职工。

(三)岗位绩效工资Ⅰ的发放

1.岗位绩效工资Ⅰ按教职工所聘岗位、依据其绩效考核

结果,经人事处核算、由财务处发放。

2.岗位绩效工资Ⅰ的发放实行教职工按月预提、学年末结算制度。教职工每学年初提出预提书面申请(原则上每月预提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均岗位绩效工资Ⅰ标准的80%),由各单位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将《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岗位绩效工资Ⅰ按月预提审批表》交人事处。

凡全学年预提岗位绩效工资Ⅰ之和超出本人实际应得的岗位绩效工资Ⅰ的部分,直接从教职工本人次年岗位绩效工资Ⅰ中扣还给学校。

(四)岗位绩效工资Ⅱ的发放

岗位绩效工资Ⅱ原则上由各二级单位按月进行预发放,其每月发放总额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初核数的月均标准的80%。

各单位于每学期初将《重庆理工大学岗位绩效工资Ⅱ发放表》交人事处审核,由财务处发放。

凡全学年预发岗位绩效工资Ⅱ之和超出本单位的岗位绩效工资Ⅱ终核数的部分,直接从本单位次年岗位基础工资Ⅱ中扣还给学校。

(五)奖励的发放

符合条件的全校所有教职工均可享受奖励。

奖励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评审或推荐的单位)将学校或上级表彰奖励文件的复印件、《重庆理工大学奖励发放审批表》交人事处审核、由财务处发放。其中,集体奖励

应由受奖集体负责人在《重庆理工大学奖励发放审批表》中提出奖励分配方案,并由其所在单位审核。

(六)其他津贴的发放管理

其他津贴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发放。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津贴发放范围、提高津贴标准或增设津贴项目。具体发放管理办法如下:

1.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津贴:由人事处审核、财务处发放,在其任期内按月发放,任期届满即停止发放。校级领导干部不享受该津贴。

2.学校拔尖人才、青年英才津贴:由人事处审核、财务处发放,在其资助期内按月发放,出现资助期满或学校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停止发放的情形即停止发放。校级领导干部不享受学校拔尖人才、青年英才津贴。

同一人在同一时间内符合享受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多项人才津贴条件的,按就高发放,不重复享受。

3.班导师津贴、辅导员电话补贴:按全年12个月发放。由各学院在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其他津贴发放审批表》,经学生处审核后,交人事处、财务处发放。

其中,班导师津贴实行最高限额封顶。辅导员、专业系教师每学期所担任班导师最多不超过2个班级,其他人员每学期所担任班导师最多为1个。

4.监考费:由各学院(部、中心)根据考试安排填写《重

庆理工大学其他津贴发放审批表》,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后,交人事处、财务处发放。以收定支的培训或人才培养项目的监考不从中列支。

5.保密津贴:按全年12个月发放。由保密办根据涉密人员考核结果,在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其他津贴发放审批表》,交人事处、财务处发放。

6.纪检津贴:按全年12个月发放。由纪检部门在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其他津贴发放审批表》,交人事处、财务处发放。

7.安全稳定值班津贴:根据学校安全稳定值班实际情况,由安稳办在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其他津贴发放审批表》,交人事处、财务处发放。

8.教师节和元旦、春节过节费及其他学校研究同意发放的津贴:由人事处根据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标准及发放办法制定发放明细、由财务处发放。

(七)未经学校批准的不在岗人员,不属于绩效工资发放范围。

(八)绩效工资应经人事处核算、由财务处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八、相关问题的处理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属高等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渝教人„2012‟1号)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教职工病假、事假、旷工、婚

假、丧假、探亲假、寒暑假,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以及受处分与处罚的,其绩效工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病假

1.岗位基础工资:一学年中病假累计在30天(含节假日,下同)及以内的,岗位基础工资全额发放;病假累计在31天至90日的,从满31天起,岗位基础工资按90%发放;病假累计在91天至180天的,从满91天起,岗位基础工资按80%发放。病假累计在181天及以上的,停发岗位基础工资。

2.岗位绩效工资Ⅰ:

(1)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研究人员:根据其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2)职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参照病假岗位基础工资的发放规定处理。

3.岗位绩效工资Ⅱ:按各二级单位的相关规定发放。

(二)事假

1.岗位基础工资:一个月中事假累计在2个工作日及其以内的,当月岗位基础工资全额发放;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2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岗位基础工资按不超过70%发放;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达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岗位基础工资。

2.岗位绩效工资Ⅰ:

(1)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研究人员:根据其绩效考

核结果发放。

(2)职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参照事假岗位基础工资的发放规定处理。当月的岗位绩效工资Ⅰ按照(岗位绩效工资Ⅰ÷12)计算。

3.岗位绩效工资Ⅱ:按各二级单位的相关规定发放。

(三)旷工

1.岗位基础工资:旷工的(不论天数),扣发当月岗位基础工资。

2.岗位绩效工资Ⅰ:

(1)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研究人员:根据其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2)职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不论旷工天数,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Ⅰ。当月的岗位绩效工资Ⅰ按照(岗位绩效工资Ⅰ÷12)计算。

3.岗位绩效工资Ⅱ:按各二级单位的相关规定发放。

(四)婚、丧、产假及探亲假

1.岗位基础工资:国家规定的婚、丧、产假以及探亲假,其岗位基础工资按规定标准发放。超假视情况按病(事)假或旷工处理。

2.岗位绩效工资Ⅰ:国家规定的婚、丧、产假以及探亲假,其岗位绩效工资I按规定标准发放。超假视情况按病(事)假或旷工处理。

3.岗位绩效工资Ⅱ:按各二级单位的相关规定发放。

(五)寒暑假

1.岗位基础工资:寒暑假期间的岗位基础工资照常发放。

2.岗位绩效工资Ⅰ:根据教职工的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3.岗位绩效工资Ⅱ:按各二级单位的相关规定发放。

(六)年度考核

教职工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其当年的岗位基础工资按90%发放;确定为不称职的,当年的岗位基础工资按70%发放。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的(新参加工作人员按政策规定未确定等次的除外)停发岗位基础工资,待参加年度考核或确定等次后,再按有关规定发放。

(七)受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人员

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扣发6个月的岗位基础工资;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扣发12个月岗位基础工资;受到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扣发24个月岗位基础工资。

受党纪处分人员,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

既受到党纪处分,又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按处分程度重的相关规定处理。

受到行政处分、党纪处分人员,在处分期间均不参与岗位绩效工资Ⅰ、岗位绩效工资Ⅱ、奖励、其他津贴的分配。

(八)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羁押处罚以及强制戒毒人员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羁押处罚以及强制戒毒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岗位基础工资,不参与岗位绩效工资Ⅰ、岗位绩效工资Ⅱ、奖励、其他津贴的分配。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羁押的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不构成刑事犯罪且未受到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的,补发其被停发的岗位基础工资。

(九)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者

经学校同意送培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且按规定与学校签订送培协议者,在“规定学制+1年”内,岗位基础工资照发,奖励、其他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岗位绩效工资Ⅱ按所在单位规定发放;其岗位绩效工资Ⅰ按以下办法处理:对在职学习的,按在职人员进行考核并享受相应待遇,或根据本人当年实际业绩分、按40元/分标准计算酬金;对经学校同意脱产的,根据本人当年实际业绩分、按40元/分标准计算酬金。

凡擅自报考并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者,或虽经学校同意但未按规定与学校签订送培协议者,或考取国家计划研究生且录取学校要求调去人事档案的,均停发绩效工资,并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十)从事博士后研究者

经学校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且按规定与学校签订送培协议者,在博士后期间,岗位基础工资照发,奖励、其他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岗位绩效工资Ⅱ按所在单位规定发

放;其岗位绩效工资Ⅰ按以下办法处理:对在职做博士后的,按在职人员进行考核并享受相应待遇,或根据本人当年实际业绩分、按40元/分标准计算酬金;对经学校同意脱产做博士后的,根据本人当年实际业绩分、按40元/分标准计算酬金。

凡擅自从事博士后研究者,或虽经学校同意但未按规定与学校签订送培协议者,或从事博士后研究且设站单位要求调去人事档案的,均停发绩效工资,并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从事访问学者等进修学习者

经学校同意从事访问学者等进修学习、且按规定与学校签订送培协议者,其岗位基础工资照发;岗位绩效工资Ⅰ、岗位绩效工资Ⅱ停发(不预提),在进修结束回校工作后根据其实际取得的教学科研业绩按超额标准核发岗位绩效工资Ⅰ,岗位绩效工资Ⅱ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分配办法核发。奖励、其他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凡擅自进修学习者,或虽经学校同意但未按规定与学校签订送培协议者,均停发绩效工资,并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到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进行实践实务锻炼者(含挂职)

经学校同意选派到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进行实践实务锻炼(含挂职,下同),并与学校签订送培协议、报人事处

备案者,在实践实务锻炼期间,其岗位基础工资照发;按定量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岗位绩效工资Ⅰ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按定性考核的人员其岗位绩效工资Ⅰ按月均岗位绩效工资Ⅰ标准的80%发放;岗位绩效工资Ⅱ按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发放;奖励、其他津贴按学校规定执行。

凡擅自到外单位进行实践实务锻炼,或虽经学校同意但未按规定与学校签订送培协议并报人事处备案者,均按旷工处理,停发绩效工资,并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者 在拒绝接受工作任务期间,其岗位绩效工资Ⅱ按各单位相关规定处理;学校根据所在单位书面意见扣发岗位绩效工资Ⅰ(按不低于所在单位扣发岗位绩效工资Ⅱ的比例)、停发其他津贴。

(十四)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或违反国家或学校规定、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损失者

视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扣发3-6个月的岗位基础工资、岗位绩效工资Ⅰ、其他津贴。岗位绩效工资Ⅱ按各单位相关规定处理。

(十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况,应扣减绩效工资的,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十六)扣减的绩效工资,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十七)实施绩效工资后,相应取消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另行发放。未列入绩效工资中的学校原设

置津补贴不再发放。

(十八)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九、受聘学校特聘教授岗位的教师,按学校的相关要求进行考核,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参加本办法所指的绩效考核、绩效分配。所超额完成的科研任务,符合条件的,按学校教职工奖励办法享受相应奖励。

十、凡实行“以收定支”的教育教学及人才培养工作均不计算业绩分,不参与学校绩效工资分配。

十一、本办法自2012-2013学年(即2012年9月)起实施。原《重庆工学院院内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重工院

[2005]13号)同时废止。凡此前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十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3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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