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前言

本导则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成果和经验,以北京市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01-621-2005)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11-602-2006)等相关标准为依据,结合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通过反复讨论、修改,最终定稿。

本导则对申报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做了基本规定。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 评估的必要条件;5.评估程序;6. 评估标准;7.评估方法;8.评估报告;9.附录。

本导则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要编制单位: 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郑学忠、罗淑湘、高岩、王庆生、李德英、冯蕾、

谢琳娜、李俊领、许威

目 录

...

...

...

...

...

...

...

...

...

附录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

附录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

附录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标...

附录4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标...

附录5 关于项目可否免于评估的基本规定...

1 总 则

1.0.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加强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里,纳入城镇整体规划范围内并申报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节能改造项目的评估。未申请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 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评估除应遵守本导则外,尚应遵循和参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政策和标准。

1.0.4 本导则制定依据: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11/381-200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01-621-2005)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11-602-200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8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1.0.5 凡申报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的节能改造项目,其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及建议等应作为项目实施、验收的依据之一。

1.0.6 凡涉及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性的改造,其安全性的评估不属于本导则评估范围,其安全性由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和鉴定,并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方可申请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并依据本导则进行相应评估。

2 术 语

2.0.1 既有非节能建筑

本导则中既有非节能建筑(以下简称既有建筑)是指在本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没有按照建筑建造当期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民用建筑,以及1986年以前建造的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86)要求的民用建筑。

2.0.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

对既有建筑物节能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行性主要包括节能技术与措施的合理性、节能改造的经济性、改造预期效果及改造方案的组织与实施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估报告,为是否支持节能改造提供依据。

2.0.3 公共建筑

指办公建筑(如写字楼、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用房(如机场、车站建筑)等民用建筑。

大型公共建筑(简称大型公建)是指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且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其余公共建筑为普通公共建筑(简称普通公建)。 2.0.4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及照明系统等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 2.0.5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市财政、区县财政、产权单位、产权人负担的专项用于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 2.0.6 公共建筑低成本节能改造

利用相对较少的资金进行的节能改造。对于公共建筑,如采取增加遮阳设施、杜绝不合理的新风引入、更换选型偏大或能效低的水泵等节能措施,或节能改造的造价不高于20元/m2时可视为低成本节能改造。

2.0.7 等同评估

同一区域,同批改造中相同年限、相同朝向、相同构造、相同层高、相同功能的多个建筑单体,当其围护结构、系统设计及现状相同时,可评估一栋具有代表性的建筑单体或设备系统代替多个建筑单体评估。

2.0.8 混凝土大板楼(混凝土大板结构住宅)

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建筑,分为全装配式,预制和现浇相结合以及全现浇三种。全装配式是由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部件通过焊接、螺栓连接等方式装配而成的混凝土结构。预制和现浇相结合的装配整体式是由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部件通过钢筋、连接件或施加预应力加以连接并现场浇筑混凝土而形成整体的结构。全现浇大板结构是指内外墙全现浇混凝土剪力墙结构。

3 一般规定

3.1 基建修缮工程、老城区住宅改造等项目,应同步安排进行节能改造。

3.2 所有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在供热楼栋(或单元)热力入口处加装热计量装置,有条件时宜在建筑的散热器上安装温控装置,以利于实行平衡调节。

3.3 对有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有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建议按照照明、冷热源、空调、热水、其他用能设备等不同用途安装分项计量表,并满足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要求。

3.4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以投入少见效快的低成本改造为重点,或通过合理的调节,改变不合理的运行管理方式,提高空调等用电系统的运行效率。

3.5 鼓励业主对农民住宅和老城区住宅进行墙体、门窗的节能改造,鼓励业主在节能改造中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

3.6 混凝土大板楼的节能改造,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11-602-2006)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3.7 应根据建筑寿命、改造成本、节能效益及舒适度的改善程度等确定改造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对于建筑剩余寿命短(小于20年),或改造投入回收期长(多于15年),或改造投资不合理,或得不到业主认同的既有建筑暂不列入节能改造申报项目。

3.8 对于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基本达到节能50%(允许偏差≤20%)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宜考虑只进行采暖、空调、通风、照明及其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低成本节能改造。

3.9 在节能改造措施合理,并能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方案选择:

3.9.1 改造成本和投资回收期

在有多种节能改造方案可选的情况下,应优选改造成本相对较低,投资回收期相对较短的方案。

3.9.2 能耗降低率

在有多种同类技术措施可选的情况下,应优选能耗降低相对较显著的技术和措

施。

3.9.3 舒适度

节能改造应适当提高舒适度,用于居住或办公的建筑改造后的室内温度应达到以下要求:

夏季:26~28℃,冬季:16~18℃。

4 评估的必要条件

4.1 评估所需条件:

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满足以下条件时,评估机构可进行评估:

4.1.1 申报评估的资料齐全(内容见4.2);

4.1.2 待评估的项目不属于北京市规划部门编制的市危旧房改造区(简称危改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内的建筑。

注:见“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区县危改办和市危改办”

4.1.3 申报资料中对建筑结构安全性方面的说明及相关材料符合要求。

4.2 评估所需资料

4.2.1 申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评估(包括申请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不申请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的)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房屋设计图纸;

(2)房屋装修、改造、修缮情况说明;

(3)诊断报告(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系统能效及相应诊断分析等); 注: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易于判断和测算的情况下,可只进行相应的测算,否则,应出具相应的检测报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行性报告(内容见4.2.3)。

(5)业主改造意愿说明书(居住建筑应达到70%以上的业主同意改造,商场等经营性建筑应达到80%以上租户同意改造)。

(6)居住建筑改造个人负担资金部分的相应证明材料;

4.2.2 为便于评估,申请方还应尽量提供下列资料:

(1)地质勘探及地基基础资料;

(2)标注本项目地理位置的城镇建设规划图;

4.2.3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危改可能性,建造年代,产权结构,使用性质,结构构造、层高、窗墙比、体型系数、外装修情况等);

(2)采暖空调系统基本情况。

(3)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及暖通空调系统

能效报告;

(4)改造执行的标准和达到的技术指标;

(5)综合改造方案:包括改造内容、计量与能耗分析、节能措施和技术及组织实施方案;

(6)改造后预期效果、节能效益、节能量、

(7)改造成本、投资回收期等改造的经济性分析;

(8)资金筹措方案(资金来源、保障措施等);

(9)其它说明材料。

5 评估程序

5.1 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托的专业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进行评估,

并向申报单位出具评估报告。

5.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评估应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参见图5-1。

图5-1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程序示意图

6 评估标准

6.1 本导则中的“一般规定”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达到的技术要求(附录3,附

录4)应作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评估标准。

6.2 节能改造除符合本导则“一般规定”外,还应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

6.3 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分部位、分阶段进行,但其改造部分的相应技术指

标应达到现行节能设计标准对该部分的要求以及本导则的其它补充要求。 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相应技术要求参见附录3。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相应技术要求参见附录4。

7 评估方法

7.1 可采用文件审查、现场勘察、经验判断与计算复核等相结合的方法对所评估

的项目进行审查和复核。

7.1.1 文件审查主要针对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进行审查。 7.1.2 现场勘察为符合性检查,对文件、诊断报告等进行核对。

7.1.3 经验判断主要针对项目现状进行经验分析,判断所提供的数据或结论是否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

7.1.4 计算复核主要针对业主提供的能耗诊断、分析方法与结果进行复核。 7.2 对建筑现状及改造必要性的评估以申报方提供的建筑物现状资料为主,辅以现场勘察。应对其提供的热工参数和能效计算进行校核,对相应的检测报告、安全性鉴定报告及审批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业主所提供资料不详或有误,评估机构可提出补充或修改的要求。

7.3 对建筑节能改造可行性评估以申报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为依据,以改造的一般规定和技术要求为标准,参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相关技术规程,在总结和吸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对项目的改造方案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估;对改造投资、经济效益及投资回收期等进行评估。评估中应注意核查申报方所提供的资料中的诊断结果、改造方案与相应技术要求的符合性。

8 评估报告

8.1 评估完成后,评估机构应出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

8.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对业主或委托方的《既有建筑节

能改造可行性报告》和其它相关评估资料的审查和论证,其内容应包括:建筑改造条件判定、改造的必要性、改造方案评估、评估结论及建议等。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格式及内容见附录1,《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格式及内容见附录2。 8.2.1 改造条件判定

对申请评估的项目的申报资料齐全与否、是否危改房、有无建筑结构安全性、资金来源、业主改造意愿等说明进行核查,判定评估项目是否符合改造条件。 8.2.2 改造必要性评估

在对业主提供的诊断结果、建筑能耗现状等资料审核和现场勘察的基础上,通过对改造对象的现状(建筑围护结构、采暖供热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等) 进行分析,对评估项目改造的需求、必要性和节能潜力等进行评估。 8.2.3 改造方案评估

对业主提供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采用的节能措施的合理性、改造方案实施的可行性、改造预期达到的目标(节能率、系统效率及与相关节能技术要求的符合性)、改造投资及经济效益(各项改造内容的节能效益、静态投资回收期等)等进行评估。

8.2.4 既有建筑改造评估结论

分为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 不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

(1)对节能改造技术路线和方案能达到经济、合理的项目,评估机构应判定为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并可在评估报告中建议当期列入政府资金支持计划内。

(2)对存在诊断结果质疑、建筑现状与现场勘查不符、节能措施与检测诊断结果背离、改造内容与投资估算不匹配或技术路线不合理等问题的改造项目,评估机构应提出修改建议(意见),并在评估报告中给出具体说明。业主单位可依据评估机构提出的建议(意见),对评估资料进行核实、修改,并重新申报评估。

对复评后能满足经济、合理要求的项目,评估机构可给出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的结论。否则,应给出不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的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合理建议。

(3)对节能改造技术路线和方案难以达到经济、合理的项目,评估机构可给出不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的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合理建议。

9 附录

附录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

1.2 对外墙宜采用外保温形式,当不具备外墙外保温条件时,可采用外墙内保温,

其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应≤0.3 W/(m2·K),热桥部位应采取可靠保温或“断桥”措施,以及有效的防潮措施。

1.3 与阳台有关的保温部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3.1 不封闭阳台的建筑外墙和阳台门窗、封闭阳台所有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以及凸窗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满足表1-1的要求。 1.3.2 跃层平台的传热系数,与表1-1中屋顶相同。

1.4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应满足表1-2中的规定值。当窗墙面积比超过规定值时,应采用“参照建筑对比法”进行校核和调整计算,但任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得大于表1-3中规定的最大值。

1.5 平屋面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5%;坡屋顶的开窗面

积不应超过采光要求开窗面积低限值的1.2倍。

1.6 住宅不宜采用凸窗,其北向不应采用凸窗。

1.7 采用的外窗(包括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

其检测方法》(GB 7107-2002)中规定的4级,即压力差为l0Pa时,分级指标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1.5≥q1,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4.5≥q2。

1.8 门和外窗框靠墙体部位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

泥砂浆补缝。窗框四周与抹灰层之间的缝隙,宜采用保温材料和嵌缝密封膏密封,避免不同材料界面开裂影响窗户热工性能。

2 采暖、空调及其他 2.1 采暖

2.1.1 室内热水采暖系统应严格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

注:Ⅲ类烟煤的发热值>19700(kJ/kg)。

(3)区域锅炉房宜采用设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 2.1.7 燃气锅炉房

注:1 GJ/h≈0.28MW

2.1.8 当不具备集中热源条件,经过对环境影响的评估,需要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供暖时,户式燃气供暖炉应满足下列节能要求:

(1)燃气热风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80%;

(2)燃气热水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小于(84+2log10P)%。

2.1.9 燃气锅炉的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宜按下列要求设置:

(1)热媒供水温度不高于60℃的低温供热系统,应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2)散热器采暖系统宜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3)锅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后的排烟温度不宜高于100℃。

(4)条件允许时,宜直接选用冷凝式锅炉;当选用普通锅炉时,宜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2.1.10 集中热媒输配系统: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使各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计算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应设置静态平衡阀。

2.1.11 建筑物户内采暖:宜采用双管系统;每组散热器均应设散热器恒温阀,双管系统散热器宜采用高阻力两通恒温阀;单管系统宜设跨越管,散热器宜采用低阻力两通恒温阀或三通恒温阀。地面辐射采暖系统和风机盘管系统也应设置温度自动调控装置。

2.1.12 根据测试报告确定热源改造方案。对于燃气、燃油锅炉平均运行效率低于85%,燃煤锅炉平均运行效率低于68%,首先应采取改善锅炉管理运行和维护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使用时间长,即将达到锅炉寿命,造成效率过低的可以考虑更换过滤。对热源改造过程中,有条件的可以采取烟气冷凝热回收措施。 2.1.13 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小于0.9的需提高管网的保温措施。

2.1.14 确保各环路水量符合设计要求,对于水力失调严重的需要采取平衡调试或增加、更换调节阀、平衡阀等水利平衡元件,保证水利失调度小于1±0.15。 2.1.15 对于楼内房间冷热不均现象较严重的应在散热器上安装调节阀或温控阀以改善流量分配。(注:温控阀改造投资大,施工扰民,需慎用)

2.1.16 对于水泵选型较大,工作效率低于60%的可以采取更换型号较小的水泵并加装变频装置。对于水泵效率高于60%的循环水泵,应加装变频装置。 2.1.17 热源处应加装气候补偿器及相关自动控制措施,实现供热系统供水温度-室外温度的自动气候补偿运行。

2.1.18 供热系统改造的同时,应在锅炉房热力出口、换热站进出口、建筑入口的合适位置加装热计量装置,为供热体制改革做必要的准备。

2.2 空调及其他

2.2.1 居住建筑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采暖时,应选用符合《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节源效率等级》(GB 12021.3-2004)能效等级2级的空调器。居住建筑采用户式空调(热泵)系统时,所选用机组的名义工况时的制冷性能系数(COP)应满足《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户用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GB/T 18430.2-2001)的要求。其能效比不应低于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值。冬季需要用作采暖时,宜应用电驱动风冷或水源热泵型空调器,或燃气驱动的吸收式冷(热)水机组,或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等。 2.2.2 居住建筑采用分散式空气调节器时,室外机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夏季冷凝热排放和冬季热量吸收条件,并应防止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2.2.3 有条件时,新风和排风之间宜采用带热回收的机械换气装置。

1.2 公共建筑外窗,应满足下列要求:

1.2.1 大型公建东、西、北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大于0.70,且建筑物总窗墙比不大于0.70;

1.2.2 普通公建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大于0.70,如不符合,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其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要求。

1.2.3 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小于0.4。

1.3 外窗的可开启总面积,不小于外墙总面积(包括窗面积)的12%;当外窗总

面积小于外墙总面积的12%时,外窗应全部开启。透明幕墙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1.4 外窗的气密性能不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2002)中规定的4级,即压力差为l0Pa时,分级指标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1.5≥q1,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4.5≥q2;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不低于《建筑幕墙物

理性能分级》(GB/T 15225)中规定的Ⅲ级,即压力差为l0Pa时,固定部分单位缝长的空气渗透量0.05<q01≤0.50和开启部分单位缝长的空气渗透量1.5<q01≤6.0。

1.5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比例,应满足下列要求:

1.5.1 大型公建不大于屋顶总面积的30%;

1.5.2 普通公建不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如需要超过20%,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要求。

1.6 人员出入频繁的外门宜设置门斗或其他减少冷风进入的设施;高层建筑的平面布置,宜采取防止烟囱效应的措施。 2 采暖、空调及其他 2.1 采暖

2.1.1 既有采暖供热系统的燃气锅炉运行效率不低于85%,燃煤锅炉运行效率不低于68%及(或)室外管网的输送效率不低于90%。对热源改造过程中,有条件的可以采取烟气冷凝热回收措施。

2.1.2 公共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如大堂、候车(机)厅、展厅等处,宜采用辐射采暖方式,或采用辐射采暖作为补充。

2.1.3 集中热水散热器采暖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采用双管式系统时,应采取防止重力作用水头引起的垂直水力失调的可靠措施;垂直单管式系统应采用跨越式,而不采用顺序式。

(2)应按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的规定,严格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通过各种措施使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当大于15%时,应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

2.1.4 公共建筑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的每组散热器或辐射采暖地板每个环路,应配置与系统特性相适应的、调节性能可靠的自力式温控阀或手动调节阀。 2.1.5 采暖供热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01-621-2005)中4.2.6的要求。

2.2 空调及其它

2.2.1 公共建筑内存在需要常年供冷的建筑内区时,空调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空气调节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系统或末端装置;

(2)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有条件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等能够回收余热的空气调节系统。

(3)当建筑物内区空间采用全空气系统时,冬季和过渡季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新风作冷源,冬季不应使用制冷机供应冷水。

2.2.2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新风量,宜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中3.0.2的规定。

2.2.3 全空气定风量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空调系统可调新风:对普通公建,整个建筑所有的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不低于50%;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和内区的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不低于70%。

(2)建筑空间高度H≥10m、且体积V>10000m3时,宜采用分层空调系统。 2.2.4 全空气变风量空调系统其空气处理机组的风机,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

2.2.5 采用风机盘管加集中新风系统,宜具备可在各季节采用不同新风量的条件。

2.2.6 不应采用土建风道作为空调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进行过冷、热处理的新风送风道;当条件受限确实需要使用土建风道时,需采取严格的防止漏风和绝热措施。

2.2.7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符合以下节能要求:

(1)除空气处理过程需要采用喷水室处理或水蓄冷等情况外,均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系统较大、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宜采用二次泵系统;

(3)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4)两管制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冷水循环泵和热水循环泵应分别设置。 2.2.8 建筑内空调和通风系统,应满足下列节能要求:

2.2.10 空调系统管道的绝热层厚度,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01-621-2005)4.3.10中的要求。

2.2.11 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2.2.12 变压器的功率因数应为0.85以上。

2.2.13 采用高效节能灯具照明,办公室内灯具的效率不低于70%,灯具的反射罩应具有较高的反射比。

2.2.14 荧光灯选择电子镇流器,电源侧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5;气体放电灯选择节能型高功率因数电感镇流器,单灯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

2.2.15 集中空调系统的排风热回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全楼最小风量≥20000m3/h时,应设置集中排风系统,并至少有总风量的40%设置热回收装置;

(2)全空气直流式空调系统,总送风量在3000m3/h~10000m3/h时,应至少有总风量的80%设置热回收装置;总送风量大于10000m3/h时,应至少有总风量的60%、且风量不得小于8000m3/h设置热回收装置;

(3)带回风的全空气空调系统,总风量≥20000m3/h、最小新风比≥40%时,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4)宜跨越热回收装置设置旁通风管。

2.2.16 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能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调房间,宜在各空调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2.2.17 提高系统的调节控制能力为系统合理运行提供必要条件,如加装或更换电磁或电控阀门,以杜绝使用冷机、空调末端设备等的不合理旁通及不使用区域空调依然运行的现象,确保空调水系统、风系统的合理分配。

2.2.18 信息中心、值班室等与集中空调系统工作作息相差较大的特殊用房宜配备独立空调系统。

2.2.19 空调水循环泵、全空气系统的空调箱风机可加装变频控制装置,实现变水量、变风量运行,降低部分负荷时的输送电耗。对于水泵选型较大,工作效率低于60%的可以采取更换型号较小的水泵并加装变频装置。对于水泵效率高于60%的循环水泵,应加装变频装置。

2.2.20 由于冷机选型过大,造成长期在低效点运行的,可以考虑根据节能诊断结果采取增设小型冷机或采用蓄冷方式提高冷机工作效率。

2.2.21 空调系统改造过程中需要考虑对系统中存在的不合理的阻力部件及被破坏的保温管道予以改造。

2.2.22 对于建筑中存在新风量过大或房间环境控制超过现行标准要求的应予以改造。

2.2.23 提高变压器的负载率,对于季节性较强的用电负荷,宜设专门的变压器;用电设备宜采取无功补偿措施。

附录5 关于项目可否免于评估的基本规定

本附录依据《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对项目是否可免于评估进行了补充规定和说明,适用于可享受专项资金补贴的节能改造项目。

1、大型公建

对大型公建进行低成本节能改造可免于评估;但不属于或超出低成本节能改造范围时,应当进行评估。

2、普通公建

对普通公建实行低成本节能改造时可免于评估;若仅改造普通公建外门窗,当窗墙面积比小于0.5 时,可不予评估;但当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0.5,或采取其它非低成本节能措施改造(如外墙和屋面改造)时,应当进行评估。 3、混凝土大板楼

对混凝土大板楼,应按北京市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1-602-2006)进行节能改造,并免于评估,但原建筑达不到现行抗震设计标准的,应首先进行有资质部门的鉴定。

4、传统砖混结构住宅

对传统砖混结构住宅,若只进行外门窗的节能改造、采暖系统的平衡调节改造或增设热计量装置等,可免于评估,若采取其它节能措施进行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评估。

5、农民住宅(非自建房)和老城区住宅

对于农民住宅(非自建房)和老城区住宅,若仅进行外门窗或其它低成本节能改造时,可免于评估;若采取其它节能措施进行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评估。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