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小知识

安全生产小知识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1、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或施工现场。

3、不戴好安全帽,严禁进入检修,施工现场或交叉作业现场。

4、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5、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6、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7、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8、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10、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擦洗或拆卸。

安全生产小知识

1、安全教育的分类及内容

安全教育一般分为:干部安全教育、新安全监督“六查”:

:(1)查思想;(2)查制度;(3)查措施;(4)查隐患;(5)查整改;(6)查效果。

2、五不出站制度:

(1)行驶证、驾驶证、准驾证、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超长客运派车通知单不全或不合规定不出站

(2)车站对报班客车的制动、灯光、转向、雨刮器、传动系统现场例检不合格不出站;

(3)酒后驾车或超长夜班客车驾驶员不足两人的不出站;

(4)车辆超高、超载不出站;

(5)气候恶劣不宜行车不出站;

3、何为“三品”::易爆、易燃、易腐蚀危险品

把好“五关”:

(1)运输市场准入关;

(2)驾驶员资质审查关;

(3)车辆检验关;

(4)车站" 五不出站关" ;

(5)车站" 三品" 检查关。

4、何为“反三违”

(1)反违章操作;

(2)反违章指挥;

(3)违反劳动纪律。

安全考核“五项指标”

(1)道路运输事故率;(2)死亡率;(3)受伤率;(4)经济损失率;(5)道路源头死亡率。 “三无”船舶:

(1)无船名船号;(2)无船舶证书;(3)无船籍港。

企业安全工作“五落实”:

(1)机构;(2)人员;(3)职责;(4)经费;(5)装备。

5、“五不出港”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港航规章的不出航;

(2)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的不出航;

(3)发生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不出航;

(4)未向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不出航;

(5)有妨碍交通安全的情况不出航。

反“三超”

超速、超载、超时疲劳驾驶。

6、“三不伤害”: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7、“三单一证”:报修单、过程检查单、竣工单、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

8、“五检查”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

三、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要重点抓住" 五不出站" 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品" 检查情况和防范火灾情况,对上述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客运站,运管部门要派人蹲点,督促整改;四、对营运车辆的安全检查,重点要检查车辆技术状况是否完好,是否建立了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是否坚持了车辆例保制度,对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停运;五、要严格准驾资格认证和准驾证的发放,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对企业在岗人员的准驾资格进行一次清查,要坚决贯彻省府关于驾驶不足3年,安全行车不足5万公里不得开客车的要求,重新审查准驾资格。

9、“五集中”

" 车籍、户籍、驾驶证籍、准驾证籍、保险证卡" 由企业集中管理。

10、“五统一”

:统一劳动人事管理、统一生产指挥调度、统一车辆技术维修管理、统一安全统筹保险管理、统一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质量管理。

11、“五相符”

服务单位、道路运输证、线路牌、车门徽、从业资格证相符。

12、客运车辆“五定”安全管理

定线路、定车辆、定驾驶员、定车辆维修检查负责人和定运行安全监督责任人。

我国的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13、“三抓一突出”

抓基础、抓源头、抓落实、突出重点。

安全监督“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14、新改扩建项目与主体工程必须做到“三同时”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5、“危险物品”

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16、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

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17、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18、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19、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

20、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21、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2、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4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直接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

26、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指到立案时为止的实际损失数额。

27安全管理十项制度:安全工作职责;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奖惩制度;设备(车船)检查制度;设备(车船)检查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制度;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及事故档案管理制度。

28、安全生产:是指为了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内容包括:制定劳动保护法规,采取各种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技术组织措施,以及经常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活动等。

29、“三把关一监督”: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等级关,驾驶员的资质关,加强对客运车站的安全监督。

安全技术:为了预防或消除事故的根源,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着有害于工人身体安全健康或有损于机器设备的燃烧、爆炸、触电、绞辗、高空坠落、尘害污染等危险因素,从设计、工艺、生产组织、操作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

30、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指从事生产活动的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采取保护的各种措施。 不安全行为::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安全行为的主要表现有:(1)在正常或非正常精神状态下的感觉或判断错误而工人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四新”(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工种变更(调岗)安全教育、安全活动月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等八类。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纪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先进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等。

31、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是对操作者本人,尤其是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爆契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建筑登高作业、高温作业、机动车辆(船舶)驾驶、煤矿井下瓦斯检测等。

32、为什么人在疲劳的状态下容易出事故:(1)在疲劳状态下人的听觉和视觉锐敏度降低,在心理上“注意变得不稳定,“注意”的范围变小,“注意”的转移分配发生困难;(2)疲劳之后还会发生反常反应,如对较强的刺激出现较弱的反应,对较弱的刺激出现较强的反应;(3)疲劳后人的思维和判断的错误增多,对潜在的危险因素和处置的方针考虑不周。因此,当人处于上述状态之中时就容易发生事故。

33、防止隐患整改走过场的“三定四不准”是什么:三定: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四不准:凡自己能解决的,班组不推给车间;车间不推给厂部:厂部不推级主管局(公司);主管局(公司)不推级政府。

34、怎样行使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制度:群众安全监督是广大职工通过工会和职代会等组织,监督和协助各级行政领导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35、按照国家标准伤亡事故分为哪20种:(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

(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受压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

36、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惩衙果的行为。其犯罪主体只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科学技术和生产指挥的人员。不包括非生产性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恶一般是过失行为犯罪。

37、对有哪些行煌事故责任者应从重处罚:(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38、什么叫火灾: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在粉尘中工作 如何防粉尘暗算

粉尘小 危及心肺难根治

专家介绍,如矿山、建筑工地等场所,在劳动过程中产生大量生产性粉尘,很容易被身处其中的人如煤矿矿工们吸入肺里,导致肺组织纤维化,形成尘肺。

生活中人们每天都要接触粉尘,但这些粉尘浓度一般比较低,很少会对人们的健康构成威胁。但是,有些环境中的粉尘就要另当别论了。如矿山、建筑工地等场所,在劳动过程中产生大量生产性粉尘,由于其中所含的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较多较浓,易被身处其中的人如吸入肺里。

长期下来,导致肺组织不断纤维化,形成职业病中最常见的疾病——尘肺。

尘肺病症状是胸闷、胸痛、气短、全身无力,严重者甚至无法平卧,给病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如果尘肺病进一步发展,还可造成心脏扩大,即人们常说的“肺心病”,严重的甚至直接威胁人们的生命。

据了解,虽然目前国内的大容量肺灌洗技术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但这种技术只能减轻痛苦并不能根治此病。

善隐形 伤害健康无影踪

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统计数字显示,郑州市尘肺患者目前已经达到了5425人,死亡人数为440人左右。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尘肺病一般自己发现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它又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隐性杀手”。

据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统计数字显示,郑州市尘肺患者目前已经达到了5425人,死亡人数为440人左右,患者数量仅次于平顶山和焦作,居全省第三位。

在国家法定的13种职业病尘肺中,郑州目前发现的有11种,其中煤矿工尘肺患者占尘肺患者的80%,矽肺患者只占尘肺患者的10%多一点。因此可以说,尘肺威胁着煤矿职工、建筑工地上水泥工人的健康安全。

具体到全省来说,作为产煤大省的河南,拥有各类煤矿2000多座,这里的矿工、农民工不计其数,因此,尘肺的防治已经成为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工作。

监管弱 防护意识不强

牛心华:在粉尘严重超标的环境下,工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就开始工作,即使煤矿上发有口罩等防护

用具,出于节省考虑,一部分工人将这些防护用品用作他途。

据悉,2006年2月,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对郑州市某乡镇企业163名(男130、女33)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作业工人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其中粉尘作业94人,通过X 线胸片检查出疑似尘肺30人。粉尘共监测216个点,184个点超过国家卫生职业标准。呼吸性矽尘24份样品全部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牛心华告诉记者,在这样一个粉尘严重超标的环境下,工人们竟然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就开始工作。工人防护意识差是造成尘肺成为我省比例最大的职业病的主要原因之一。

牛心华介绍说,国外一些大型企业不仅积极为工人们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在对工人采取防护措施工作方面的监管力度也很大。

如果工人不按照防护规定实施作业,企业会对工人予以经济处罚。而我省的煤矿多为小型企业,过于重视经济利益,不要说对工人是否按防护规定实施作业进行监管了,企业为工人营造的工作环境都缺乏必要的通风、防护措施,这也对工人们患尘肺起到了不良影响。

多管齐下 执法律剑维权

樊梅芳:职业病患者均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如企业不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患者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等多种途径来解决。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一些煤矿企业也变得“聪明”起来,在与工人签订用工合同时最多只签8年,实行轮换合同制,有的煤矿甚至5年就更换一批工人,由于尘肺存在晚发现象,借此躲避支付尘肺病人法定享有的工伤待遇。

也有一些工人法律意识不强,害怕企业以后不承担医疗费用,在发现患有职业病后受短期利益的驱使,以较低的赔偿金额同企业签订私了协议,这些行为都使工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樊梅芳告诫:“在有职业病危害的环境下工作的工人如感到身体不适,应及时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职业病患者均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如企业不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患者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等多种途径来解决。劳动者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企业 你们的义务要履行

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告知工人职业病的危害。

用人单位除了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落实外,还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告知工人职业病的危害,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据樊梅芳介绍,目前我省的一些企业这方面做得很不好,某些企业破产后也不对企业工人进行必需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人以后若查出患职业病也无法找到相关单位承担责任。同时,一些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担心承担工人的工伤待遇,不按规定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

料的情况也普遍存在。这些都与企业法制意识淡薄有关,需要国家各行政部门通力合作,加强监管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查处,促使其履行法定的义务。

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尘肺属于慢性疾病,存在晚发现象,有时脱离该工作环境后很久才会发病,这种情况下向当时所在企业申请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就会有相当大的困难。一期尘肺病人一年的医疗费用一般为

2000~3000元,如果不能享有法定的工伤待遇,此笔费用就会对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造成负担。同时职业病评残等级中未说明病情晋级后如何处理,一期尘肺患者同二期患者治疗费用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就给一些由一期向二期或三期转变后的尘肺患者申请提高职业病待遇造成一定的障碍。这些因素都造成尘肺患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另一方面,尘肺病人管理工作仍存在很大的漏洞。

一些尘肺病人在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后离开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不能及时与病人定期联系,很可能在病人去世后仍享有法定的待遇,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亟待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尘肺的诊治

工人们一旦不幸得了尘肺也不要惊慌,目前我省对尘肺主要采用矽肺宁进行药物治疗,病人在生活中要合理安排日常饮食、积极适量地进行体育锻炼、注意保暖防止感冒,发现肺心病、肺结核等并发症后要及时住院治疗。由于目前尘肺治疗还没有特效药,只能以积极控制病情为主。

起重“十不吊”

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

7、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8、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9、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10、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焊接作业“十不焊”

1、不是焊工不焊;

2、要害部位和重要场所

3、不了解周围情况不焊

4、不了解焊接物内部情况不焊;

5、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不焊;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隔音的部位不焊;

7、密闭或有压力的容器管道不焊;

8、焊接部位旁有易燃易爆品不焊;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作业不焊;

10、禁火区内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焊。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严禁穿带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8、严禁在油气区内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严禁损坏厂内各类的防爆设施。

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1、有毒作业,有窒息危险岗位人员,必须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氧含量必须达到20%以上,毒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安全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护用具必须有专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在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制订防救措施和设置相应的防护用(器)具。

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浓度情况,要定期检测,使它符合国家标准。

7、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对生产和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设备、机动设备,监护仪器(如易燃、易爆气体的报警器)要加强维护,定期检查。

9、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要及时正确。

10、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长期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 作业。

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我们处理安全同各项工作的关系及确定安全生产的工作、职业卫生工作重点的根本依据。

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作业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1J 、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死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那些工作属于特种作业?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危险物品作业及其它经批准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