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明确制定权限,保证集团及企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及企业、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程序、标准、规程、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种规定、办法、指南、指引及其解释等。

第三条 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章制度分类

(一)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性质、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种:

1.“规定”(包括“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等)、“决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做出部分或者比较全面规定的规章。

2. “补充规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补充,原规定不予废止,原规定同新规定相抵触以新规定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规定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规定(一)。原规定中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规定中明确。

3.“办法”(包括“暂行办法”、“试行办法”等)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项管理内容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章。

4. “补充办法” 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补充,原办法不予废止,原办法同新办法相抵触以新办法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办法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办法(一)。原办法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办法中明确。

5.“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是指对某一项业务流程做出比较具体规定或进行具体说明的规章。如果需要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已发布实施的某一项“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进行补充,新规章不以“补充指南”、“补充指引”、“补充细则”、“补充规程”、“补充解释”方式命名,按原规章名称加新规章的顺序号方式命名。

6.“通知”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管理内容作出强调或临时性规定的规章。

(二) 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发布的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集团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2.集团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3.企业、单位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需要发布规章制度的,不得直接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布,要以企业、单位的名义发布。

(三)集团业务部门发布规章制度, 只能以“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文种发布。

第五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既具实用性,又适度超前。

第六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审查、发布和备案等程序。

第七条 规章制度立项

(一)集团或企业、单位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意见和背景资料,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

(二) 集团业务部门针对本部门的某一项业务流程需要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进行规范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三)企业、单位仅可对本企业、单位内部的、集团规章制度未涉及、未明

确的业务进行规章制度立项。

(四)集团或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针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加以规范的,可提出立项建议(对比较简单的问题,可口头提出建议;对比较复杂的问题,应提出书面建议),根据立项批准权限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五)规章制度立项内容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当前的现状、拟确立的主要条款以及起草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规章制度起草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一般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涉及具体业务的规章制度行政部门无法起草的,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代拟。

(二)以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由该业务部门起草。

(三)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可通过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调研等方式收集素材,其他人员应予配合。

(四)规章制度起草内容包括:

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3.主管部门和落实规章制度的责任人;

4.管理原则;

5.具体管理措施和程序;

6.违规责任;

7.实施日期;

8.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有关文件中的条款;

9.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规章制度的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起草完毕后,提交立项批准人(指批准规章制度立项的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下同)初审,立项批准人认为符合立项要求的,形成征求意见稿,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立项批准人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下发有关企业、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专业人士、有关人员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讨论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规章制度的审议

(一) 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和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提请立项批准人再审, 立项批准人认为比较成熟可以提交审议的,提交审议。

(二) 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或企业、单位召开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分管领导召开部门会议审议。

(三)有关规章制度需要聘请社会上的法律、财务或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审议的,要积极聘请上述人士参与审议。

(四)对审议中出现重大原则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起草经办人根据审议要求,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再次提交审议。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审查

(一)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的审查制度

1.集团行政部门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归口审查部门。

2.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3.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二)集团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制定权限和程序;

2.是否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

3.是否具有可行性;

4.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集团行政部门可以就送审稿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还可召开座谈会、讨论会。

(四)除特殊情况外,集团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送审稿之日起3天内对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

(五)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行政部门可以予以缓办或退回:

1.未按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办理的;

2.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3.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被缓办或退回的送审稿经起草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按要求改正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

(六)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根据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集团行政部门审查过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与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协商。

(七)集团行政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在发文会签单上会签。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发布

(一)拟以集团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经集团主管签字后予以发布。

(二)拟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企业、单位主管签字予以发布。

(三) 拟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集团分管领导签字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的备案和存档

企业、单位和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要在发布之日起3天内报送3份原件给集团行政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度应当及时修改:

1.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修改或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2.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3.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二)修改规章制度按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统一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或由行政部门委托有关业务部门解释。

(二) 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由发文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