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借款人的确定

关于共同借款人的确定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学生父母首先为学生贷款的共同借款人,父母健在、学生父母未离异、未因经济等原因送给近亲属抚养等情况下,其他亲属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不能作为学生的共同借款人;法定监护人是有严格法定意义的,不是说学生为了找个好学校就读办理户籍迁移后、和近亲属户籍在一个户口本上、近亲属就可以认定为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需要法院出具证明材料、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认可确认的法定监护人有关材料。遇到学生和父母不在一个户口本、学生和其他亲属一个户口本情况者,不能批准学生贷款,批准贷款是违背政策要求的。

关于贷款资格认定的说明。各位老师做好资格认定、严格把关工作,优先办理资料齐全、信息完整准确、确定共同借款人没有任何政策障碍法律异议等的贷款学生;提供资料不全、信息不完整、学生和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旗县(即使其他亲属愿作共同借款人)等情况者,谢绝贷款。

学生户籍的界定和要求。生源地助学贷款条件其中一条是这样约定的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我这里也补充两条:1、这个入学前概念为参加当年高考并领取为高校新生的情况,高考后录取为高校大学生、户籍迁往对应高校的,在校生大二到硕士研究生的,都可以获得贷款,

因为他大学入学前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2、为了到一个好的高中就学,户籍迁移到另一个旗县、与近亲属户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则不符合贷款要求。

这些政策约定不是一个部门确定的,是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和开发银行等多个部门共同确定的。

各位老师可以登陆网站查询这两个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

[2007]135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这两个文件对学生户籍有明确的要求。

在户籍约定这一块,教育、民政等部门可能有更多的发言权。其实我一直没强调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户籍的概念,因为有部分旗县资助中心不断提出学生为了找个好学校就读办理户籍迁移后、和近亲属户籍在一个户口本上、近亲属能否作共同借款人的情况,我这里也只能按照政策要求和他解释了。最主要的还是了解政策的深层次约定,我们做这项业务是为了贯彻政策,而不是违背政策,在政策约定范围内、没有任何政策障碍、没有法律异议等情况下我们才能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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