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失败的基因(二)

中国企业失败的基因(二)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 吴晓波2007年5月22日 星期二

“原罪”是一个舶来的宗教名词,却在企业界是一个正宗的中国式拷问。近年来,关于原罪的讨论一直呈现两极化的态势,一派观点认为,民营企业家的创业原罪是一个无法抹去和赎清的罪恶,而另一派则认为原罪是一个伪命题。很显然,他们都走进了辨控的死胡同。

在过去的三十年里,中国的企业家阶层经历了数次公众形象的变迁。在改革开放的最初时期,他们是致富的能人和改革家,是一群勇于打破旧体制、改变自己的命运的人,一度,他们甚至还被视为共同富裕的带头人,是“国家的新英雄”,对企业家的称颂日渐成为主流的声音,就跟20世纪初期的美国社会一样,中国进入了一个财富创世纪,一个对商业顶礼膜拜,深信技术的进步将洗去一切贫困、不平和忧伤的大年代真正到来了,年轻的知识界开始朗诵起亨利·卢斯的那句名言:“商人必须被当作最伟大的职业。”

而随着社会商业化程度的提高,特别是贫富差距的逐渐拉大,人们也同时开始质疑财富聚集的正当性。在一个制度渐变的转型国家,任何商业上的突破和创新都意味着与现行法制的冲突,因此便存在着无数的“灰色地带”,几乎所有的企业家在创业的原始积累阶段有过种种的灰色行为。2003年10月,在云南弥勒举行的一次企业家论坛上,主持人请问在座的数百位企业家,“谁敢说你们没行过贿?没有行贿的请举手”。据当时在场的万科董事长王石纪录:“在座的老总就开始你看我,我看你,过了一会儿开始有人举手了,举手的姿势很缓慢,像做贼心虚似的,最后有五、六位举手。我想在当时的氛围中,大家都默认:在多数新兴企业中,一定存在行贿,不行贿是不正常的。”很显然,对原罪的质疑,既是部分的事实,也是贫富差距拉大后的公众心理失衡的反弹。企业家身上的“改革者光环”已经日渐褪去,他们渐渐变成了一个独立的、高高在上、却始终被一层质疑的目光环绕着的“金色阶层”。

过去的这些年里,在所有关于中国企业的成长史描述中,都绕不开“原罪”,它仿佛企业家头上悬着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原罪的清算、否认或道德性批判都不能完全地澄清这个沉重而无解的难题。透过众多失败案例,我们发现了下述事实:

企业“原罪”是一个变革时代的必然现象,在一个转型时代,任何变革便意味着对现有体制的突破,因此“天然”地带有违反现行法规的性质,这其实不是某些人的“原罪”,而可以说是一个时代的“原罪”。这一转型时代的特征使很多企业家始终无法完全地站立在阳光之下,也造成了很多“貌似偶然”的落马事件。

企业“原罪”是制度建设滞后的产物。中国企业改革的“自下而上”特征,决定了制度的变革往往会落后于企业的实践,这造成了企业家不得不养成了“绕道前行”的职业习惯,这也最终成为原罪孳生的缘由之一。在有的时候,“原罪”甚至是政商共谋的结果,在铁本案中,为了促进钢铁项目的上马,地方政府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将项目分块切小,规避现有的申报制度,当企业最终遭到惩罚的时候,这一切便都成了“原罪”的证据。

企业“原罪”是“监管真空”所纵容出来的产物。在很多企业案例中我们看到,企业家自己的行为不被制度所容也铤而走险,而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却让人吃惊地没有恪守监管之责,以致于违规行为日渐猖獗,最终竟成法不责众的局面。而那些冒险者要么成就霸业,要么引爆无比惨烈的悲剧。这一特征在资本市场上尤为明显,在吕梁的中科系案以及唐万新的德隆案,其违规手法之大胆与明显都已到了路人皆知的地步,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不见监管者的踪迹,及其崩塌之际便造成了重大的公众恶果。

当今中国的商业界仍是一个潜规则横行的时期,正如文学家余秋雨对中国历史所观察的那样,“我们的历史太长、权谋太深、兵法太多、黑箱太大、内幕太厚、口舌太贪、眼光太杂、预计太险,因此对一切都“构思过度”。”我们至今缺少对一种简单而普世的商业逻辑的尊重,缺少对公平透明的游戏规则的遵循,缺少对符合人性的商业道德的敬畏。所有这一切都使得中国企业的神话或悲剧都难以避免地蒙上了一层莫名的灰色。

这个时代,没有对错之分,只有生生不息的成长。事实上,一个国家的商业法则的成熟与确立,往往与那一代企业家的实践和遭遇是分不开的。正如荣·切尔诺在《洛克菲勒传》中所揭示出的,“洛克菲勒和他那一代商业巨子,在经商中表现出来的无与伦比的才智和贪婪,直截了当地向美国提出了有关规模经济、财富分配、企业与政府之间应保持何种关系等一些十分棘手的问题,”这种互动最终推动了美国的经济立法及商业精神的成熟。而关于原罪的讨论、反思及清算,也是中国商业环境日渐成熟的标志。

在这个意义上,“原罪”最终将是一个伟大世纪生成过程中、让人尴尬却很难避免的“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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