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维护员工、企业利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树立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公司成立职业健康防护领导小组,对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生产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减少或杜绝职业病发生。

第二条 安全环保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公司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子公司、车间及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参与公司内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验收以及防护设施的卫生评价工作,并负责办理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手续。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各子公司、车间及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对本单位产品、工艺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上报到安全环保部,不得漏报或误报。

第六条 各子公司、车间和部门在生产产品选用原材料及在设计、编制工艺流程时,要贯彻“低毒代替高毒,无毒代替有毒”的原则。如改变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增加职业病危害时,应事先报告,听取安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七条 人事部门在与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含新上岗、转岗、离岗)签订劳动合同及解除合同时,应将工作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和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所享有的待遇权利等告知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该项检查不得用一般体检代替。

第八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职业病危害作业点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体检结果做出可以从事该岗位工作、调离该岗位、医学观察、入院治疗等相应意见;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的复查、治疗等项工作。

第十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出具“职业禁忌症调离通知书”,人事部门应根据意见,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职

业病”的人员调离所从事的禁忌作业岗位,并做好妥善安臵。

第十一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护用品。所佩带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不得以其它劳保用品代替,做到按期发放。

第十二条 未经安全环保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和拆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

第十三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病历档案和所有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外报表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环保部配合人事部门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常识和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监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 上级监管部门到公司执法监督违法、违章事件并给予处罚时,公司要追究被处罚单位的领导责任,同时由该单位承担全部罚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如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事故的抢救、调查及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

1、《职业健康防护领导小组成员与职责》;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3、《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4、《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5、《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6、《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7、《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9、《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0、《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制度》。

附件1:

职业健康防护领导小组成员与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特成立公司职业健康防护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组织制定公司的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和相关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3、对公司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设备、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培训和个人防护等情况进行检查。

4、参与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三同时”设计、审批和验收工作。

5、如发生职业病事故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附件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352号令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精神,为控制、消除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工会、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并设

臵警示牌和公告栏,各单位应将反馈的监测结果进行公告。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查、清理和维护工作。

第四条 公司工会、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进行违章操作检查。对没有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情况下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处罚。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必须分开,任何人不得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内休息、用餐和进行各种娱乐活动。

第六条 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管理,倡导文明生产、合理操作。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要求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和拆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如发现人为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标,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要严肃处理,从重处罚。

第七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单位,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如发生急性职业损伤事故,应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第八条 各类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规,请具有资质的检测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请并通过行政部门对其

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附件3: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根据卫生部第23号令《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为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保护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第一条 职业健康监护,是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是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重要措施。各单位的主管领导必须把该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配合相关单位把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条 安全环保部对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实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为人事部门办理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退休(含解除、离岗)提供职业健康依据。

第三条 职业健康监护内容包括:1、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的体检、定期体检、离岗前体检和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时的特殊体检及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人员的体检与治疗。2、对患有职业禁忌症人员的调离。3、对体检中发现符合职业病诊断条件的作业人员给予诊断。

第四条 各单位新上岗的作业人员(含转岗)准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必须及时上报,同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如发现职业禁忌症不得上岗。

第五条 各单位每年要上报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名单,并设专人负责组织体检,充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各单位接到“职业禁忌症调离通知书”后,要立即通知本人按要求调离危害作业岗位并给予妥善安排。

第七条 经过职业健康监护体检,如发现有阳性体征并符合职业病诊断条件时,由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史、工龄证明,安全环保部负责提供职业健康档案和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检测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由沈阳市职业病院进行最后诊断。从收到职业病诊断书之日起,即享受职业病相应的待遇。

第八条 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再到指定的职业病院进行诊治;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第九条 对由于管理不善,职业病危害严重,未及时治理或防护措施不当而导致急性职业中毒、慢性中毒及职业病发病明显增高时,该单位领导要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附件4: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第22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分类管理办法》及卫监发[2002]63号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为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防止职业病危害影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调研阶段,公司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负责召开相关部门专业人员会议,安排、组织建设项目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安全环保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

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七条 各部门领导应重视并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对省、市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提出的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各部门应认真对待,及时解决。如发现不办、漏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公司要追究直接责任部门的领导责任。

附件5:

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为加强企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及核技术服务的安全防护监督管理,保护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及核技术服务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其它相关放射卫生防护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二条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和核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报警仪器,部门要建立健全放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成立放射安全和防护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并认真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 在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工程设计前,应向安全防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使放射防护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第四条 放射工作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臵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臵和工作信号。射线装臵的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在更换增减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或射线装臵进行大修,以

及在从事核技术服务时,应及时向安全环保部申报备案。

第五条 从事放射及核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个人剂量元件,工作中必须自觉利用或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严格按照放射防护要求、放射工作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放射、核技术服务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第六条 从事放射及核技术服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将新上岗的放射及核技术服务工作人员的名单上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应及时组织安排进行岗前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就业前体检。对已从事放射及核技术服务工作人员要进行就业后定期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培训率和体检率必须达100%。

第七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臵及核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臵、核技术服务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核辐射危害承担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放射防护设施。对于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出现问题,如门—机、门—灯连锁失效等,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严禁进行透照工作;如发生放射性辐射事故,应立即上报安全环保部,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

第九条 对于违反放射操作规程、放射安全和防护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公司将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附件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工作,接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安全环保部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资料整理及申报备案工作。

第二条 各公司、车间及和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按要求对本单位产品、工艺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等情况上报到安全环保部,不得漏报或误报。

第三条 申报时应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

害预评价报告对辨识出的职业危害因素应送交上级行政部门备案;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必须进行首次职业危害申报。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并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每年及时组织各公司、车间和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如实将公司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申报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安全环保部按要求建立《职业危害的检测及申报台帐》。

附件7: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及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人事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事部门、用人单位和安全环保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臵设臵公

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安全环保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人事部门每二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培训。

附件8: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员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保证健康监护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第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除相关的上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复印他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若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需要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须经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在档案管理部门履行查阅、复印手续后,即可查阅、复印。

第四条 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五条 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三个月后进行封存,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第六条 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防虫蛀、防霉、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第八条 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附件9: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保护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一、电焊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职业危害告知:

1、电焊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电焊烟尘、有毒气体、电弧光等职业危害。

2、当吸入的电焊烟尘达到一定数量时即可引发电焊工尘肺病,且常伴随锰中毒、氟中毒和金属烟雾热等病并发,还可引起鼻炎、咽炎、支气管炎、皮炎、皮疹、眼结膜损害等。

3、焊接产生的弧光主要包括红外线、可见光和紫外线。其中紫外线主要通过光化学作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它损伤眼睛及裸露的皮肤,引起角膜结膜炎(电光性眼炎)和皮肤胆红斑症。

4、焊接作业过程中,在焊接电弧所产生的高温和强紫外线作用下,弧区周围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如臭氧、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

a、臭氧,为无色、有特殊的刺激性气味的有害气体,它对呼吸道粘膜及肺有强烈的刺激作用。短时间吸入低浓度

(0.4mg/m3)的臭氧时,可引起咳嗽、咽喉干燥、胸闷、食欲减退、疲劳无力等症状,长期吸入低浓度臭氧时,则可引发支气管炎、肺气肿、肺硬化等;

b、一氧化碳,为无色、无味、无刺激性气体,它极易与人体中运输氧的血红蛋白相结合,而且极难分离,因而,当大量的血红蛋白与一氧化碳结合以后,氧便失去了与血红蛋白结合的机会,使人体输送和利用氧的功能发生障碍,造成人体组织因缺氧而坏死;

c、氮氧化物,是有刺激性气味的有毒气体,其中常接触到的氮氧化物主要是二氧化氮。它为红褐色气体,有特殊臭味,当被人吸入时,经过上呼吸道进入肺泡内,逐渐与水起作用,形成硝酸及亚硝酸,对肺组织产生剧烈的刺激与腐蚀作用,引起肺水肿。

职业健康防护:

1、电焊工作业应在专用工作区域内进行,区域内不得有其他工种作业人员。

2、工作前,首先要开动通风除尘设备设施,使工作区域空气流通,并正确佩戴如下劳动防护用具:

a、焊工防护服;

b、焊接面罩;

c、焊工手套;

d、防尘口罩。

3、多人焊工作业时要分散作业,严禁多人扎堆焊接作业。

4、按要求进行上岗前、在岗中、离岗后的职业健康体检。

二、喷(刷)漆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职业危害告知:

1、刷、喷漆作业过程中的油漆及其稀释剂蒸气,其中含有苯、甲苯、二甲苯主要职业危害是可吸入,经口、皮肤进入人体,短时间大量吸入会致人死亡。

2、苯、甲苯及二甲苯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可引起急性中毒;长期接触苯对造血系统有损害,引起慢性中毒。急性中毒:轻者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轻度兴奋、步态蹒跚等酒醉状态;严重者发生昏迷、抽搐、血压下降,以致呼吸和循环衰竭。慢性中毒:主要表现有神经衰弱综合征;造血系统改变:白细胞、血小板减少,重者出现再生障碍性贫血;少数病例在慢性中毒后可发生白血病( 以急性粒细胞性为多见 )。皮肤损害有脱脂、干燥、皲裂、皮炎。

职业健康防护:

1、刷、喷漆应在专用工作间(区域)内进行,工作间(区域)不得有其他工种人员作业。工作前,应先开动通风设备设施,使工作间空气流通,检查电气设备绝缘情况。

2、正确佩戴好如下防护用具:

a、化学品防护服;

b、防毒面具;

c、防化学品护目镜;

d、化学防护手套;

e、化学品防护鞋。

3、在工作场所,严禁饮食吸烟、说笑、打闹嬉戏。

4、喷漆结束后,在搞好清洁工作时,不能将有机溶剂直接洒到地面上。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洗手或洗澡。

5、遵守喷漆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按要求进行上岗前、在岗中、离岗后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修磨(抛光)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职业危害告知:

1、修磨(抛光)作业过程中存在粉尘、噪声、振动等职业危害,长期从事修磨(抛光)作业的人员。

2、当吸入的粉尘达到一定数量时即可引发尘肺病,还可引起鼻炎、咽炎、支气管炎、皮炎、皮疹、眼结膜损害等。

3、引发噪声聋。

4、引发局部振动病。

职业健康防护:

1、修磨(抛光)作业应在专用工作区域内进行,区域内不得有其他工种作业人员。

2、工作前,首先要开动通风除尘设备设施,使工作区域空气流通,并正确佩戴如下劳动防护用具:

a、紧口防护服;

b、抗冲击防护眼镜;

c、减震防护手套;

d、防尘口罩;

e、须佩戴耳塞。

3、作业过程中磨屑严禁对人或者通道。

4、多人修磨(抛光)作业时要分散作业,严禁多人扎堆修磨(抛光)作业,防止磨屑飞溅造成意外伤害。

5、按要求进行上岗前、在岗中、离岗后的职业健康体检。

四、噪声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职业危害告知:

1、长期从事噪声作业的人员。

2、可致使听力减弱、下降,并引发食欲不振、消化不良、呕吐、头痛、血压升高、失眠等全身性病症。

3、可引发噪声聋。

职业健康防护:

1、噪声作业应在专用隔音间工作区域内进行,区域内不得有其他工种作业人员。

2、工作前,首先要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具(如:耳塞、耳罩、防声帽等)。

3、按要求进行上岗前、在岗中、离岗后的职业健康体检。

五、高温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职业危害告知:

1、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人员。

2、高温对人体体温调节、水盐代谢等生理功能产生影响的同时,还可导致中暑性疾病(如热射病、热痉挛、热衰

竭)。

3、应急处理;将中暑患者移至阴凉、通风处,同时抬高头部、解开衣服、用毛巾或冰块敷头部、腋窝等处,并及时拨打120送医院救治。

职业健康防护:

1、高温作业工作区域内应保持通风、隔热设施完好,区域内不得有其他工种作业人员。

2、工作前,首先要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具(如:防护服、防护手套、护目镜、防护帽等)。

3、高温作业场所附近工间休息室(室温一般为24—28℃,暑期要供应含盐饮料(含盐浓度一般在0.1%—0.3%),并配备防暑降温药品等。

4、按要求进行上岗前、在岗中、离岗后的职业健康体检。

六、电离辐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职业危害告知:

1、 电离辐射作业应在专用探伤室工作区域内进行,区域内不得有其他工种作业人员。

2、电离辐射可引起放射病,短时间内受照射,可引起机体的急性损伤,长时间接受可引起慢性放射性损伤,如皮肤损伤、造血障碍、白细胞减少、生育力受损等;还可以致癌和引起胎儿死亡和畸形。

3、应急处理;如受照射或发现身体不适时,要及时到相关医院进行检查、诊治。

职业健康防护:

1、电离辐射作业应在专用工作区域内进行,区域内不得有其他工种作业人员。

2、电离辐射作业人员要按要求佩戴个人计量元件。

3、工作前,首先检查门机联锁等放射防护设施是否良好,要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具(如:铅防护服、防护镜、防护帽、防护手套、防护靴等)。

4、按要求进行上岗前、在岗中、离岗后的职业健康体检。

附件10: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二条 安全环保部根据申报备案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点,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对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一次,每3年至少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状评价一次;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测点最少监测2次。

第三条 要将检测、监测和评价结果进行告知,并登记存档。

第四条 对检测、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需要治理的报请相关部门进行治理,确保本单位生产作业场所符合职业健康作业条件。

第五条 对无故阻挠工作人员现场检测及拒不进行检测、监测、评价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予与处罚。

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要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档案,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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