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考研法硕(非法学)大纲变化详解汇总

方规章;(8)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9)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

3.关于法的实施的基本概念。主要有:(1)法律效力与法律溯及力;(2)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3)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4)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5)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6)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7)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8)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9)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0)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11)确认式法律事实与排除式法律事实;(1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1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14)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对以上基本概念,考试时可从选择题和判断题的角度进行考察。

(二)基本原理

1.关于法的一般原理。主要有:(1)法的形式特征及法的本质特征;(2)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与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3)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相互关系;(4)法的局限性;(5)两大法系的区别;(6)法律原则的作用。

2.关于法的创制的基本原理。主要有:(1)法创制的基本原则;(2)法创制的基本程序;

(3)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3.关于法的实施的基本原理。主要有:(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3)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相互联系;(4)法律责任的构成;

(5)归责遵循的法律原则;(6)法律职业的伦理性;(7)法治观念与法治原则;(8)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司法的特征)。

对以上基本原理,考试时可从论述和分析题的角度进行考察。

由于今年新大纲对于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做了比较的调整,所有考生在接下来的复习中,对于这些变化的地方应重点关注。

2014考研法硕(非法学)大纲变化详解:宪法

2013年09月16日16:31 万学海文 微博 我有话说

一、宪法考查目标

宪法学是专业综合课中考[微博]查的科目之一,在法律硕士的考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它所研究的是宪法的本质和它的运动规律,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因此,要求考生能够比较系统地掌握宪法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认识宪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范。

二、大纲变化考点解析

2014年的考试大纲中,宪法学是唯一发生变化的。主要表现在一下几点:

1、第一章中删除了“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2、第二章删除“违宪审查的对象”。

3、第三章中删除“选举制度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2014大纲单独列出“选举的组织机构”和“选举委员会的职责”这两个知识点,2013大纲是把这两个知识点含在“选举的民主程序”当中的,这种变化的目的在于重点强调这个两个知识点,复习的过程中要特别关注。针对这些变化,对于删除的地方考生不必去看了,对于变化的内容,主要掌握。

三、大纲解析重要知识点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等内容。这一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1.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一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是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是宪法产生的思想原因。考生应当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3.自1949年以来我国共通过了5部宪法性文件,即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微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的四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考生背记和理解的重点。

4.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宪法所进行的归纳和划分类别的活动。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形式上的分类,包括分类的标准(如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标准,其主要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标准,其主要是制定,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分类标准为制定宪法的机关)、依据不同的标准所进行的宪法分类的含义(即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的含义)、不同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依

据不同的标准应当归入哪一类。这种形式上的分类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但它不能揭示出宪法的阶级本质,马克思主义学者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5.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宪法与实施宪法的基本准则和精神。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和宪政实践来看,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考生应当掌握这几个原则的来源、基本内容、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不同的表现形态和本质上的差异。

6.宪法规范的含义主要特点必须掌握。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是宪法的载体。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所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为国家和国家机关。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7.宪政是宪法学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是宪法的生命所在,没有宪政,宪法就是一纸空文。考生必须掌握宪政的含义、特征以及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在我国,实行宪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首要标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考生应当了解和掌握。

8.宪法的实施是宪法得以真正落实的重要环节。考生应当掌握宪法实施的含义及基本构成。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方面,考生必须掌握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含义,知晓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并非是随意进行的,而是由有权机关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考生应当知道我国宪法中关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机关和程序。

对于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体制,二是以英国和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立法机关审查体制,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机关审查机制。这里涉及一些宪法史上的年代、事件需要考生牢记。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和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1.国体也称为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国家理论的精髓所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是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人民民主专政在国家领导权、阶级基础、国家职能和历史使命方面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和结合。其中,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存在和发展。在上述内容中,考生应当明确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产生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些是考生理解的难点所在。考生应掌握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属于政体的范畴。这一部分内容是重点,也是难点。考生应当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优越性,怎样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基础性环节。选举制度的民主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考生应当理解和掌握选举制度的概念和作用。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这一部分内容的重点。考生应当明确选举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的确切含义和内容,以及法律确定该原则的意义所在和未来应如何完善这些原则。我国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相比,在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方面有着重大差别。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同时对公民的选举权利有着严格而充分的法律保障。这一点内容考生应当掌握。选举的民主程序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得以真正实现的关键,因此,选举的民主程序非常重要,考生应用心掌握。选举的民主程序一般包括: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以及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等。

4.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一起体现了国家政权体系。如果说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从横向体现了国家政权体系的话,那么,国家结构形式就是从纵向体现了国家政权的体系。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我国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考生应当掌握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决定一国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主要是历史原因和民族原因。考生应当了解我国实行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的历史原因和民族原因。

5.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在多民族国家中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而又能够很好地解决民族问题,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来看,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考生应当掌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和内容。了解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记住宪法所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内容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的内容。

6.特别行政区制度是

7.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里主要掌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在宪法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宪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考生必须重点掌握。在学习和理解时应当和国家性质、国家形式、选举制度等内容结合起来,有助于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从总体上说,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论,包括公民、国籍、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含义,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确切含义,以及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新发展。考生重点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新发展。二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这也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体现,这是重点问题。三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其内容十分广泛,考生应重点掌握,细心体会。四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内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考生应对此予以了解。

(四)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主要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等。

考生应当掌握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职权以及全国人大的各个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产生和任期以及职权。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领导体制以及职权。中央军委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和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和责任。

2014考研法硕(非法学)大纲详解:中国法制史

2013年09月16日16:36 万学海文 微博 我有话说

一、中国法制史考查目标

中国法制史作为综合科考察的一部分,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和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考生应能:

1.正确掌握和准确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2.正确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正确评价。

3.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综合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复习技巧

对比2013年,今年法制史大纲没有变化,考生可依原计划复习即可。针对法制史的复习,本文从横向为大家提供了一些复习的技巧。

从横向上看,中国历史上每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可以分为法律思想、立法活动及成果、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司法体制及主要诉讼制度等几个方面。

1.关于各朝的法律思想。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也有其明显的发展轨迹和渊源关系。夏商时期,

2.关于各朝的立法活动及成果。应该说,各个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是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一个主要线索,也是复习和考试的主要内容。夏朝的

3.关于各个时期的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中国古代的主体部分,所以理所当然地成为复习、考试的重点。一般而言,各个时期的刑事法律主要包括刑事立法、主要罪名、法律适用原则、刑罚制度等几个方面。刑事立法与前面所述各朝立法活动及成果基本一致。主要罪名则应着重把握一些有代表性的罪名与制度,如

4.关于各个时期的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在各类法制史教材中,有关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占有相当的篇幅。民事制度中,除所有权、契约、债等基本内容外,婚姻制度较为重要。经济法律规范,秦朝、宋朝及明朝的内容较有代表性。行政法律制度则以西周、秦、唐、清朝的内容为重点

5.关于各个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司法诉讼制度也是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重要内容。一般说来,各个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主要涉及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等问题。各个时期的司法机关、特别是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相互关系以及发展演变,有代表性的控诉、审判、拷讯、判决、执行、复核、会审制度等,都应重点掌握。

从历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情况看,试题大多集中在各个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法典、主要罪名、法律适用原则、刑罚制度、司法机关、诉讼制度等具体而明确的问题上。而民事、经济及行政法律规范等内容则较少涉及。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该在全面掌握各个时期法制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有重点地把握立法、法律思想、刑事法律及司

法诉讼制度等问题。

三、中国法制史复习的难点

中国法制史课程所涉及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与法学领域中的其他课程,特别是与现代部门法课程相比,其难度不是制度本身的思辩性、技术性,而是对历史环境的认识、对历史上法律制度及其社会土壤的理解。可以说,如果考生不能进入到历史的环境之中,在对历史上法制发展有一个基本的、整体的把握的基础上去学习,理解,而是仅仅就局部问题去死记硬背,就会感到处处是难点、处处有障碍,其效果肯定是事倍功半。所以,如果考生能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把握好各项制度的历史渊源与发展演变的线索,清楚地了解该项制度或问题在历史源流中的位置,一定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从以往的教学和考试情况看,以下一些问题相对有一定的难度:

1.中国法的起源问题;

2.西周的礼刑关系问题;

3.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原因与历史意义;

4.《法经》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5.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

6.

7.魏晋南北朝时期

8.唐律规定的类推制度;

9.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10.北宋时期的

11.两宋的编敕活动;

12.《明大诰》的内容与特色;

13.清律中的民族统治特色;

14.清朝的会审组织与会审制度;

15.清末预备立宪活动及其评价;

16;清末修律的内容、成果、特点及意义;

1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背景、性质、特点;

18.国民党政权的六法体系;

19.

以上内容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中都有详细的论述说明。考生可以通过阅读教材、仔细思考,疑难之处是可以完全解决的。

四、中国法制史考试中易出错点

从近年中国法制史教学和考试情况看,本课程易出错点大致集中在容易产生记忆混淆的地方。因为,在历史上法律制度的演进是渐进式、螺旋式的上升,许多制度相互间存在着密切的渊源关系,一个名词经常会在数个朝代中出现。这样,考生对历史上有渊源关系的法律制度、法典名称等,经常产生记忆颠倒,或是解释错误。

例如:

1.关于

2.关于奴隶制

3.关于西周

4.关于春秋时期

5.关于秦朝的

6.关于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的联系与区别;

7.关于唐朝《贞观律》与《永徽律疏》;

8.关于唐律中的

9.关于唐律

10.关于唐律中

11.关于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机构的职权及相互关系;

12.明清时期大理寺、刑部职能的变化;

13.明清时期的律、例关系;

14.清朝的

15.清朝的

16.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17.清末《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8.北洋政府时期的《天坛宪草》、《袁记约法》及

19.国民党时期的《训政时期约法》与

20.《中华苏维埃土地法》与《中国土地法大纲》。

以上问题在考试中极易产生错误。只要考生能清楚而熟练地掌握相关内容,且在复习时尽量认真、仔细地辨别,这些错误大多是可以避免的。

2014考研法硕(非法学)大纲变化详解:民法学

2013年09月16日16:29 万学海文 微博 我有话说

一、民法学考查目标

民法以其理论的博大精深在众多部门法中享有盛誉。得民法者得天下!此话本是用在司法考试中的,用在法律硕士考试中也颇具道理。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中,民法学与刑法学合并构成专业基础课考试,各占75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一般概念、原理和制度的基本知识及基本方法的掌握水平,测试考生运用这些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能力和法律语言表达能力。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对于知识的运用考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1.对于民法的基本知识有个清晰的知识框架。

2.正确理解和掌握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熟练的运用民法知识解析某个法律问题。

4.运用民法学的法律思维解析具体的案例。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大纲解析及复习技巧

民法理论博大精深,既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又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各个具体制度的内容之间盘根错节,具有比其他部门法更为明显的严密体系。也正因为如此,民法成为大部分考生最头痛的科目。为此,对于如何复习民法,我们给出了一下建议:

一般来说,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主要是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区分和对一些相联系的法律制度的理解。考生在复习时,要善于将那些相关联的概念或制度进行比较,通过综合分析,深入理解有关的概念和制度的含义。

1、要注意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的体系。

很多考生感觉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互无联系,又缺乏系统性。但这只是表面现象,从本质上讲,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它们彼此之间均存在着内在联系,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如果大家能够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的系统性,自然可以提高民法的复习效率,取得较好的复习成果。

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系统性的关键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对其调整对象即市场经济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调整后产生的法律结果,即上升为思想意识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民法的这一调整功能涉及到整个民事领域,故此类民事法律关系普遍存在于各项民事活动中。由于每个民事法律关系均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而每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作为前提。由此可见,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构成的普遍性和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普遍性,成为贯穿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主线。

因此,考生在复习民法时,不妨从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入手,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其中,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均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范畴;公民(包含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和法人制度则归入主体制度;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债权(合同)、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具体表现。

2、要重视对民法学复习的重点、难点和易出错点的把握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1)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2)物权法部分。物权法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有物权的种类和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他物权、共有和相邻关系等。

(3)债法部分。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

(4)人身权部分。人身权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是人身权的特征和类型。

(5)知识产权部分。知识产权部分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6)继承部分。继承的概念、种类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尤其是遗产的处理。

难点,是相对于考生能够比较直观地、容易理解的部分而言的,是考生在复习时,不能很好地把握,而是需要通过深入思考、综合分析才能比较透彻掌握的知识点。当然,由于考生个人能力不同,相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难点。

一般来说,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主要是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区分和对一些相联系的法律制度的理解。考生在复习时,要善于将那些相关联的概念或制度进行比较,通过综合分析,深入理解有关的概念和制度的含义。

3、要认真研读历年真题,按照不同的题型进行有针对性地复习

历年真题一方面会真实全面的诠释以往考试的考查方向、考查重点、考查模式;另一方面,由于知识点有限性决定了考试的命题只能是“大重复,小不重复”。因此,它也会客观准确的昭示未来考试的考查方向、考查重点、考查模式。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演习过去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

从考试大纲民法部分所列样题中可以看出,民法试题的题型比较丰富多样。因此,大家在全面掌握民法学理论的前提下,不妨研究一下《考试大纲》所列的各种考试题型,分析其出题特点,把握相应的答题要领。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予以重点复习。

2014考研法硕(非法学)大纲变化详解:刑法学

2013年09月16日16:34 万学海文 微博 我有话说

一、刑法学考查目标

对于刑法学的学习,旨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律为根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学习研究,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通过学习,考生应能够做到以下几点:

1.了解刑法学和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4.掌握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5.学会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各种基本问题。

二、大纲重点解析

刑法学课程的复习重点根据刑法学科自身的特有规律,可以简要地分为总则方面的复习重点和分则方面的复习重点。现依据《考试大纲》,简要说明与分析如下:

(一)刑法总则部分

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较多,是全部刑法学复习重点最为集中的地方。主要包括:

1.刑法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则,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广大考生应该深入理解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含义,各自在刑事立法中和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并能在分析案例与学习知识时自觉贯彻。

2.刑法的效力范围。要求考生能从空间方面和时间方面来全面完整地理解我国刑法对其适用效力范围的规定。空间效力问题实际上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应当明确其所采取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的各自含义,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及普遍原则的基本内容,各原则适用的条件和例外等。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突出表现在刑法溯及力上,领会关于刑法溯及力上的四种理论主张含义,尤其是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刑法溯及力内容。

3.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掌握犯罪构成的必备共同要件和犯罪构成的重要分类,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和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主观方面的二大基本内容,即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各自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停止形态存在为具有范围限定(仅为故意犯罪且主要指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这四类停止各自形态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所在,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问题。共同犯罪的三大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其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区分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与数罪。首先,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标准(即犯罪构成说)。其次,明确一罪与数罪的类型: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如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法定的一罪(如结合犯和惯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数罪的类型有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关键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各种犯罪形态的相互区别。关于数罪的问题则主要在于”数罪并罚“上。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掌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两类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限制及特别例外限制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最后应比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

8.刑罚及其种类。理解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异同。刑罚的目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我国刑罚体系的特征,刑罚种类的具体内容:即每一具体刑种的特征、适用与执行方式、刑期计算方式等,尤其应重视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死缓制度的具体内容。

9.量刑制度。首先,是量刑情节的分类(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及其适用。其次,关于具体的几类重要的量刑制度:累犯(包括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刑事责任;自首分为一般自首(第67条第1款)与特别自首(第67条第2款),二者各自的成立条件,特殊情况下如共同犯罪自首、数罪自首、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自首与坦白的界限、自首犯的刑事责任;立功的种类(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及表现形式、立功者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的特点与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不同法律条件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尤其是明确“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界限;缓刑包括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限的考察、缓刑的法律后果。

10.刑罚执行制度。主要掌握两大行制度--减刑与假释的基本内容:条件(如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度条件)、适用程序、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假释考验期及考验期限内的考察、假释的法律后果等,还应留意减刑、假释与其他法律制度如减轻处罚、缓刑、监外执行等之间的相互区别。

11.刑罚消灭制度。明确刑罚消灭制度的法定原因。重点掌握追诉时效制度的具体内容: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和种类(即5年、10年、15年、20年及特殊核准期)、追诉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追诉时效不受限制的情况)、追诉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等。

由上可见,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是比较集中和突出的,当然,上述所列的难免有“挂一漏万”之可能,这就要求广大考生首先务必全面系统地学习、研究,对刑法总则的方方面面,刑法总则的每一章节、每一条款项均应有所涉及、有所了解,然后再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上述所谈及其也未尽的重点部分进行集中详细和充分展开学习研究甚至是专题式地研究。如对某一重点问题(往往也是难点和易出错点),我们不仅要知道法条是如何规定,更要知道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该规定的立法精神是什么?当理解发生歧义时何种观点相对更为合理可取?相关法律应当如何完善?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研究相关内容时,应尽可能地多研读权威教材、专著及至相关论文,进行综合比较,形成自己的合理见解。

(二)刑法分则部分

刑法分则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集中在分则若干章节中,即要求广大考生认真熟练掌握若干重点的罪名。其中分量比较重要的几个章节主要包括: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以及第九章的渎职罪。

考生应该对刑法分则所有的罪名有一个全面整体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掌握常见的、多发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规定,对于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尤应投入更多的精力。这里,仅对其中一些常见多发犯罪的内容作一提示:

1.转化的抢劫罪(第269条)、抢劫罪的法定结果加重情形(第263条)。

2.盗窃罪与以盗窃手段相关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贪污罪的区别,以及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3.诈骗罪与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金融诈骗罪的关系,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假冒商标罪等其他以欺骗的手段或含欺骗的因素的犯罪的区别。

4.侵占犯罪。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与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区别,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之间的相互区别。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5.敲诈勒索罪与抢劫及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联系与区别。

6.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7.重婚罪与破坏军人婚姻罪在客观方面的差异。

8.强奸罪以及奸淫幼女罪的特征及认定。强奸罪的结果加重及其情节加重问题。

9.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的问题(加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及其相关罪数问题。

10.贪污罪、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态以及罪刑对称(即刑罚设置)问题。

11.侮辱、诽谤、侵占、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几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及这几种犯罪在什么条件下不受“告诉才处理”的限制。

其他章节中应重点掌握的具体犯罪主要有:

1.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等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之间的联系及区别。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类型的犯罪(如危险物品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工程重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3.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认定、其刑罚设置,以及“逃逸后致人死亡”的处罚问题。

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与其他涉及枪支、弹药犯罪(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5.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之间的区别。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与其他有关生产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的区别。

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特定物品犯罪(如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文物罪等)的区别,刑法明确规定的以走私罪论外的法定情形(第154条和第155条)。

8.洗钱罪的构成要件特征。

9.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要件特征。

10.妨害司法犯罪(主要是伪证罪、包庇、窝藏罪、妨害作证罪、脱逃罪等)。

11.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关系。

12.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区别。

13.传播性病罪的构成特征及其与故意伤害、杀人罪的区别。

关于分则方面,相对总则而言,其分布面较广,而且多数是法条规范性的问题。针对这一特点,一个最为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熟记法条尤其是典型个罪的法条,从而刑清这些个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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