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滥用抗菌药物

防止滥用抗菌药物

2004.10

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卫生部,9日联合向社会公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有关内容。

指导原则共分四部分,一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二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管理”,三是“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症和注意事项”,四是“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分别就细菌性感染的抗菌治疗原则、预防应用抗菌药物原则、制定合理用药方案及管理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要求,同时列举了一部分常用抗菌药物的适应症、注意事项及导致常见细菌性感染的病原治疗原则,以指导医师提高感染性疾病的抗菌治疗水平,防止滥用抗菌药物,减缓细菌耐药发生的速度和几率。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医师在医疗技术水平、用药习惯和用药种类上有一定差异,加之患者间的个体差异,因此指导原则只作为医师应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性而非强制性要求。医师在实践中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指导原则确定的原则进行合理选择。鉴于新药的研发速度较快,不断会有新的抗菌药物出现,加之耐药菌株不断变化,对抗菌药物的作用机理和细菌的耐药机制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深化,因此,卫生部将跟踪这些变化,反映这些变化,及时对指导原则进行修订。

指导原则是我国首次制定的全面、系统的针对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指导性文件,它的发布,对指导我国医师抗菌药物的应用,规范我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一步提高抗菌药物的治疗效果,降低不良反应、减少药源性疾病发生率,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提升临床药物治疗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降低不合理医药费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抗菌药物将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卫生部等近日颁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将实行分级管理。

《指导原则》要求根据抗菌药物的疗效、安全性和适应症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类、限制类和排除类三类。非限制类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实安全、有效,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限制类抗菌药物是需要根据患者状况、人群、适应症或药品处方量等进行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排除类抗菌药物是指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对上述三类抗菌药物进行不同处方管理。

这个指导原则,明确了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基本原则,抗菌药物应用必须具有明确适应症。具备指证时可使用抗菌药物,明确规定病毒性感染不能使用抗菌药物。根据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抗菌治疗方案,包括品种选择、给药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次数、疗程和联合用药等。

指导原则明确了抗菌药物预防应用基本原则。分别规定了内科、儿科和外科手术预防用药的基本原则、药物选择和给药方法,同时列举了不宜预防用药的情形。指导原则明确了特殊病理、生

理状况下抗菌药物应用的基本原则,包括肾功能减退患者、肝功能减退患者、老年患者、新生儿患者、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应用原则。

这个指导原则还明示了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症和注意事项,包括青霉素类抗生素、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和碳青霉烯类青霉素等19类目前临床应用最为广泛且用量较大的抗菌药物的应用适应症及注意事项。规定了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原则。指导原则列举了急性细菌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细菌性下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急性感染性腹泻和败血症等32种常见感染性疾病的治疗原则和病原治疗方法。

药物导致我国儿童耳聋:每年3万人

卫生部9日提供给记者的防止滥用抗菌药物资料表明,我国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调查显示:每年约有三万名儿童因不恰当地使用耳毒性药物而造成耳聋,其中95%以上为氨基糖甙类药物。 另外,一项对药源性死亡病例的分析结果显示,在225例药源性死亡中,由抗菌药物引起的死亡为97例,占43.1%。抗菌药物的滥用还导致药物资源的巨大浪费,加重国家和人民群众经济负担,1998年的一个统计表明,仅不合理使用第3代头孢这一项,就使我国每年浪费卫生资源7亿元。湖北省15所三级甲等医院常见病原菌部分监测资料表明:一些细菌的耐药率已从1996年的1%上升到2002年的19%。浙江省省级医院1997年—2000年间患者的调查研究,一些细菌的耐药率已从4年前的14%上升到44.3%,而金黄色葡萄球菌、表皮葡萄球菌和溶血性葡萄球菌对亚胺培南的耐药率已从93%上升到100%。

90%以上感冒无需抗菌药物

对付感冒:休息、补水和维C

除非出现黄脓鼻涕又同时伴有发热和血白细胞增高等感染现象,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瑞金医院儿科俞善昌教授近日建议,大多数的感冒患者不需要服用抗菌药物;当感冒有发热症状等或并发其它症状时,应及时就诊,在明确有病毒或细菌感染时,在医生的指导下选择合适的抗菌药物使用。 俞教授介绍说,抗菌药物主要有头孢霉素、红霉素、青霉素等抗菌药物产品,但目前90%以上的感冒是由病毒引起的,而这类抗菌药物仅仅是用来抵抗细菌,它对病毒没有任何作用,如果滥用抗菌药物,除了增加抗药性甚至产生毒副作用外,对治疗病毒性感冒没有任何效果。也许你觉得上次感冒吃了抗菌药物后,很快就好了,但其实这不是抗菌药物的功劳,病毒感染本身有一个自限的过程,也就是说依靠自己的抵抗力不治疗也会好,而并非抗菌药物起了作用。

那么感冒了不使用抗菌药物又应该如何处理呢?俞教授建议:多饮水和多休息,并补充大剂量维生素C(成人1000毫克/日,儿童500毫克/日),因为大剂量维C可以增强体内血液中白细胞吞噬细菌以及抗病毒的能力,缩短感冒病程。俞教授同时提醒,只有大剂量维C才能起到增强抵抗力的作用,小剂量维C(60毫克-100毫克)只能满足日常摄入需要,并不能预防和治疗感冒。体温超过38.5摄氏度的患者,可以适当用一些退烧药,但最好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如果头疼或咽喉疼痛,可使用一些咽喉片、解热镇痛等药物。感冒时伴随咳嗽,如果咳嗽不很剧烈,没有痰,也不要滥用抗菌药物,服用一些去痰剂即可。(据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

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第一部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

抗菌药物的应用涉及临床各科,正确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是提高疗效、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以及减少或减缓细菌耐药性发生的关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是否正确、合理,基于以下两方面:(1)有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2)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正确、合理。

一、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二、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或耐药,即细菌药物敏感试验 (以下简称药敏)的结果而定。因此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病人必须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先留取相应标本,立即送细菌培养,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门诊病人可以根据病情需要开展药敏工作。

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可根据患者的发病情况、发病场所、原发病灶、基础疾病等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状况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调整给药方案。

三、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

各种抗菌药物的药效学(抗菌谱和抗菌活性)和人体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过程)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证。临床医师应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上述特点,按临床适应证(参见“各类抗菌药物适应证和注意事项”)正确选用抗菌药物。

四、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

根据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严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病理情况制订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包括抗菌药物的选用品种、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联合用药等。在制订治疗方案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品种选择: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敏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二)给药剂量:按各种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范围给药。治疗重症感染(如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和抗菌药物不易达到的部位的感染(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抗菌药物剂量宜较大(治疗剂量范围高限);而治疗单纯性下尿路感染时,由于多数药物尿药浓度远高于血药浓度,则可应用较小剂量(治疗剂量范围低限)。

(三)给药途径:

1.轻症感染可接受口服给药者,应选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菌药物,不必采用静脉或肌内注射给药。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疗应予静脉给药,以确保药效;病情好转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

2. 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宜尽量避免:皮肤黏膜局部应用抗菌药物后,很少被吸收,在感染部位不能达到有效浓度,反易引起过敏反应或导致耐药菌产生,因此治疗全身性感染或脏器感染时应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只限于少数情况,例如全身给药后在感染部位难以达到治疗浓度时可加用局部给药作为辅助治疗。此情况见于治疗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时某些药物可同时鞘内给药;包裹性厚壁脓肿脓腔内注入抗菌药物以及眼科感染的局部用药等。某些皮肤表层及口腔、阴道等黏膜表面的感染可采用抗菌药物局部应用或外用,但应避免将主要供全身应用的品种作局部用药。局部用药宜采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导致耐药性和不易致过敏反应的杀菌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易产生过敏反应的药物不可局部应用。氨基糖苷类等耳毒性药不可局部滴耳。

(四)给药次数:为保证药物在体内能最大地发挥药效,杀灭感染灶病原菌,应根据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给药。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红霉素、克林霉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应一日多次给药。氟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等可一日给药一次(重症感染者例外)。

(五)疗程:抗菌药物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特殊情况,妥善处理。但是,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鲁菌病、骨髓炎、溶血性链球菌咽炎和扁桃体炎、深部真菌病、结核病等需较长的疗程方能彻底治愈,并防止复发。

(六)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要有明确指征: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仅在下列情况时有指征联合用药。

1. 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2. 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或2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3. 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

4. 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

5. 由于药物协同抗菌作用,联合用药时应将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剂量减少,如两性霉素

B与氟胞嘧啶联合治疗隐球菌脑膜炎时,前者的剂量可适当减少,从而减少其毒性反应。联合用药时宜选用具有协同或相加抗菌作用的药物联合,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其他β内酰胺类与氨基糖苷类联合,两性霉素B与氟胞嘧啶联合。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药物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此外必须注意联合用药后药物不良反应将增多。

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一、内科及儿科预防用药

1. 用于预防一种或两种特定病原菌入侵体内引起的感染,可能有效;如目的在于防止任何细菌入侵,则往往无效。

2. 预防在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感染可能有效;长期预防用药,常不能达到目的。

3. 患者原发疾病可以治愈或缓解者,预防用药可能有效。原发疾病不能治愈或缓解者(如免疫缺陷者),预防用药应尽量不用或少用。对免疫缺陷患者,宜严密观察其病情,一旦出现感染征兆时,在送检有关标本作培养同时,首先给予经验治疗。

4. 通常不宜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情况: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肿瘤、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

二、外科手术预防用药

(一)外科手术预防用药目的:预防手术后切口感染,以及清洁-污染或污染手术后手术部位感染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全身性感染。

(二)外科手术预防用药基本原则:根据手术野有否污染或污染可能,决定是否预防用抗菌药物。

1. 清洁手术:手术野为人体无菌部位,局部无炎症、无损伤,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的器官。手术野无污染,通常不需预防用抗菌药物,仅在下列情况时可考虑预防用药:(1)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2)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头颅手术、心脏手术、眼内手术等;(3)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4)高龄或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

2. 清洁-污染手术:上、下呼吸道、上、下消化道、泌尿生殖道手术,或经以上器官的手术,如经口咽部大手术、经阴道子宫切除术、经直肠前列腺手术,以及开放性骨折或创伤手术。由于手术部位存在大量人体寄殖菌群,手术时可能污染手术野引致感染,故此类手术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3. 污染手术:由于胃肠道、尿路、胆道体液大量溢出或开放性创伤未经扩创等已造成手术野严重污染的手术。此类手术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术前已存在细菌性感染的手术,如腹腔脏器穿孔腹膜炎、脓肿切除术、气性坏疽截肢术等,属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不属预防应用范畴。

4. 外科预防用抗菌药物的选择及给药方法:抗菌药物的选择视预防目的而定。为预防术后切口感染,应针对金黄色葡萄球菌(以下简称金葡菌)选用药物。预防手术部位感染或全身性感染,则需依据手术野污染或可能的污染菌种类选用,如结肠或直肠手术前应选用对大肠埃希菌和脆弱拟杆菌有效的抗菌药物。选用的抗菌药物必须是疗效肯定、安全、使用方便及价格相对较低的品种。

给药方法:接受清洁手术者,在术前0.5~2小时内给药,或麻醉开始时给药,使手术切口暴露时局部组织中已达到足以杀灭手术过程中入侵切口细菌的药物浓度。如果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1500 ml),可手术中给予第2剂。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和手术结束后4小时,总的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手术时间较短(

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的基本原则

一、肾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参见表1.1)

(一)基本原则:许多抗菌药物在人体内主要经肾排出,而某些抗菌药物具有肾毒性,肾功能减退的感染患者应用抗菌药物的原则如下。

1. 尽量避免使用肾毒性抗菌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调整给药方案。

2. 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病原菌种类及药敏试验结果等选用无肾毒性或肾毒性低的抗菌药物。

3. 根据患者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及抗菌药物在人体内排出途径调整给药剂量及方法。

(二)抗菌药物的选用及给药方案调整:根据抗菌药物体内过程特点及其肾毒性,肾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选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主要由肝胆系统排泄或由肝脏代谢,或经肾脏和肝胆系统同时排出的抗菌药物用于肾功能减退者,维持原治疗量或剂量略减。

2. 主要经肾排泄,药物本身并无肾毒性,或仅有轻度肾毒性的抗菌药物,肾功能减退者可应用,但剂量需适当调整。

3. 肾毒性抗菌药物避免用于肾功能减退者,如确有指征使用该类药物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达到个体化给药;也可按照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内生肌酐清除率为准)减量给药,疗程中需严密监测患者肾功能。

二、 肝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参见表1.2)

肝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选用及剂量调整需要考虑肝功能减退对该类药物体内过程的影响程度以及肝功能减退时该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发生毒性反应的可能性。由于药物在肝脏代谢过程复杂,不少药物的体内代谢过程尚未完全阐明,根据现有资料,肝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应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主要由肝脏清除的药物,肝功能减退时清除明显减少,但并无明显毒性反应发生,肝病时仍可正常应用,但需谨慎,必要时减量给药,治疗过程中需严密监测肝功能。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不包括酯化物)、林可霉素、克林霉素属此类。

2. 药物主要经肝脏或有相当量经肝脏清除或代谢,肝功能减退时清除减少,并可导致毒性反应的发生,肝功能减退患者应避免使用此类药物,氯霉素、利福平、红霉素酯化物等属此类。

3. 药物经肝、肾两途径清除,肝功能减退者药物清除减少,血药浓度升高,同时有肾功能减退的患者血药浓度升高尤为明显,但药物本身的毒性不大。严重肝病患者,尤其肝、肾功能同时减退的患者在使用此类药物时需减量应用。经肾、肝两途径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均属此种情况。

4. 药物主要由肾排泄,肝功能减退者不需调整剂量。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属此类。

由于老年人组织器官呈生理性退行性变,免疫功能也见减退,一旦罹患感染,在应用抗菌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 老年人肾功能呈生理性减退,按一般常用量接受主要经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由于药物自肾排出减少,导致在体内积蓄,血药浓度增高,容易有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因此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龄患者接受主要自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应按轻度肾功能减退情况减量给药,可用正常治疗量的2/3~1/2。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的大多数品种即属此类情况。

2. 老年患者宜选用毒性低并具杀菌作用的抗菌药物,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为常用药物,毒性大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药物应尽可能避免应用,有明确应用指征时在严密观察下慎用,同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剂量,使给药方案个体化,以达到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

四、 新生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新生儿期一些重要器官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在此期间其生长发育随日龄增加而迅速变化,因此新生儿感染使用抗菌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 新生儿期肝、肾均未发育成熟,肝酶的分泌不足或缺乏,肾清除功能较差,因此新生儿感染时应避免应用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包括主要经肾排泄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以及主要经肝代谢的氯霉素。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给药方案,个体化给药,以确保治疗安全有效。不能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者,不可选用上述药物。

2. 新生儿期避免应用或禁用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参见表1.3)。可影响新生儿生长发育的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禁用,可导致脑性核黄疸及溶血性贫血的磺胺类药和呋喃类药避免应用。

3. 新生儿期由于肾功能尚不完善,主要经肾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药物需减量应用,以防止药物在体内蓄积导致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的发生。

4. 新生儿的体重和组织器官日益成熟,抗菌药物在新生儿的药代动力学亦随日龄增长而变化,因此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按日龄调整给药方案。

小儿患者在应用抗菌药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该类药物有明显耳、肾毒性,小儿患者应尽量避免应用。临床有明确应用指征且又无其他毒性低的抗菌药物可供选用时,方可选用该类药物,并在治疗过程中严密观察不良反应。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其结果个体化给药。

2. 万古霉素和去甲万古霉素:该类药也有一定肾、耳毒性,小儿患者仅在有明确指征时方可选用。在治疗过程中应严密观察不良反应,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

3. 四环素类抗生素:可导致牙齿黄染及牙釉质发育不良。不可用于8岁以下小儿。

4. 喹诺酮类抗菌药:由于对骨骼发育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该类药物避免用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

六、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一)妊娠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参见表1.4):妊娠期抗菌药物的应用需考虑药物对母体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

1. 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者,如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等,妊娠期避免应用。

2. 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者,如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妊娠期避免应用;确有应用指征时,须在血药浓度监测下使用,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3. 药毒性低,对胎儿及母体均无明显影响,也无致畸作用者,妊娠期感染时可选用。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和磷霉素等均属此种情况。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按照药物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为A、B、C、D及X类,可供药物选用时参考(参见表1.4)。

(二)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哺乳期患者接受抗菌药物后,药物可自乳汁分泌,通常母乳中药物含量不高,不超过哺乳期患者每日用药量的1%;少数药物乳汁中分泌量较高,如氟喹诺酮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氯霉素、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甲硝唑等。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和氨基糖苷类等在乳汁中含量低。然而无论乳汁中药物浓度如何,均存在对乳儿潜在的影响,并可能出现不良反应,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可

导致乳儿听力减退,氯霉素可致乳儿骨髓抑制,磺胺甲噁唑等可致核黄疸、溶血性贫血,四环素类可致乳齿黄染,青霉素类可致过敏反应等。因此治疗哺乳期患者时应避免选用氨基糖苷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磺胺药等。哺乳期患者应用任何抗菌药物时,均宜暂停哺乳。

表1.1 肾功能减退感染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红霉素、阿奇霉素等大环内酯类

利福平

克林霉素

多西环素

青霉素

羧苄西林 阿洛西林 头孢唑啉 头孢噻吩 氨苄西林阿莫西林哌拉西林美洛西林苯唑西林头孢氨苄头孢拉定头孢呋辛头孢西丁头孢他啶抗 菌 药 物

头孢哌酮

氨苄西林/舒巴坦 头孢曲松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头孢噻肟

替卡西林/克拉维

头孢哌酮/舒巴坦 酸

哌拉西林/三唑巴坦

头孢唑肟

氧氟沙星

头孢吡肟 左氧氟沙星 氨曲南 加替沙星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环丙沙星 美罗培南

氯霉素

两性霉素B 异烟肼

甲硝唑

伊曲康唑口服液

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

氟康唑

吡嗪酰胺

肾功能减退时的应用

可应用,按原治疗量或略减量

可应用,治疗量需减少

庆大霉素 万古霉素 避免使用,确有指征应用者调整给药方案*

妥布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奈替米星 替考拉宁

阿米卡星 氟胞嘧啶

卡那霉素 伊曲康唑静脉注射剂

链霉素 四环素

呋喃妥因

特比萘芬

不宜选用

土霉素

萘啶酸

注:* 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或按内生肌酐清除率(也可自血肌酐值计算获得)调整给药剂量或给药间期。 表1.2 肝功能减退感染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抗 菌 药 物

青霉素

庆大霉素

万古霉素

氧氟沙星

肝功能减退时的应用 按原治疗量应用

头孢唑啉 妥布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左氧氟沙星

头孢他啶 阿米卡星等氨基糖苷类 多粘菌素 环丙沙星

哌拉西林

头孢噻吩

阿洛西林 头孢噻肟 美洛西林 头孢曲松 羧苄西林 头孢哌酮 林可霉素 培氟沙星 异烟肼* 红霉素酯化物

两性霉素B

四环素类 酮康唑

氯霉素 咪康唑

利福平

特比萘芬

注: * 活动性肝病时避免应用。

红霉素

克林霉素 磺胺药

诺氟沙星

甲硝唑

氟罗沙星

氟胞嘧啶

伊曲康唑

严重肝病时减量慎用肝病时减量慎用

肝病时避免应用

表1.3 新生儿应用抗菌药物后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

抗菌药物 氯霉素 磺胺药 喹诺酮类 四环素类 氨基糖苷类 万古霉素 磺胺药及呋喃类

不良反应 灰婴综合征 脑性核黄疸 软骨损害(动物)

发生机制

肝酶不足,氯霉素与其结合减少,肾排泄功能差,使血游离氯霉素浓度升高 磺胺药替代胆红素与蛋白的结合位置 不明

齿及骨骼发育不良,牙齿黄染 药物与钙络合沉积在牙齿和骨骼中 肾、耳毒性 肾、耳毒性 溶血性贫血

肾清除能力差,药物浓度个体差异大,致血药浓度升高 同氨基糖苷类

新生儿红细胞中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

表1.4 抗微生物药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类

FDA分类

A. 在孕妇中研究证实无危险性

B. 动物中研究无危险性,但人类 青霉素类 研究资料不充分,或对动物有毒性,但人类研究无危险性

头孢菌素类

阿奇霉素

特比萘芬

呋喃妥因

红霉素

两性霉素B

甲硝唑

抗 微 生 物 药

青霉素类+β内酰胺酶抑制剂 克林霉素 利福布丁

磷霉素 乙胺丁醇

氨曲南

美罗培南

C. 动物研究显示毒性,人体研究资料不充分,但用药时可能患者的受益大于危险性

D. 已证实对人类有危险性,但仍可能受益多

X. 对人类致畸,危险性大于受益 厄他培南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氯霉素

克拉霉素 万古霉素

氨基糖苷类 奎宁 氟康唑

伊曲康唑

酮康唑 氟胞嘧啶

利巴韦林磺胺药/甲氧苄啶氟喹诺酮类

利奈唑胺 乙胺嘧啶利福平

异烟肼

吡嗪酰胺

四环素类 乙硫异烟胺

注:(1)妊娠期感染时用药可参考表中分类,以及用药后患者的受益程度及可能的风险,充分权衡后决定。

A类:妊娠期患者可安全使用;B类:有明确指征时慎用;C类:在确有应用指征时,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选用;D类:避免应用,但在确有应用指征、且患者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严密观察下慎用;X类:禁用。

(2) 妊娠期患者接受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药、氟胞嘧啶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

第二部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一、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

各医疗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实际,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二)分级管理办法

1.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本《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

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2.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二、病原微生物检测

各级医院应重视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切实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逐步建立正确的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技术和规范的细菌药物敏感试验条件与方法,并及时报告细菌药敏试验结果,作为临床医师正确选用抗菌药物的依据。

三级医院必须建立符合标准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配备相应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及细菌药敏试验工作;并建立室内质量控制标准,接受室间质量评价检查。

二级医院应创造和逐步完善条件,在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后,也应建立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正确开展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分离、鉴定和规范的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可成立地区微生物中心实验室或依托邻近医院的微生物实验室开展临床病原检测工作。

三、管理与督查

1.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根据《指导原则》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机构促进、指导、监督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制度,并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2.各地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军队医疗机构应按照《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并履行其职责,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

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药师与护理人员抗菌药物知识调查以及本机构细菌耐药趋势分析等;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3.加强合理用药管理,杜绝不适当的经济激励。医疗机构不准以任何形式将处方者开出的药品处方与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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