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_以重庆市荣昌县为例_肖华凤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以重庆市荣昌县为例—
肖华凤
摘要: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亨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我国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
人就业制度,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笔者以重庆市荣昌县为例,发现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过程中存在社会认识有误区、征收法规政策不完善、征收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就进一步完善残保金征收工作试提出几点建议,以供相关部门参考。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建议一、前言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是党和国家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对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残疾人采取的特别扶助措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预留岗位保障
,《残疾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实现。对不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人就业条例》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政府性基金,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有困难或无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残保金制度自确立以来,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此,笔者以重庆市荣昌县为例,对残保金征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就进一步完善残保金征收工作提出几点可行的建议,希望能为残保金征收管理提供可取的依据。
二、荣昌县残保金征收总体情况
重庆市荣昌县现有户籍人口84.74万人,截止2014年12月底,全县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11245名,全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31人。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荣昌县
》、《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依据《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全县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征收残保金。经过笔者对残保金征收工作的调查了解,发现残保金的征收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如不加以改进,势必影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继续实施。
三、残保金征收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暴露的问题
(一)社会对残疾人就业认识上存在误区,对缴纳残保金有抵触情绪。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残疾人也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因为自身的残疾障碍,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有的认为缴纳残保金是做慈善事业,有钱就表示一下,没钱就不缴;有的行政事业单位认为即使没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的也是财政的预算资金,不如直接预算资金做残疾人事业。这些认知差异导致用人单位不愿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残保金征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
(二)残保金法规政策不完善,制约残保金征收力度。残保金征
,《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由财政部门会同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有关部门规定。具体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的完善程度决定残保金的征收力度。纵观重庆市和荣昌县的残保金征收管理相关规定,尚有不完善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免除了城乡养的地方。一是对用人单位的认定
老机构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但未有配套法规政策解释城乡养老机构的认定标准。二是对残疾职工的认定。重庆市对用人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作了户籍和地域限制。三是对在岗职工总数的认定。对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总数未明确比对数据来核实,同时对新用工形式如劳务派遣工的归属单位未明确。四是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和按年征收方式的理解。实际征收中,有的理解为是收取当年度的,有的理解为是收取上年度的。五是对征收管理权限的分配。重庆市的相关规定赋予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地税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对残保金均有解释权、核定权、征收权。六是对申报缴纳期的限定。重庆市规定了用人单位正常的申报缴纳期,但对未按规定申报的用人单位、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清算解散的用人单位则未限定申报缴纳期限。
(三)残保金征收管理不到位,责任未落实。一是征收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尚未建立起残联、地税、财政、银行、工商、社保等相关部
门之间的信息联网,不能实现数据共享。二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备案登记制度未建立,残联不能及时掌握残疾人在岗情况。三是用人单位基础数据不准确,残联仅有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基础数据,未建立残保金征收台账。四是残保金审核过程中有不合理现象,如对企业按工商注册人数而不是实际在岗人数核定应负担的残保金数额。五是执法刚性不够,未开展清欠追欠工作。六是年审工作滞后,未按法定程序按时开展。七是对征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力度不够,不能及时发现防范征收中的风险。
四、对残保金征收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残联、地税、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保金的政策法规,提高社会各界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保金意义的认识,增强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缴纳残保金的法律意识,营造用残、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对用人单位要树立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和依法缴费的用人单位要广泛宣传,提高知名度,特别是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历年欠缴残保金数额大的用人单位要予以曝光,加强社会的舆论监督。
(二)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残保金征收工作的相关法规政策。针对目前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专家学者到用人单位和征收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制定出台地方性残疾人就业条例或修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并完善现行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在残保金征收管理规定中一是要更加明确用人单位、职工总数、残疾职工的认定标准,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二是要改变现行征收方式和申报缴纳期限,重新分配征收权限,提高残保金征收工作效率。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在法规中明确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情况核定出残保金当年应缴数后,由财政按年一次直接代扣,不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三是赋予残疾人就业机构到用人单位核实残疾人在岗情况的执法权,对虚报残疾人在岗的用人单位要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堵塞法规漏洞。四是要加重对逾期拒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的处罚规定,明确清欠主体和可采取的强制手段,做到应收收尽收执法公平。
(三)优化服务措施,提高征收管理水平。残保金的征收来源于用人单位是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来源于征收管理部门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在现有法规政策下,首先要优化服务,做好征收前的准备工作。要准确收集诸如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职工总数、残疾人在岗人数等基础信息,建立残保金征收台账,提高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其次,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地税、残联、财政等相关征收部门信息共亨的联网系统,实现残保金征收数据的网络传递,改变当前底数不清、进度不明的现状。第三,要加强对征收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督促征管部门正确履职,加快征收进度,提高征管水平,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第四,要强化执法刚性,加大清欠追缴力度,对行政事业单位拒不缴纳残保金的,财政要坚定不移履行代扣职责,杜绝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手软一手硬”的执法现象。
五、结论
综上述,残保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鼓励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保障的重要措施。我们要在认识当前残保金征收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基础上,加大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认识,从宏观上完善残保金征收工作相关法规政策,从微观上优化服务措施,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有力保障。(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县残疾人联合会)参考文献:[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等编著.残疾人就业条例释义.
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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