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视野下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对策

国家与社会视野下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对策 作者:周勇

来源:《学理论·下》2015年第03期

摘 要:我国当前国家与社会关系正朝着相互影响的互动演进,而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却仍处在一种政府、自治组织、经济组织相混合的管理模式,存在着政经不分和政社不分、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缺失、土地产权关系模糊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当采取政经分离、赋予经济组织法人资格、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等相应对策,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农村集体经济;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9-0051-03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农民家庭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但集体组织经济发展则不明显,集体组织的经济实力甚至还有所下降,同时,经过30多年的发展,似乎进入了一个“高原期”。乡政村治体制的确立、村级治理模式的变迁,在实践中并没有彻底改变集体经济与政府、社区的关系,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并不十分明显。随着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资本对农业的渗透,农业企业、乡镇企业突起,我国农业经济正逐步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如何坚持集体经济在我国农业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发挥集体经济的重要作用,成了学界当前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图在“国家与社会”视野下,通过对我国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发展对策。

一、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

当前的农村集体经济是由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经济发展而来,有乡(镇)、村、组三级,仍处在一种政府、自治、经济组织相混合的管理模式。经营体制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经营主体主要有集体组织和农民家庭、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等。总体上看,集体组织经济实力下降、集体经营弱化,发展迟缓;农民家庭经济虽发展强劲,但后劲不足;农民家庭与集体组织之间呈现出一种离散关系,表现出明显的“小农经济”特征。具体表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集体组织经济实力有所下降。主要表现为集体组织的集体经营弱化和部分乡村企业关闭或出租、转包。从每村拥有集体资产量、年内可分配收入及集体经济收益情况等方面看,2000年,每村拥有集体资产150.9万元,比1999年减少2.6%,其中拥有生产性固定资产66.2万元,基本与1999年持平;每村年内可支配收入为19.37万元,比1999年减少0.9%;有集体经济收益的村388 997个,占汇总村数的53.9%,有近一半的村没有集体经济收益。2006年,全国农村村组集体所有年末生产性资产原值为4045亿元,比2005年减少16.2%;每村年内可支配收入为39.8万元,比2005年减少3.2%;有集体经营收益的村为258 813个,仅占汇总村数的43.1%,比2000年减少了近10%[1]。也就说,在全国有50%左右的村集体没有集体经营

收入,集体收入主要依靠财政补贴、土地和集体资产出租等有限来源,经济实力较差,发展艰难。

第二,经济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一是集体组织内部发展不平衡,突出表现为集体统一经营的弱化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绝对强势。如从2002至2006年村组集体经营收入与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情况来看,村组集体经营收入分别为:13 987.7、15 225.7、15 547.3、16 565.3、18 309.2亿元,在农村经济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分别为:12.0%、11.6%、10.3%、9.5%、9.1%;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分别为:59 992.0、64 908.8、72 827.6、81 051.5、90 451.3亿元,在农村经济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分别为:51.4%、49.3%、48.2%、46.2%、45.2%[1]。二是村级集体组织之间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以村为单位的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阶梯性差距上。从2007年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情况看,农村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村383个,占汇总村数的0.06%;在1 000-3 000元的村,占34.8%;在3 000-5 000元的村,占40.9%;在5 000-10 000元的村,占20.7%;10 000元以上的村有11 054个,占1.8%,其中在30 000元以上的村有107个[2]。并且,这种差距和分层并不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暂时现象。

第三,农民家庭仍然是经营主体的主力军。农民家庭作为组级集体经济的基本细胞,是集体经济的经营主体,具有经济实体的性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主体

[3],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农民家庭迅速成为集体经济经营主体的主力军。1983年底,97.8%的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了包干到户,涉及农户总数的94.5%,2000年,全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村数为717 047个(当年汇总村民委员会数为722 745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为22 219.1万户(当年汇总农户数为23 127.6万户)[1]。截至2011年底,家庭承包经营农户为2.288亿户,比2010年底增长0.14%[4]。

第四,经营主体的新变化。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营主体在原集体组织、农民家庭基础上,相继出现了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等新形式,正在逐步形成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仅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2011年底全国总数已达50.9万个[5],2012年3月底为55.23个[6],到2013年3月已超过73万个[7]。

二、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政经不分、政社不分

我国当前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带有明显的国家社会一元结构痕迹,政府机关、自治组织、经济组织三者黏合在一起,集体组织至今尚未完全独立,政府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也就没有完全理顺,政社不分、政经不分。政府机关与自治组织、经济组织,自治组织与经济组织也就没有分开。

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非独立的、依附于农村基层政府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而存在的经济组织。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来看,合作化时期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独立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人民公社时期虽然政经、政社合一,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分别属于农村三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但当前的乡镇政府是农村基层政府机关,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小组也只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细分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成了一种非独立的、依附于这些组织而存在的经济组织。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农村基层政府机关,但同时还拥有集体土地和乡办企业等集体资产,乡镇级集体经济仍然存在,乡镇政府实际上就是本级集体经济的管理者,政经不分;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同样拥有集体土地和村办企业等集体资产,也是一级集体经济,同时,受“强国家——弱社会”的影响,村委会还具有乡政府派出机构的职能,成了实际上的农村基层“准政府机关”,政府、社区、经济三者的黏合表现尤为突出,政经不分、政社不分、村治与经济不分;村民小组是由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发展而来,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基层组织,是农民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等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同时也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民具有社区成员和集体成员的双重身份,村治与经济同样没有分开。

因此,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现行做法是由乡、村、组干部代为行使,村委会成了三个组织、一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综合性组织,政府、社区、经济三者没有分开。村级集体经济既承担了行政、社区的职能,也承担了行政、社区的管理和建设开支。这种做法容易导致集体生产经营活动受行政干预;集体组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分散;集体经济利益受损等现象的发生。

(二)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缺失

市场主体有法人和非法人之分,二者之间的权利存在很大差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的缺失,限制了集体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突出表现在农村集体组织不能在工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资格,也就不能独立开展经营业务;不能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就没有依法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通行证,也就不能在银行开账号,难以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不能在税务部门申请购买税票等。这些都使得农村社区集体组织只能依附在其他经营主体上,只能将其资产以入股、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其他经营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而成为难以壮大的“小矮人”[8]。

(三)土地产权关系模糊

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我国法律规定是清晰的,《宪法》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我国法律规定也是清晰的,《民法通则》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虽然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但由于受政社不分、政经不分的影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仍然存在模糊的事实,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土地产权主体模糊。首先是主体认识模糊。由于农村集体组织不独立,依附于行政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而存在,政经不分,容易产生土地所有权人不是集体而是国家的模糊认识。其次是行使主体模糊。由于集体组织的非独立性,加之现行法律体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规定也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村干部代为行使的做法,行使主体变得模糊。再次是主体关系模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乡、村、组三级,它们分别拥有不同的土地所有权,三者又是一种上下级关系,而且土地产权边界模糊,使得三者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

二是集体与农民之间土地产权关系模糊。集体和农民对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如何行使所有权,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如何行使所有权等一系列关系模糊,尚未完全厘清。

三是土地所产权不能充分行使。一方面,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政策保护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是必要的,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性规定明确而具体,保护性规定相对模糊抽象,加之国家征用土地制度设计不够细致和行政干预等原因,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得不到尊重[9],有些土地限制政策甚至超越了限制的界线。另一方面,由于集体与农民之间土地产权关系模糊和现行的做法,使得集体和农民在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上,难以充分表达所有权人意志,挫伤了农民维护土地权益的积极性,只有当集体利益受损并影响其个人利益时,才会联合起来共同维护,如集体上访、阻工等。

三、发展对策

(一)政经分离

政经合一,是国家社会一元结构的产物,政企分离问题,在国有企业已经解决。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经分离问题,在1982年《宪法》中曾经做出过规定,要求设立乡人民政府和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但是到1984年底我国基本完成由社到乡转变时,由于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已不存在集体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一直没有建立,政经和政社不分一直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存在的一个问题。

因此,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首先应该是解决政经分离、政社分离问题,实现政府、社区、经济三者分开。通过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经济组织,解决政经不分和政社不分问题,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真正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的、独立的市场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也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也能解决集体经济的独立问题,但存在着缺陷,即只有当集体组织的所有成员统一加入同一个合作社时,原集体组织才能成为新合作社组织,问题才能得以解决。但问题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规定,同一集体成员按自愿原则,可以加入不同的合作社,这样原集体就仍然存在,仍然不能成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因此,应该在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同时,还要解决原集体组织的独立问题。

广东南海区所推行的社区党组织、村(居)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五分离”的“政经分离”改革,是一个大创新,改变了原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经济组织黏合在一起的“政经不分”管理模式,标志着农村体制改革已闯入深水区,为新一轮农村体制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引起了学界的普遍关注。

(二)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

通过立法或修改现有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法人或公司法人资格,使其具有市场主体法人资格。虽然已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现有农村集体组织也可以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但公司法人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更高,应该让较发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公司法人资格,成为现代企业。

比较《民法通则》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法人条件的。一是依法成立。这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问题,而是法律规制问题。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集体组织拥有农村土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让、租赁、入股,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担保和入股,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特殊的生产资料,当然是财产,并且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不断升值,除此之外,还拥有公益性与经营性等固定资产,为数不少的发达集体还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实际情况是尽管集体经济组织不独立但都一直保留了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至于名称和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要求,则可根据新的法规重新命名和组建即可。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国家对土地所有权有限制性规定,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出让、入股,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同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主要取决于法人财产,不能因为部分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而否认所有的都不具有。

在农业经济多种所有制结构中,集体经济居于主体地位,引领农业经济的发展方向;集体经济组织还拥有农村土地,这是其他农业企业无法比较的优势;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进程中,都应该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公司法人资格。

(三)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明晰土地产权关系

造成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模糊的原因很多,如集体经济管理体制、经营制度、土地制度、组织治理结构等,但主要是土地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制度,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但在当前以土地流转为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产权关系模糊问题,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改革,应该从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内容分离转移到所有权上,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重新分配所有权。 从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来看,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的使用权属于集体成员。可以抵押、担保和入股并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等权在内的土

地经营权,实际上就是所有权。基于当前现状,应该设立“集体土地两极所有权”:一级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二级所有权归集体成员所有。

综上所述,根据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政经分离;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等相应对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鼓励发展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和农民家庭经济;鼓励集体组织以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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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彦萍.关于红旗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得几点思考[J].现代农业,2012(11):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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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郑有贵.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月刊),2012(5):22-28.

[9]祝金甫、冯莉.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11(8):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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