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社会发展的时代需求,也是落实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历史使命。

有“法文化”、“法律文化”、“审判文化”、“诉讼文化”、“法院文化”、“法官文化”、“司法文化”种种,各有其内涵与外延,但言及“建设”,则各种涉法文化的“建设”的内涵与外延却趋于相通。故此可见:了解法院文化建设的特殊性,足以认识各种涉法文化建设的普遍性。前苏联哲学家罗森塔尔〃尤金指出:“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可见,文化包容精神、物质两方面财富。所谓法院文化,是指法院组织法官行为主体在依据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进程中,形成的审判理念、司法规则、职业道德、理想信念、价值追求、物质符号、司法行为和审判管理等方面内容的总和。当今,中国的法院文化丰富、多彩的表象,凸现其显著的民族性和历史传承性。

纵观中华法系中司法文化连绵不断发展的数千年的历史,人们会清晰地发现:人民法院作为当今国家的审判机关,具有漫长而艰辛的历史发育过程。翻开中华法制史册可见: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从夏代的“大理”、商代的“御廌”和西周的“司寇”之司法官职到秦朝、汉朝和三国两晋南北

朝的“廷尉”、“尚书台”司法机构,从隋朝、唐朝和宋朝的“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到元朝的“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政院”,从明朝、清朝的“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和清朝末期的“法部”、“大理院”到中华民国时期的“大理院”、“最高法院”,从中华苏维埃政府和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一条在中华大地上薪火相传、经久不息、演变递嬗、日趋臻美的国家审判机关的发育轨迹,既标榜了审判机关在国家政体中的历史功绩,也彰显了当今人民法院文化深厚的历史积淀。 循着人民法院传承中华司法文化的历史轨迹回望:尧舜时代皋陶“神兽断狱”之标榜司法公正,商代“敬鬼神畏法令”之神权法思想,西周时期“明德慎罚”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之“礼治”特征,春秋时期“铸刑鼎”开创成文法先河之历史功绩,秦代法家重刑主义“法治”中的法网严密与严刑酷法之警世思考,汉代尊道家“无为而治”中的“重德轻刑”与崇儒家“独尊儒术”的“春秋决狱”之功过,三国两晋南北朝儒家道德法律文化中的“八议制度”、“官当制度”与“刑讯制度”、“登闻鼓直诉制度”之传世遗风,隋代弃用500条《开皇律》而“法外用刑”与搁置500条《大业律》而另行“严定酷刑”之历史教训,唐代“宽仁治天下”中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可鉴经验,宋代理学催生的

政治、思想上的自由风气和立法强化中央集权却又称司法官吏为“难才”、并禁止武人干预司法之可歌典范,元代立佛教为国教下的立法却确立僧侣特权和强化主奴不平等关系及维护奴隶制度之法哲学思辩,明代“治乱世用重典”中的“明刑弼教”与“内行厂”、“锦衣卫”操控司法之冤滥悲剧,清初立法“详译明律,参以国制”而赢得“盛世”与清未“礼法之争”中的“变法修律”虽法丰而朝亡之“法治”价值评价,中华民国初期立宪确立“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和其后军阀独裁统治下的“复辟帝制”、“沿袭清末立法”及继而出现国民党反动派以“三民主义法制”原则“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和“以党治国”、法外实行法西斯主义专制之治国方略比较……中国古、近、现代这一切国体、政体变迁中的涉法文化的演进,都蕴含着司法文化不断提升的史实。剖析当今人民法院文化各个元素,似乎都可以在古、近、现代司法文化中找到源头;当今人民法院的司法文化理念中的某些思辨也可以在历史传承的司法文化中获取感悟。同时,从法哲学的视角看,传统的法院文化中,也是精华与糟粕并存,需要我们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辩证地看待法院文化资源,科学地承继其中之精华,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神圣的历史使命。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指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

部分,同时又充分体现人民司法事业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是法院及法官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职业道德,以及行为准则等,既具有完美的精神内涵,又具有丰富的物质内涵,既表现为外在形象,又表现为内在素质,既有政治标准的要求,又有司法能力标准的要求。”这深刻地揭示了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社会地位和人民法院文化的外延范围。由此可见,对人民法院文化外延的正确、充分认识,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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