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科学系法律经济学浅谈非婚同居关系
A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浅谈非婚同居关系
Discussion on unmarried cohab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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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目 录
引 言.............................................................. 1
第一章 非婚同居的法律定位........................................... 1
1.1 非婚同居的概念 .............................................. 1
1.2 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 1
1.2.1 双方要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 1
1.2.2 双方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2
1.2.3 双方要公开承认......................................... 2
第二章 非婚同居的法律关系内容....................................... 2
2.1 非婚同居的人身关系 .......................................... 3
2.1.1 一定范围内的家事代理权................................. 3
2.1.2 同居义务............................................... 3
2.2 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 .......................................... 3
2.2.1 关于财产制方面......................................... 3
2.2.2 关于扶养关系方面....................................... 4
2.2.3 关于继承关系方面....................................... 4
2.3 非婚同居的亲子关系 .......................................... 4
第三章 关于我国对非婚同居法律关系法律制定的思考..................... 4
3.1 对非婚同居法律关系进行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 4
3.2 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的法律缺陷及法律调整的设想 .............. 5
3.2.1 我国立法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5
3.2.2 对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调整的设想........................... 5
结 论............................................................. 6
致 谢............................................................. 7
参考文献............................................................ 8
论非婚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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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在婚姻关系领域扩张,人们生活关系的处理方式变得多元化,非婚同居成为人们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之一。基于对当事人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尊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对非婚同居关系都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而我国对此的法律规制十分欠缺。本文分为三个部分来讨论非婚同居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一部分通过对非婚同居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性质的阐述表明非婚同居的法律定位。第二部分通过对非婚同居者之间的人身、财产、亲子关系的论述明确非婚同居的法律关系内容。第三部分根据我国现状从非婚同居法律规范的必要性和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的缺陷和法律调整进行思考。
关键词 非婚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 人身关系 法律规制
Discussion on unmarried cohabitation
Abstract Unmarried cohabitation refers to no spouse parties, to live together for the purpose of the union. The content of unmarried cohabitation legal regulations must define its connotation, and its legal regulation is realistic necessity.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society, private autonomy in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area expansion, people 's life relation approach has become diversified, unmarried cohabitation has become the people are free to choose the way of life. Based on the parties to respect freedom of choice of lifestyle, civil law and common law systems of many countries of unmarried cohabitation has given legal protection. But our country 's legal regulation is very short.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o discuss the related legal issues。 Key words unmarried cohabitation, illegal cohabitation, personal relationship, legal regulation
引 言
随着世界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有了更大的改善,如今的社会不断扩大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与重视,现代人对婚姻家庭这一传统概念的认识经历着猛烈地冲击,许多人选择了“非婚同居”这一新的婚姻方式。他们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均无配偶的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持续公开地共同生活在一起达到一定期间,在感情、经济和性等方面形成了相互依赖的家庭生活共同体,则构成了本文所讨论的非婚同居关系。
第一章 非婚同居的法律定位
1.1 非婚同居的概念
关于非婚同居的涵义,人们的认识还不一致,大致有以下几种理解和表述:
1、认为非婚同居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同居,包括未婚同居和婚外同居,这种理解方式与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界长期以来所争论的“非法同居”是同义词;
2、认为非婚同居是指我国当前的环境下,不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试婚、姘居,也包括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无效婚姻、及部分符合事实婚姻实质要件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的两性关系;
3、认为非婚同居是无婚姻的同居,主要是指男女不履行结婚手续而自愿同居生活,同居者对今后是否正式结婚没有明确的态度,以情趣相投和离异两便为原则;
1.2 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1.2.1 双方要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
非婚同居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是结婚必备的实质要件,包括一男一女、双方自愿、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禁婚亲以及无婚姻关系。我认为,当事人必须为
一男一女。同性恋者不能构成非婚同居的主体。在我国,普遍的看法是同性恋是一种不被社会公序良俗所接受的行为。
1.2.2 双方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非婚同居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当事人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共同生活,是指当事人的寝、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一起进行,其核心是发生两性关系,这区别于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非婚同居当事人间的性关系是共同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只有性关系这一个方面并不足以构成非婚同居。即使当事人之间的性关系不断地连续地发生,倘若当事人之间只发生性行为而并没有共同生活,也不能构 成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共同生活表现出互相占有对方的一种事实状态。
1.2.3 双方要公开承认
这种公开承认不是要求他们向其他人表明他们已结婚,而是要求当事人不去刻意地隐瞒他们之间的同居关系。有了公开承认这一要素,就能更好的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权利。因为非婚同居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但也没有被法律所强行禁止,因此,只有当事人公开承认关系之后才能得到法律的约束与保护。
第二章 非婚同居的法律关系内容
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别于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因非婚同居这种关系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肯定,所以法律没有提及到这一方面。目前来看非婚同居的法律关系主要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合同)来体现的。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能在双方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则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若协商不成,还可以根据同居的事实和当事人举证等来进行认定,由人民法院来处理。
2.1 非婚同居的人身关系
非婚同居因其特殊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了它所产生的人身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人身关系。非婚同居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姓名权、生育权、亲属关系等权利。那么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到底产生哪些人身关系呢?
2.1.1 一定范围内的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依法享有代理合法配偶行使有权处分权利的权利。这项权利原本是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长期的共同生活,使非婚同居可能具有婚姻的一些特征,公众很可能会认为他们就是夫妻,因而认为非婚同居的当事人的部分民事行为是家事代理行为。承认非婚同居当事人一定范围内的家事代理权,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1.2 同居义务
非婚同居是两人选择的一种共同生活的方式。既然是共同生活,那就应该要求双方要履行同居的义务,包括双方间的性生活,相互尊重、理解与安慰等精神生活,以及相互扶助等物质生活。笔者认为,非婚同居之间的性关系还是占重要方面的,因此将同居义务纳入非婚同居关系当中是应该的。
2.2 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
我认为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应当确立跟夫妻财产关系一样的内容,即财产制方面、扶养关系方面、继承关系方面、债务承担方面。
2.2.1 关于财产制方面
我认为,非婚同居的财产制应当选择约定财产制,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实行法定财产制。我们不能硬性规定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其财产就是双方共有,而应当实行意思自治,通过双方约定来明确。具体的来说,就是当事人有
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同居前的财产为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期间的个人所得为个人所有;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购置和积累的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但这种财产仅指一般生活用品和生活费用,房屋等价值特别大的财产除外。房屋等价值特别大的财产之所以不能作为共同财产,是因为这会导致出资购买房屋一方的损失。
2.2.2 关于扶养关系方面
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扶养权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议的话题。有的学者认为,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不能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之间不产生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彼此的扶养义务,则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
2.2.3 关于继承关系方面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继承权的产生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以一定亲属间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从理论上说,双方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3 非婚同居的亲子关系
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于非婚生子女。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同居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章 关于我国对非婚同居法律关系法律制定的思考
3.1 对非婚同居法律关系进行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在我国,非婚同居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很多人都采取了非婚
同居这一生活方式。非婚同居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有其存在的基础,我们不能一概的去否定这一现实状况。非婚同居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第一,它违反了我国实行登记结婚的婚姻制度;第二,非婚同居是一种不稳定的两性关系,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和谐的因素;第三,非婚同居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尤其是作为弱者的女性权益难以保障;第四,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非婚同居作为规避法律的手段;第五,非婚同居对未成年子女产生不利影响。在非婚同居关系破裂时,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通常会受到损害。
3.2 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的法律缺陷及法律调整的设想
3.2.1 我国立法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对于非婚同居这一新的生活方式,笔者认为法律既应该尊重选择这一生活方式的自由,又应当防范这种生活方式可能引起的社会问题。然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没有制定相应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来弥补具体制度的漏洞。
3.2.2 对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调整的设想
首先,我认为法律应正确认识非婚同居,并对其采取适当的立场。我们应当肯定非婚同居的适法性。
马克思说过“关于现代的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它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就像它的过去一样。”而社会出现的非婚同居这一现象,正是对现代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无视与挑战。不管我们是否承认非婚同居,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所以,我们应当从非婚同居者的利益角度出发,建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其次,对于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关系中哪些是应该要进行规制的。
结 论
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普遍存在的状况下,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空白是在逃避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逃避并不能就此解决存在的问题,反而容易导致问题的扩大化。我国应当客观地认识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并积极地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由此保证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女性弱者的权益。本人想借这篇文章让更多的人了解非婚同居,了解其中所隐含的各种关系,合理地运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致 谢
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我很荣幸能有这样的机会研究自己喜欢的论题。在论文的工作过程中,得到了蒋晓燕老师的悉心指导,使我不但节省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克服了很多困难,而且对我的行政诉讼法又有了新的认识。同时也感谢蒋老师从论文的总体设计、大纲确定,处处都给予精心指导,通过此次论文写作训练,把我对民商法的热爱提升为一种学术理性。
参考文献
[1] 江平、米健著,《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1日版, 第164页.
[2] 高留志, 《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2003年11期.
[3] 方霞, 《对婚姻自由原则的思考-兼论同居现象的合理规制》 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4] 陈苇主编,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北京: 群众出版社, 2005年 第96页.
[5] 高伟, 《澳大利亚结婚制度研究》, 2006年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6] 何丽新, 《婚姻法领域意思自治的扩张与限制》载陈苇主编 《家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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