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和形式

表现:指针对于人感觉的一种感知。

内容和形式是揭示事物所具有的内在要素和它们的结构及其表现方式的一对范畴。

内容是事物内在要素的总和,形式指内在要素的组织和结构。其一,内容和形式相互依存,没有内容的形式是空洞的形式,没有形式的内容是一堆要素。其二,内容和形式是相互作用的,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或说服务于内容——因为当形式适合内容时就促进内容发展,形式不适合内容时就阻碍内容发展,不讲究实际效果的形式被称为形式主义。其三,内容和形式的区分是相对的、也是复杂的,同一形式可以容纳或表现不同的内容,同一内容也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旧形式可以服务于新内容,旧内容可以采用新形式。

区别是:现象反映本质是一种必然的自发,形式表现内容则可以人为选择。

现象和本质是揭示客观事物的外在联系和内在联系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或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

唯物辩证法认为现象和本质是一对辩证统一:

现象和本质是对立的:现象是表面的、具体的、和易逝多变的,往往靠感官即能感知;

本质则是隐藏在事物的内部的、是事物一般的共同的方面、而且是相对稳定的,

它往往只能依靠抽象思维来把握。例如,谁都可能看到苹果从树上掉下来,

但要揭示这个现象的本质(万有引力定律)则需要理性分析和思考。

现象和本质是统一的:现象离不开本质,任何现象都由本质所决定的,都是本质的某种表现(例如,真相从正面直接地表现着本质,假相则从反面歪曲地表现着本质);

同时,本质也不可能离开现象而单独存在,任何本质都要通过一种或多种现象表现出来。

因此,人们认识事物总是通过对现象的分析研究才能了解到事物的本质,这个分析研究的过程常常被概括为“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 内容是指构成事物的一切要素的总和,也就是事物的各种内在矛盾,以及由它们所规定的事物的特性、成分、运动过程和发展趋势的总和。形式是指把内容诸要素统一起来的结构或表现内容的方式。

(2)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不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而且是相互作用的关系。

内容与形式是对立的统一。内容和形式是现实事物的内在要素和结构方式这两个不同方面,两者是对立的。同时,内容和形式又是相互依存的。任何内容都具有某种形式,离开了形式,内容就不能存在;任何形式都是一定内容的形式,离开了内容就没有形式

内容指构成事物的一切内在要素的总和;

形式指事物内在要素的结构或表现方式。 通俗的讲,“内容”就是事物内在的本质,人们不容易看到。而形式是外在的表现出来的,人们可以看到、听到或者感觉到的,能够从中总结出经验的东西。

所以形式可以把内容表现出来,有什么样的内容就会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一)《计价规则》有以下规定:

1、由于发包人原因改变施工方案引起措施项目必须变动,以及设计变更较大造成工程结构类型或引起建筑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允许措施项目费按实际调整。

2、工程量的调整使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的变化超过了10%,则超过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以下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当X1>1.1X0时,经发承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C1=C0×(X1/X0-0.1)

(2)当X1

C1=C0×(0.1+X1/X0)

式中 X1—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X0—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C1—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

C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二)从以上规定总结以下几点:

原则上措施项目一经报出是不允许调整的的,但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招标人在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非常普遍,有些变更使承包人必须修改原技术措施方案或增加组织措施费用,为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章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补充以下规定:

1、由于发包人原因改变施工方案引起措施项目必须变动,以及设计变更较大造成工程结构类型或引起建筑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允许措施项目费按实际调整。这一条主要针对技术性措施项目。。

2、工程量的调整使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的变化超过了10%,则超过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这一条主要针对组织措施项目,第一个公式适用于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的情况,第二个公式适用于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减少的情况。

五、其他项目的调整

1、招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增加分包项目,总承包服务费的计费基础应按实调整,但报价费率不变。

2、零星工作项目费的调整按本规则中有关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的调整规定执行。

六、规费和税金的调整

规费和税金的计费基数发生变化后,规费和税金应以调整后的计费基数重新计算。

七、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高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项目等,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应进行工程变更经济签证。

2、工程变更应明确变更的数量,并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变更的项目名称、费用、理由、证据。工程变更合同中应约定调整方式、调整范围、计算方法等。

3、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规则调整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以提出索赔要求,经双方确认后协商解决。

八、工程索赔

1、工程索赔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对方的责任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等行为。

2、工程索赔应明确索赔的数量,并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的项目名称、费用、理由、证据等。工程索赔合同中应约定索赔方式、索赔范围、计算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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