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建筑保护总体规划

南宁市历史建筑保护总体规划

简 介

一、项目背景

当前,南宁市正积极筹备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但现状关于南宁市历史文化遗产,尤其是历史建筑的相关研究成果不足,规划保护体系不够完善,使申报工作面临困难。因此,在新的形势要求下,全面调查南宁市市区历史建筑现状,梳理南宁市历史建筑遗产及资源,构建完善南宁市历史建筑保护框架体系,从而协调城市建设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南宁市成功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做好基础性工作,加快《南宁市历史建筑保护总体规划》的编制势在必行。

二、规划总则

(一)规划目的

通过对南宁市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其合理利用,为后人保存珍贵历史遗产和文化资产;促进对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挖掘,对城市风貌和环境的保护,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彰显城市特色,提升城市人文品位和内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体系,推进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快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建设。 (二)规划原则

1、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2、科学规划、分类管理的原则; 3、整体保护、动态保护的原则。 (三)规划期限与范围

1、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12-2020年。近期:2012-2015年,远期:2016-2020年。 2、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南宁市区,包括兴宁区、青秀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6个城区;重点规划范围为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三、主要内容

通过调查评估,遴选南宁市历史建筑和提出保护名录,明确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的目标、原则及方案,为南宁市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提供指导依据,为南宁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提供重要基础支撑。 (一)历史建筑认定

历史建筑是指1980年前建成的,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能够反映南宁市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且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群)。对1980年后建成,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对城市建设发展具有重大贡献和重要意义,并且受到拆迁或毁坏危险的建(构)筑物(群),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本次规划共评选出南宁历史建筑64处,历史建筑类型涵盖传统民居、坛庙祠堂、现代住宅、近现代公建、工农业建筑、景观建筑或构筑物六种建筑类型。 (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1、分级保护

历史建筑按其建筑的历史、技术、艺术价值,保存完好程度以及总体保护要求分为一级历史建筑、二级历史建筑和三级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各级历史建筑按不同保护强度采取不同保护措施。

2、分类保护

历史建筑按其风貌现状及质量完好程度分别按保护现状、维修修复、改善更新和整治整修四类方式进行保护。 3、保护界限与控制要求

参照国家和地方文物保护建筑保护相关规定,历史建筑规划的保护界限一般分为保护范围线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线两个层次,不同层次保护范围实行不同的保护控制要求。 (三)历史建筑展示与利用

1、历史建筑展示

规划构建“一带、多主题”的历史建筑展示体系,开展休闲、娱乐、教育、科考等各种类型的文化旅游活动,使南宁市历史文化在展示中得到活态的保护与利用。

一带:是指以邕江这条南宁市重要的城市景观展示带。规划结合岸线富有特色的文物古迹和现代景观,构建一条综合性的历史文化景观轴带,通过历史古迹与现代景观的交替变化,展示处南宁城市发展的历史脉络。

多主题:根据南宁市历史文化资源,整合出多个主题鲜明的展示区域与展示路线。 2、历史建筑利用

历史建筑的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与发展相协调、以社会文化效益优先、延续历史建筑生命力、避免透支性开发与破坏、兼顾各方利益、鼓励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的原则。

四、规划实施

1、建议制定南宁市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技术规定。 2、将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规定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3、建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论证制度,成立南宁市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4、设立专项基金或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开展。 5、加强对历史建筑及其保护利用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力度。

附:第一批历史建筑推荐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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