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年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稳定住房价

格的若干意见

郑政〔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郑州,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我市加强房地产业宏观调控,加大土地和住房供应,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住房梯次消费和建设模式,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稳定住房价格,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要求

加快建立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周转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2008年底前,要对全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9年底前,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统筹安排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逐步实现住房的多渠道供应。

二、切实增加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

(一)严格落实土地供应总量。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储备中心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要求,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供应,确保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十一五”期间,我市建成区内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达到1755公顷,2007年不少于369公顷。要优先保证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周转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在土地供应前,市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的有效供应,达到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涨幅的目的。

(二)加强“城中村”改造土地管理。“城中村”改造工作要严格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规定,依照审批程序,确保城中村改造规范有序、健康运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改造范围和安置补偿标准,不得假借“城中村”改造之名乱占滥用土地,确保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统一储备。

(三)加大对利用集体土地违规开发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市执法部门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财政、公安等部门及土地储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有关单位,对在城郊结合部擅自利用集体土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

发项目进行逐一清理,同时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的监管力度。

三、统筹落实我市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

为确保房地产市场“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目标的实现,市房管部门要依据《郑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按照“科学预测、合理规划、立足发展、适时修订”的原则,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土地储备中心,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住房建设规模目标,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住房建设规模目标要明确新建住房建设总量、区位布局、结构比例和土地供应计划。同时,市房管部门要按照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城市区域定位、项目结构形式、土地供应方式和土地存量时间等因素,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切实增加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建立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

四、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一)认真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市房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统计、民政、公安、街道等部门,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在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大力推进廉租住房建设。要按照政府主导、适度开发、逐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按步骤地推进我市廉租住房建设步伐,通过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为广大低收入人群提供居住安全、设施齐全、布局合理、环境较好、租金低廉、管理有序的可租赁住房房源。要积极推行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的配建制度,尝试普通商品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的配建制度,研究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快制订符合我市实际的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范建设和管理行为,完善保障和退出机制。“十一五”期间,市房管部门要完成25万平方米的廉租住房建设任务,2007年开工建设8万平方米。

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同时将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研究制订经济适用住房在转让和取得完全产权时,按规定交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要加强对各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保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有充足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市房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尽快修订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和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的建设标准,严格审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户口和年龄标准,要对符合购买条件的对象全员登记(包括户口在本市的父母亲),实行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实现对其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动态管理。要研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关系的规范办法,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对不符合上市时间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尽快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回购制度;严格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审核制度,加强价格管理,认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策。

“十一五”期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为461万平方米,2007年新开工建设120万平方米。市房管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和土地储备中心,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计划、建设计划,并明确项目区域布局和具体实施意见,要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审批“绿色通道”,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制度,并对现有储备项目实行计划招标。

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积极探索和建立限价商品住房制度。建立限价商品住房制度是稳定住房价格的有效手段,市房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物价、财政等部门和土地储备中心,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模式,研究制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限价商品住房按照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进行,其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按照“同期、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80%”和“开发建设、管理成本加8%-10%的利润”两种测算方法加权平均综合确定。限价商品住房要建立以政府供地为主导,合理利用遗留问题土地、充分挖潜存量土地为补充的供地方式,其年度用地供应量不得低于当年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20%。“十一五”期间,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总量为632万平方米。

(二)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严禁新征建设用地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建房。集资建房要与住房货币化政策相结合,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后的多余住房,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用工单位要根据农民工的住房需要,向农民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居住场所;各级政府部门要将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与改善其他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相结合,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要求,通过规划、土地、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社会机构,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租赁住房。在城中村改造时,可引导开发企业、村民对除村民自住外的安置住房,相对集中建设面向农民工、其他务工人员出租的居住场所,用以增加城中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改善或缓解农民工的居住困难问题。市房管部门要会同市建委、劳动保障等部门,在2007年年底前研究制订建筑工地农民工临时住所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

(四)稳步实施老城区危旧住房改造。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住房,经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按照鉴定等级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以下或成片简陋危旧房的,均纳入危旧住房改造范围。危旧住房改造工作,采取原产权单位组织、居民个人出资、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办法分期分批进行改造。属单位职工住房的,按照“以房改带危改、以危改促房改”的原则,由原产权单位报市房改办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改造,并与本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相结合;属直管公房的,由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改造;其他产权形式的房屋,由所在区政府负责组织改造。

实施危旧住房改造,要努力达到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配套,提高城市形象的目的。改造过程中,要注重发挥规模效益,限制零星开发,市规划部门要根据相关规范、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从宽确定规划条件,适当提高开发强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危旧住房改造项目,可按照郑政文〔2007〕103号文件规定,享受城中村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创造公平竞争、规范诚信的市场秩序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2007年年底前,各县(市)、上街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要全面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制度,加强对房屋交易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尽快建成全市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的分析、研究和动态监测,客观反映市场运行状况,准确判断市场发展趋势,尤其是房价变化走向,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为政府实施宏观管理和调控提供依据;同时要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的公开和发布,尤其是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商品房住房市场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价格变动等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增强政策透明度,稳定市场心理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理性发展。

(二)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市房管部门要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物价、执法、工商和地税等部门,建立处理房地产违法开发建设的长效联动机制,深入、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实施“黑名单”共享制度。

加快出台郑州市商品房认购管理办法,完善和规范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重点防范和严厉查处各种规避结构调整政策、变相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快推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和《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实行房地产经纪人签章制度,严禁无照经营和超越范围经营,严厉打击骗取中介费、看房费,未经委托人同意,以高于委托人意向的价格租售房屋,赚取差额部分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建立二手房买卖联机备案管理体系以及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全面规范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资金划转行为。

七、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一)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市房管、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重要责任,并立足现有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严格程序,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共同落实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对不符合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二)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这一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确保2007年年底前将我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建设部备案。市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市)、区和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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