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及法律对策研究

  摘 要:广告的生命在于真实,这是广告首要的、最本质的特征和原则。但是近年来,面对暴利的诱惑,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不惜代价大量制造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得以肆无忌惮的粉墨登场。若任由其泛滥,会破坏我国尚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从而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虚假广告已成为中国的一大公害,治理虚假广告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切实解决当前广告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问题,使商家不得利用广告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做到依法做广告,依法管广告,严厉打击商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才能使广告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规范商家们的经济行为,同时也使社会公众免受虚假广告之害。�

  关键词:虚假广告:危害: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7-0304-02

  

  1 虚假广告的本质与种类�

  1.1 虚假广告的本质�

  我国《广告法》对于虚假广告既没有明确的概念,也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但对虚假广告的本质还是不难把握,就是指广告活动的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在于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其结果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又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1.2 虚假广告的种类�

  虚假广告就是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它的虚假性主要表现在:�

  (1)夸大失实的广告: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

  (2)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

  (3)不公正的广告:是指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此类广告的经营者不但违反了广告法,而且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4)消息虚假的广告:即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

  2 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

  广告内容虚假必然会误导、欺骗消费者,相应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它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破坏了广告的真实性这一根本基础,使消费者对广告产生怀疑,影响了广告的正面作用。据调查统计,我国消费者中有80%以上的人认为大部分商品不象广告所宣传的那样好,60%以上的人认为现阶段广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失实性;�

  第二,由于广告的真实性被破坏,从而使消费者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受到侵害。具体是指由于虚假广告误导,使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服务之后上当受骗,使消费者的财产受到不同程度损害,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虚假广告的误导还可能造成消费者伤残或死亡,类似事件在我国由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时有发生;�

  第三,潜在危害性。由于虚假广告本身传播速度快,辐射面广等特征,给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巨大的阻碍,对整个经济制度与经济秩序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不信任,互相提高了防范措施,如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审核标准、条件越来越谨慎、严格,增加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难度,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政府对市场管理的投入加大,这样势必要提高交易的成本,给社会造成极大浪费,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

  3 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

  虚假广告“阴魂不散”除了受商家利益驱使、媒体间相互攀比等经济原因外,其主要症结在于中国目前的广告管理体系存在着诸多的缺陷,现举几点说明。�

  3.1 处罚力度不够�

  仔细研读一下《广告法》、《刑法》等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我们就能明白为什么那么多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广告主为什么前赴后继,乐此不疲。《广告法》规定,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广告法》第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新闻广告除了责令发布媒介改正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广告费一至五倍的罚款对于违法广告的收益人来说简直是“小菜一碟”,而且这笔钱早就加到成本里了,由消费者埋单。即便是刑法规定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也难以与成千上万的受害者到财产与人争损失划等号。�

  3.2 事先审查范围小�

  审查制度是广告管理的重要内容,广告审查有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两种。我国是典型的事后审查,事先审查的范围仅仅局限于特殊商品和服务的广告,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而事后审查具有很大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等到违法广告的危害已经显现并且要等到受害消费者举报才进行,实际上是马后炮,其效力甚微;再说,即便事后审查出了虚假广告的存在,正如前面所言,广告费的一至五倍的罚款早就被计算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中了,实际上由消费者埋单。�

  3.3 执法不严、监督不力�

  虚假广告泛滥,执法不严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实践中,许多地方行政执法部门怠于行使职责,对虚假广告姑息纵容;有些行政执法人员面对虚假广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更有甚者,某些地方的行政执法部门在金钱或利益的诱惑下对虚假广告大开方便之门,或充当起虚假广告的保护伞。因而有人戏言:在国外只要有0.1%的顾客受了广告的骗,该企业非垮台不可;在国内只要有0.1%的顾客受了广告的骗,该企业就发了。�

  4 惩治虚假广告的法律对策�

  4.1 完善有关广告的立法工作�

  加强广告法制建设是有效防治虚假广告行为的最重要的途径。完善的广告立法是防止广告欺诈行为的前提,它使其图实施广告欺诈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无机可乘、无漏洞可钻,严厉的制裁措施使其望而却步,同时也使广告执法机关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我国广告立法不完善是虚假广告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我国广告立法的现状,应当增设虚假广告的法定概念,扩大虚假广告的外延,建立权威、统一、协调的法律法规体制,扩大广告事先审查的范围,直至建立预审制度。�

  4.2 立法中规定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诉讼制度�

  目前虚假广告的诉讼实行单个诉讼制度,这种诉讼制度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如果由每个受害人分别提起诉讼,就会出现当事人在各地法院分别立案,法院对同一或同类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的现象;其次,不同的法官分别审理同一案件,必然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使本来稀缺的司法资源更加贫乏。�

  4.3 加强有关虚假广告的执法工作

  4.3.1 完善广告监管手段,确保执法到位�

  目前《广告法》赋予工商部门的权力有限,工商部门没有强制手段,既不能扣押物品又不能冻结账户,经常是案子办完了,处罚却不能到位。《广告法》应把加强执法手段和处罚力度作为重点加以规范,应把暂扣、收缴、冻结账户、清除虚假广告等行政强制措施和手段在《广告法》中加以肯定。

  4.3.2 加大执法力度和监督力度�

  执法不严、监督不力是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所以要规制虚假广告还需要执法部门公开、公正、公平执法,杜绝以权谋私。建立健全司法程序监督机制,严格限制个人权利。对于刑法中规定的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虚假广告应克服以罚代刑、违法不究的做法。实践中,虚假广告被迫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寥寥无几,而各种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却大量存在,所以要建立行政案件移交司法处理的监督程序。同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建立全局意识,切实做到公平执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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