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时期刑律监狱制度改革

第23卷 第2期                 益 阳 师 专 学 报               Vol.23 No.22002年3月             JOURNALOFYIYANGTEACHERSCOLLEGE           Mar.2002

清末新政时期刑律监狱制度改革

刘雪毅

(茶陵县第二中学,湖南茶陵412400)

  摘 要:晚清王朝,内忧外患,国势日衰,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实施“新政”。刑律监狱制度改革是其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修订新刑律,尝试司法独立,培养新式监狱人才,设立新式模范监狱。代表的中国传统封建思想文化产生激烈冲突归于失败,关键词:清末新政;刑律监狱制度;改革;沈家本;伍廷芳;中图分类号:K25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  19世纪末期,,四伏,实面前,新大旗,承认在外,没有“一成不变之治法”。谕令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使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修?各举所知,各抒所见,通限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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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悉条议以闻”。由此开始了清末十年的政治制度改革,此即通常所称“清末新政”。刑律监狱制度的改革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一、刑事、监狱法规的修订与创制

1、大量翻译西方刑法,监狱法规,为修律奠基1902年3月,清廷下诏“:慎选熟悉中西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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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纂修”。法律

、比利时刑法、美国刑法、美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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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法、瑞士刑法、芬兰刑法、刑法之私法观。西方法律文献的大量翻译,不仅为制定新律提供了模式和样本,更重要的是,还冲击了当时朝野上下依然顽固的守旧思想,有助于开阔眼界,更新观念。

2、废除苛刑酷法,限制刑讯逼供,仿效西方人道精神制订新律

1905年5月,沈家本、伍廷芳首先抨击了凌迟、枭首、戮尸三项酷刑,奏请一概废除,死罪至斩决而止,凡律内凌迟斩枭各条俱改斩决,斩决俱改绞决,依次递减……同时,因“今世各国咸主持刑罚止及一身之义”,应将律例缘坐各条,除知情者仍治罪外,其不知情者悉予宽免。而刺字作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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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的肉刑更应废除“,凡窃盗皆令收所习艺。”同年,沈、伍在核议刘坤一、张之洞会变法第二折恤刑狱一条时,奏请“嗣后除罪犯应死,证据已确而不肯供认者准其刑讯外,凡初次讯供时及徒流以下罪名不准刑讯以免冤滥,其笞杖等罪仿照外国罚金之法,最高不超过银15两。如无力完纳者折为作工,最高不超过60日。旗人有犯法者照民人一律科断”。这些虽是有限度地废止刑讯,但和原来的规定比较,有了较大的改善。1906年5月,沈家本等奏请将现行律内虚拟死罪分别改为流徒(针对戏杀、误杀、擅杀三项)。为此,刑部、都察院联衔上秦主张准其听请“:戏杀改为杖一百,徒三年,误杀、擅杀应拟绞候者一律改为杖一百,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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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毋庸发配,归入习艺所罚令工作。”但误杀

改革被正式列入议事日程。由刘坤一、张之洞保

举,清廷于同年5月发布上谕,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主持刑律狱制改革事宜。沈、伍两人亲自组织人员翻译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文献。其中与刑狱最有关系的,1905年已译德意志刑法、裁判法,俄罗斯刑法,日本现行刑法、改正刑法、陆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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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军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1907年,又完成了法兰西刑法、荷兰刑法、意大利刑法、日本刑法论、普鲁士司法制度、日本监狱访问录、监狱学、狱事谭的翻译,已译未完者则有比利时刑法

  收稿日期:2001-11-26  作者简介:刘雪毅(1967-),男,湖南茶陵人,中学一级教师,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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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兄弟等项或擅杀二命以上者,仍须列入秋审监候。由此可见,对事关伦理纲常的犯罪,统治者仍要严刑惩罚。1902年9月,盛宣怀与英国商约大臣马凯在上海议订中英通商行船条约时,英国允诺“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

[5]切相关事宜皆臻完善,即允弃其治外法权。”其后,美,日等国亦纷纷效仿。清王朝为了那一线收回治外法权的微弱曙光,被迫开始有步骤地宣布废除酷刑,大范围废止刑法,减轻刑罚,实行罚金刑。然后在此基础上全面修改旧律,制订资产阶

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此时的清王朝行将就木,但依然坚持其所谓的“国粹”,和《新刑律草案》一样,附有《暂行章程》五条,竭力保持旧律的封建性传统。而且分则部分直至清亡也未通过,可见修律进展之艰难。

1907年,沈家本在实行改良监狱一折中主张

颁布监狱规制。在他主持下,从1908年起,由修订法律馆狱务顾问、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起草《大清监狱律草案》。《草案》结束了中国狱法依附于刑律的地位,,它以教育,但。北洋政府1913年颁布《中华民国监狱规则》,国民党政府1928年颁布的《监狱规则》以及1946年公布的《监狱条例》等法律,基本上是《草案》的翻版。《草案》孕成了近代狱法的雏型,有学者誉之为“近代改良监狱的第一张蓝图”,并不过份。二、司法官制改革的目标:监狱与立法、司法鼎峙而三

1906年8月,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

级性质的新律。1906年,沈家本编写《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分为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事件处理规则等五章系,年底又编写和《民事诉讼草案》,仍然未及颁行。

《新刑律草案》是在沈家本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等人起草。1907年10月,沈家本奏草案告成并说明修订大旨“:一、更定刑名为死刑、徒刑、拘留、罚金四种;二、酌减死罪;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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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唯一;四、删除比附;五、惩治教育。”该草案明显体现了资产阶级法律的以自由刑为主,罪行法定等原则,较之《大清律例》是个巨大进步。然而,《案》一出,立即遭到朝野上下铺天盖地的责难、攻击。以张之洞、劳乃宣等为代表的礼教派认为《草案》“专以摹仿外国为事”,不合礼教民情,无以除暴安良[6]。宪政编查馆不得不依从廷议,在《草案》之后附加《暂行章程》五条,其中规定,对于“加害皇室罪”“、内乱”“、外患”罪必须加重处刑;对无夫奸必须处刑;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草案》的进步色彩几乎因此丧失殆尽。1910年4月7日清政府颁行《大清现行刑律》,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形式。同年12月25日正式颁布《大清新刑律》,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预定宣统五年施行。《大清新刑律》分2篇、53章、共411条。新刑律大量照搬日本、德国等资产阶级国家的刑法,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和现行刑律有较大的改动。在体例结构上,仿效资产阶级国家的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更定刑名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只设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采用资产阶级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删除比附。对

率先奏请将刑部改为法部。10月,清政府正式下令将刑部改为法部,专掌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1907年1月底,法部奏核议法部官制,规定法部下设八司。和原来刑部下设十七司,各省条块分割相比,明显有很大改进。其所设典狱司,掌管各省监狱、警察、习艺所、罪犯名册、衣粮费用、编纂牢狱之规则、统计书表事项。”改革前的刑部提牢厅只掌刑部监狱,地方刑狱由行政官署管辖,司法行政纠缠不清。现在,监狱司统管全国狱政,一举结束了监狱附属于行政的历史,体现了司法独立。监狱内部建制也于此时初步定型,新监设典狱长统辖全监,设三课分掌戒护、作业、会计等事务,教务、医务所负责教诲治疗。同年5月,沈家本更从法理上明确阐明监狱地位之重要“:泰西立宪诸国,监狱与立法司法鼎峙而三。纵有完备之法与明允之法官,无适当之监狱以执行刑罚,则迁善感化犹托空言,以故各国莫不从事于改良监狱……方今力行新政,而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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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如此强调监狱问题,固然反映了特定的历史背景,但是,将监狱提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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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未有的重要地位,沈家本确是第一人。地方官制方面,1907年庆亲王奕匡力奏请按察司改为提法司,各州厅县设典狱员,原有佐贰杂职一律裁撤酌量改用。同年公布的提法司办事划一章程规定提法司下设总务、刑民、典狱三科。州厅县下设典狱,各省电复多以“无才无费”为借口,筹办不力,编篡官制大臣载泽迫不得已,奏请保留吏目、典史。由此可见,地方各级政府在司法行政方面的官职改革大多有名无实。此外,还明确规定司法警察由各级检察厅检察官统一调度指挥。

三、大力培养新型监狱管理人才

沈家本认为“监狱以得人而治”,否则,

度完善,构造整齐,设备完全[7]

也。”]。现有监狱管,为此,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开办法律学堂,设置监狱专修科。1905年夏,沈家本、伍廷芳会奏请专设法律学堂,仿效日本做法,开设法律原理学、大清律例

业,或将绿营挑选之警兵派入学堂,教以警法,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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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渐分别去留”。政务处与兵部会议表示同意。为了将警察纳入法制化管理,1908年1月27日,清政府颁布《司法警察职务章程》。规定:司法巡警分巡官、巡长、巡警三种,均有协助检察厅执行检察事务之责;巡警厅长官执行检察事务同检察厅有冲突时,须听任检察官办理;逮捕人犯应以审判衙门所发印票为凭,由检察厅备文送交巡警衙门执行,检察厅对有犯罪嫌疑者,可移知巡警厅侦察,,案情重大;,应由检察,,。

。据《清史稿》所载,省府司狱,而州县的吏目、典史则为不入流。清末改革者意识到若不提高狱官品级,将无法吸引具有现代司法素养的人去从事监狱管理,也无法改变人们对狱官的传统看法。为此,1907年,应沈家本之请,法部上奏“:拟请各省已成之大监狱,额设正典狱官一员,秩从五品,州县副管狱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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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从八品。”

以学校为载体,通过一系列措施,中国开始了正规化、专业化培养监狱管理人才的历史进程,并开始切实提高狱官地位,管理也试图纳入法制化轨道。这在中国历史上是首次,规模也大,其影响

要义、中国历代刑律、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东西各国法制比较、各国宪法、各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各国刑事及刑事诉讼法、各国商法、交涉法等主课,辅助课开设各国行政机关学、国家财政学等。从这些课程来看,要求学生会通古今中外律例,还旁及行政、财政等学科,其起点之高,立意之深,的确令人叹服!1906年《东方杂志》刊载的一篇来稿《监狱改良大纲》则建议设立监狱专门学校,先设中央模范监狱附属监狱学校,各省模范监狱亦附设学校。1906年10月,京师法律学堂正式开课,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主讲刑法,同年应聘的日本法律专家还有松冈义正法官。1908年“,设监狱科于(京师)法律学堂,使司狱人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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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才同有储备之所”,聘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为狱务顾问,主讲监狱学。京师法律学堂设立后,短短几年“,毕业者近千人,一时称盛。”根据沈家本的奏请。清政府还在各省法政学堂一律增设监狱学专科,在新监狱附设监狱学堂。设巡警、革差役、颁布《司法警察职务章程》。1907年1月12日,清政府谕令各省督抚速办警察,将原有差役全部裁撤,以根除积弊。同年3月9日,巡警部尚书徐世昌奏“:请饬各省督抚从绿营兵里,挑选年富力强、身体合格、粗识文字别无嗜好者改编为巡警。各省会及商埠设巡警学堂,征募士民肄

至深且巨。

四、试办新式监狱

1、模范监狱。1907年5月,沈家本奏请实行

改良监狱“:现在内地各监狱同时改建,力有未逮。宜于各省之省会及通商口岸先造模范监狱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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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办数年后推广于各州县”。此前,湖广总督张之洞已率先在湖北创办模范监狱,该监狱“一切体制仿照日本东京及巢鸭两处监狱规模,其管理之法兼采东西各国”。设有三人监、一人监、严禁监、独居暗室等各类监房112间,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和建筑。管理方面,设典狱官、副狱官,品级分别同于通判、州判。案牍科、守卫科、工业科各设课长一员,以及书记生、教诲师、医官,皆辅助典狱官。同旧式监狱大为不同的是,该监狱还“黜革禁卒等名目,而招考守卫军。现在所报各守卫军,有身列士林者,与从前之禁卒看役相去霄壤,教以监狱学,使其实习[9]”。士人开始充当监狱守卫,正反映了时代的巨大变化。这在中国监狱发展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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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很值得注意的。1909年,法部奏请建设京师模范监狱,1907—1911年,在建的模范监狱有:京师、奉天、湖北、两江、云贵、山东、广东等省,广西、河南、闽浙、热河、安徽等省也在筹建。京师模范监狱,构造图式由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设计。根据图纸规划,监狱分前、中、后三区,前区包括大门、教诲室、病监、幼年监、运动场等。中区包括中央事务所、典狱室、课员室、书籍室、囚犯接见室、仓库等。后区是正式监房分布区,容犯人三百至五百”。

2、罪犯习艺所。1902年,山西巡抚赵尔巽奏

纵观晚清新政,其狱制改革是取得了一定成

效的。正如《清史稿》中说“:终日言变法,逮至国本已伤,而收效卒鲜,岂法制之咎欤?然其中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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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稍善而未竟其功者,曰监狱。”虽然“未竟其功”,但在中国监狱发展史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具体地说:在监狱改良方面,建设模范监狱,举办罪犯习艺所,说明了监狱惩罚报复主义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代之以人道主义,实行感化教育。在刑律改革方面,体现资产阶级立法精神的新刑律总则得以通过,明定删除了沿袭几千年的主要酷刑,对于刑讯,,,以实现司,,主管司法行政;设大理院以下各级审判厅,专管司法裁判;颁布《法院编制法》,提高监狱官员的地位。这些都可以说是司法与行政分离的开始,具有进步意义。参考文献:

[1]第一历史档案馆.义和团档案史料[M].北京:中华书局,1979.[2]清德宗实录(卷495)[M].

[3]东方杂志[J].第11期“实业”第146页.

[4]东方杂志[J].第6期第273-277页,第7期第354-355页,第7期第355页,第5期第201页.

[5]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M].北京:三联书店,1957.109.

[6]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馆(下)[M].北京:中华书局,1979.[7]王元增.监狱学[M].1917年.

[8]清史稿[M].卷119总字第3473页,卷144总字第4217页.[9]湖北省司法行政史志编委会.清末民国司法行政史料辑要[M].1988.

请通设罪犯习艺所,将遣军流徒等罪犯就地收所

习艺。赵尔巽认为设立习艺所有“十益”“:地,众知儆惕;管束有所,,染不深;各营工艺,;,给;,;护解无庸,;,的确可靠;即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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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仍获首邱,法中有恩”。此折在晚清狱制改革中极为重要,1903年获得批准后,罪犯习艺所即在全国各地陆续兴办。各地举办情形不一,边远省份大抵在省城专设一所,内地省份开办较为普及,如山东、河南两省议定各州县一律开办。这些习艺所在设立工厂、募请教习、购置器具、配备作业、制定课程等经营和管理制度方面已初具规模。习艺所的兴办和改遣军流徒在当地服刑,实开近代惩役刑之先河,较原来的封建刑制有很大的进步。但对罪犯和贫民都采取习艺所的形式收押,混淆了刑制与民政的本质区别,带有明显的封建专制痕迹。

TheReformofthePenalLawsandJailSystemsinthe

NewPolicyPeriodoftheLaferQingDynasty

LIUXue-yi

(TheSecondMiddleSchoolofChaling,Hunan412400,China)

Abstract:InthelaterQingdynasty,thecountrywasintroubleinandout,andthepowerbecameweakerandweaker.Inordertodefendhisauthouity,therulerenforcedtheNewPolicy,andoneoftheimportantcontentewasthereformationofthepenallawsandthejailsystems,itincludedthefollowingitems:makingnewpenallaws,try2ingestablishinganindependentdepartmentofjustice,traininganewtypeofadministratorsforjails,andsettingnewexamplesofjails,etc.ThereformhadextremelypromptedthemodernizingprocessoftheChinaslaws,thoughitfailedintheendforthedrasticcollisionwiththetraditionalmindsandculturesthattheconservativepersonsheld.

Keywords:newpoliciesofthelaterQingdynasty;penallawsandjailsystem;reform;themodernizationofjustices

(责任校对:梦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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