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

林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技技术的推广,改变伟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发展观光农业,甲方将承包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本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以下有乙方申请承包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一、承包金额和交付方式:

乙方承包期为30年,承包费为每年1万元,每三年交付一次,交付金额30000元(叁万元整)。

二、林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林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农业种植和养殖及观光旅游。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林地的开发和利用进行监督,保证林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林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按现有条件提供水源,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9)承包期30年之内,由甲方负担乙方的林地合理使用权利。如国家收回林地,甲方概不负担一切。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林地。

(2)享有承包林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林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四、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林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业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林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包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4、如甲方重复发包该林地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5、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订未来承包合同。

六、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林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

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法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本合同经甲方双方签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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