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红炬另类解读新婚姻法

唐律师另类解读新婚姻法:

说说离婚时哪些你可能不知道的规则 唐红炬律师。QQ200910365.[1**********] 广东省民进法律工作委员会省委委员中国法制兼职记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开始实施以来,引起了各方的激烈讨论,其中“房子”问题无疑是争论的焦点,

1 新法律是帮男人撑腰,对女方太不公平了。

湖南卫视有个父母帮助相亲的栏目,叫什么?江苏的非诚勿扰又出了一个马诺,早就了一句新的名言是什么?丈母娘推高房价。

实际上,推高房价的不只是丈母娘,而是中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婚嫁世俗。根据我国的风俗,一般都是结婚的时候,男方出房子,女方出生活用品,说说你们知道的以前女方是买些什么?当时出资的时候,很可能是差不多的,

是挺平等的。但是五年过去了,十年过去,房子越来越值钱,汽车和录音机、裁缝机、电视机都在贬值,女方出的唯一不贬值的还有一个机,是什么? 那就是老母鸡,还在年年生蛋,蛋生鸡,鸡生人,人生蛋,蛋生蛋,

回过头来讲,10年过去了,男方的房子上升到六十万,女方的生活用品全耗损了,可能只有五万,这时看起来好像对于女方不公平。

所以外界很多人说,现在的婚姻法是为男人说话,为男人撑腰,广大的小女子都有愤愤不平的样子,在此,红炬律师告诉你,不要急,不要气,大不了结婚时候,女方买房子,男方出汽车,那么结果就不是对女性的不公平了。其实婚姻法保护的不是男人权益,而是保护有钱人的权益啊。记着了,记着,要当有钱人,不要埋怨人。法律就是这样的。埋怨也没有用,从现在开始,就让我们努力去赚钱吧。“结婚的双方应该摒弃功利的心态,不要想着通过婚姻去改变什么。走进婚姻,是希望两个人生活得更好,至少比原先独自一个人时的处境有所改善,否则,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这场婚姻就不合算。打个比方,男方有房,女方有车,经过婚姻的整合,双方既享受了房子的温暖,又获得了车子的便利,强强结合之下的双赢

2 在此次19条司法解释中,除了对夫妻双方在房产收益中的权利分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外,还有很多婚姻家庭关键因素紧密相连的条款被大家所忽视。具体有哪些呢,需要全文研究才能知道,显然,,全文解说是不够时间,只能为大家举例解读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各项重要条款,看看新婚姻法除了房子还说了些什么?

2.讲讲孩子是谁的问题

在我经办的案例中,就有这么几个案例,珠海一个叫乐某的军人,是边防军营级干部,···

还有一个是正在经办的林某离婚案,

·小伟和小苗结婚五年了,孩子也快三岁,但是小伟一直怀疑小苗对他不忠,孩子也越长越不像他,这时候,有什么办法解决他的疑问呢?问?

古时候,那可是很严重的,要大家看过电影没有,当着妻子的面,拉着奸夫和丈夫的手,各自都给一刀,····两个血团相吸引的就是父子,否则就不是。

哦, 现代, DNA 技术, 解决的办法是去法院起诉, 起诉请求怎么写呢? 小伟请求确认孩子不是他的。大家都知道,在做亲子鉴定的时候,需要父母子女三个人都提取DNA样本的,如果小伟和孩子都进行了配合,但是小苗说她怕疼,说她见血就晕,,她就是不肯去,你怎么办,我们的法律好像还没有强制规定,把她捆起来,强行提取某器官的DNA吧,这个时候怎么办,大家来当法官,怎么定,定什么内容。

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结果是:法院将推定孩子不是小伟的,小伟不承担对该孩子的抚养义务。

相反,如果小苗愿意提供她的DNA样本和孩子的DNA样本,要求确认孩子是小伟的,但是小伟却一边坚持认为孩子不是他的一边拒绝配合亲子鉴定,这个时候法院将推定孩子是小伟的,他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不提供证据一方主张不成立,亲子鉴定中,不配合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3、抚养费问题

小伟和妻子小苗有一个10岁的儿子小强,小伟因工作去了外地,后来又有了女秘书,有了第四者,他很忙,顾得了外面,却顾不了家,小孩在家也不经常去看望,同时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用。小苗是欲哭无泪,很多人要她起诉离婚,可她还说想维持这个家庭,只是,每次向小伟要小孩的学费,都是乞求一般,她很是难过,她这个年龄,没有任何专业水平的,怎么够支付儿子高昂的学费呢?

小苗以前咨询过律师,律师说,没有离婚,不能单独起诉抚养费。只有办理离婚或者离婚之后,小强才能起诉父母要求他们支付抚养费。小苗心里的希望没有灭,她不想离婚,但为了小孩,小苗开始动摇了。

现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即使小伟和小苗没有离婚,小强也可以委托监护人对自己的父母提起诉讼要求抚养费。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爸妈不管孩子,婚内就能被起诉;

4、中国孝文化,无后遭人骂,男人有没有决定延续香火的权利

小伟和小苗是闪婚一族,结婚不久小苗就怀孕了,怀到一半孩子还没有出生的时候,她发现其实小伟的人品很有问题,两个人经常有吵闹。她说,优生优育,这个阶段的小孩已经受到影响了,提出要终止怀孕。小伟知道很紧张,他家里三代单传,父母也指望着早抱孙子,要知道,没有孙子,那是要被人戳脊梁骨的,像这种情况,我们要不要支持小伟,大家的支持率有多高,大家排队,支持的左边,不支持的在右边,让我看看,

怎么支持呢?小伟要小孩,小苗不肯怀胎,可是肚子长在小苗的身体上,男人有没有决定延续香火的权利。怎么办呢?

代孕?第三者?购买,试管婴儿?

唯一的办法就是离婚?小伟认为自己娶小苗花了不少钱,彩礼,酒席,金银戒子,耳环,吊坠,还有砖石,爱情久不变,一颗恒久远啊。

结果。小苗却把孩子做掉了,小伟就把小苗告上了法庭要求对他进行赔偿。针对此种情况,现在人民法院是明确不予支持的,女方生与不生孩子,有绝对的自我决定权利,应该完全尊重女方的选择,公民有对自己人身的完全支配权。

法律依据是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男人,不具有决定延续香火的权利,年轻的男人朋友们,从你听红炬律师的讲座开始,你就要明白一个道理,虽然新法把许许多多的财产权给了男人优惠,但你不要忘了,你的根,你最重要的东西,还被牢牢的攥在你的老婆手中呢?你不要轻举妄动,否则,她可以让你断子绝孙。 各位站队的朋友,你们站错了没有?

另一种情况,小伟和小苗结婚已五年了,小伟一直催促小苗快点生孩子,但是小苗考虑到自己的工作原因,想要多工作几年,一直不想生孩子,两个人因为这个事情经常吵架,并决定离婚。这个时候,法院就会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将这种情况判定为两个人情感破裂,同意其离婚。

5、《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父母”篇:一段婚姻关系的产生,不仅仅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情,而是两个家庭的结合,因此“父母”在婚姻关系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小伟和小苗结婚的第七年,小伟的爸爸(小伟所有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对象都适用于本条例,包括小伟和前妻的孩子)患了重病需要大额的医药费进行医治,但是男主外,女主内,家里所有的存款都是小苗保管的,小苗不同意,就是偷出存折本也没有用,密码还不知道呢,

这个案例要是放到以前,只能是由小伟的爸爸起诉小伟夫妻两个,不尽赡养义务,但现在新婚姻法规定了,这个时候小伟就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他和小苗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乘这个机会把家产先分了。把钱先付了

依据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6、婚内帮父母买的房产,离婚时要分房子还是分票子还是分空气。

小伟和小苗结婚三年了,小伟的父母是国营工厂的工人,厂里为了照顾职工建了房改房,价格非常便宜,才10万,小伟的父母想要买,但是钱不够,于是小伟和小苗决定支持一下父母,各自出了五万元共十万元帮父母买了房,并且将房子登记在小伟父母的名下。又过了三年,小伟和小苗认为生活不下去了,要离婚,小苗认为自己出钱帮小伟父母买了房子,现在价值50万元了,他应该分一部分房子,要分房子呢,还是分票子呢,还是什么都没有分呢?

两种处理,如果不能证明,小苗出了钱,不能证明小伟出了钱,那就是分空气

如果能证明是小伟,小苗出了钱,应当由小伟父母按照债权处理,退还借款本息。

法律依据: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7、父母遗留的这些遗产能不能分割

小伟的爸爸一年前去世了,留下来一个食品加工厂,小伟和弟弟都是这个工厂的继承人。因为经营的需要,小伟和弟弟未对这个工厂进行分割,而是决定共同经营发展。小厂也有了大的发展,

但两年后,小伟的妻子小苗决定要离婚,并要求小伟将继承而来的工厂清算,其中小伟应得的那部分是家庭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她有一半的收益,

小苗的这种主张公平合理合法吗?她的要求怎么答复呢?

法律规定是: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根据这条规定,法院不支持小苗分割工厂的请求。法院会先处理小苗和小伟之间的离婚诉讼,然后在两人离婚之后,等到小伟和弟弟对爸爸的遗产进行分割后,再对小伟继承而来的这一部分进行处理,分割一部分给小苗。

这也是很有争议的一个条款,主要是为了安慰老年人的私心,保护老年人的私有财产供子女单独享用,明确说,怕引起社会反映激烈,于是,这么转一个弯来变相剥夺家庭外来血缘者对家庭财产的享受,如果小伟和弟弟一直不对爸爸的遗产进行分割,则小苗一直没有办法从中获得分利。如果分割了,谁来专门告知当事人,新法解释,出了一个大忽悠的文字解释。 但红炬律师提醒大家。男女双方都要适当出资,在婚姻当中讲究的是平等,而且两个人要依靠自己婚后的诚实劳动来积攒家庭的共同财产,不要想着去依靠父母,因为依靠父母得来的东西最终你不一定拿得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诚信”篇

8、老汉四十娶娇妻,一朝消失空登记,

维持一段幸福美满的婚姻,除了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外,诚信也是一个基本条件,此次司法解释对于夫妻间不诚信行为的司法处理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小伟已年过40岁,长久以来一心忙事业没有结婚,为了给家里延续香火,他去越南“买”了一个越南老婆小苗。

小苗嫁给小伟一年之后,正在两人生活逐渐稳定的时候,一天夜里,小苗离奇失踪了,再也找不到。小伟受不了,到处寻找,原来的积蓄本就不多,家庭经济状况急速恶化,为了实现自己延续香火的目的,他最终决定要在本地找一个老婆,可是,等新老婆人选找到后,却面临一个法律难题,不离婚又结婚,那是重婚罪。

小伟于是请了律师,去法院申请和小苗的离婚,结果法院一查,发现小苗用来和小伟登记结婚的身份证是伪造的,法院没有办法判离。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小伟就可以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当时给自己和小苗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因为这是由于民政局的身份审查不严而导致的婚姻问题,小伟也可以申请民政局对此段婚姻进行撤销。

法律依据是: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征婚新时代:“如果你嫁给我,我就送你一套房子”,

中国政府的限购令出来后,几乎所有人都知道了,原来房子可以像黄金一样保值的,原来房子是不可以多买的,原来房子是不能给外地人买的,于是乎,房子的标志更加附带了大城市的价值,不少的妙龄女郎看着看着这个房子,就被男人关上了房门``````

接下来的事件,我就开始讲这么一个故事,故事的发生是这样的,

小伟是个百万富翁,小苗是个刚进城的打工少女,没什么经济基础。但小苗的身材,那是不得了的,火啊,火爆啊,按照市场说法是,该凸的地方,它都有点暴,什么叫暴,就是衣服它压都压不住身体发展的时候,那就叫暴,小苗呢,该凹的地方,他特别凹,我们看得到的凹,就是脸上有个大酒窝,我看不到的地方,可能小伟就能看到,你们能看到哪里凹,我就不知道。 反正这小苗啊,美的不得了,火的不得了,追随者多的苍蝇一样,多的不得了。

这时候,小伟就开始想办法了,现代社会嘛,张钧有歌曰:“我的爱,赤裸裸哦,我的爱,赤裸裸耶”,小伟写了一个房屋赠与书,并在上面写, “如果你嫁给我,我就送你这一套房子”,

小苗可不是糊涂人,她去房管局查过了,房子是小伟名下的,没有贷款,没有抵押,她于是跨过门前的花园,小伟关上了门,他们按了指印,于是,俩人就结婚了。

结婚一年后,风调雨顺,孩子想小草一样,从无到有,蹦了出来。可是,日子过得就像化学家的实验,一年之后,风云突变,小苗在也看不上小伟的容颜,而小伟再也不需要为小苗的凹与凸开始迷醉,于是婚姻终止,

离婚时候,小苗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小伟很爽快,但在律师开的清单上,小苗看傻了眼,车子,厂子,凳子,款子,房子都是男方的婚前财产,

大家说,这要怎么分啊,小苗的房子能拿到吗?

先来学法律: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此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规定是“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只要小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小苗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按照我国的《物权法》对顶,房屋是不动产,不能仅凭合同就进行转让。小苗是付出了青春,得到的是孩子,得不到的是房子。如果将婚姻也当作—个市场来看的话,每个人其实都在用自己手里的筹码,换得自己所需。筹码可以是美貌、财富、智慧,需求可以是地位、身份、情感,通过婚姻市场,能各取所需才能皆大欢喜。

10、房屋被卖,另一方可能追不回

小伟和小苗结婚之后共同打拼了五年,买了一套房子。三年之后,俩人因感情破裂要离婚,这时小苗在房管局一查才发现,俩人的房子已经在一年前被小伟卖掉了,小苗向法院对第三方提起了诉讼。

小苗说:这房子是我开服装店赚的钱买的,我天天起早摸黑,一个人开店,有时候叫小伟看摊子,他说买的全是女人的三点式内衣,大老爷们买这个被人笑,他连服装店都懒得去,天天到外面玩摄影,逗鸟。因为他是户主,买了房子写他的名字,但这是我赚回来的钱,怎么处理要我来做主。小苗认为第三方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就买了两个人的共同财产,要求第三方把房子还回来,

小伟是站在第三方这边说话的,他说:这房子是登记在我名下的,我当然可以处理,而且,我卖了房子的钱也是用到家庭了,我们去青岛旅游,去黄山看海,不都是这房子的钱吗?

第三方说:房产证上写的就是小伟的,我又不知道你们夫妻有矛盾,我当然给钱给他。

大家说,这个房子还能不能要回来?大家以站队的方式分别支持小苗方还是小伟方。 首先,告诉大家,根据婚姻法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是写谁的名字,他都不能改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大家看看,你们站到那边,有没有改变支持者。

再说,根据物权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也就是说,小伟只占二分之一,大家看看,你们站到那边,有没有改变支持者。

宣布结果:看看大家支持的错了没有

法院进行了调查,发现第三方在小伟手上买房的时候并不了解小伟是瞒着小苗卖房子的,同时,第三方支付给小伟的房价也是符合市场价格的,并且进行了正规的过户手续,这个时候,法院在原则上是保护买房的第三方的,小苗是无法向第三方要回房子的。

但小苗可以起诉小伟,要求小伟补偿她的损失。

法律依据: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拥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而如果法院对第三方的调查结果显示,第三方是恶意购买小伟的房屋,或者没有支付给小伟合理的房价,比如市场价是五千元一平方米,第三方却是以一千元一平方米从小伟手上买来房子的,再或者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这个时候,小苗就有可能向第三方要回房子。

11、协议离婚不成,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小伟在和小苗结婚第五年的时候认识了小玲,小伟决定和小苗离婚与小玲在一起。为了迅速和小苗离婚,小伟向小苗许诺将两人共同拥有的股票、债券、汽车和房产都留给小苗,自己“净身出户”。小苗答应了小伟的要求,写了离婚协议书,并把所有的资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她反悔了,又不愿意和小伟离婚了。于是,小伟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且不愿意按照当初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净身出户”了,要求法院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因为小苗手上有小伟亲自书写并盖章的协议离婚书,小苗很有把握打退小伟的诉讼请求

请问大家,支持小伟的有多少,这个协议书还有效吗?

先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

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种情况下,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法院将支持小伟的请求,不认可离婚协议书,而按照法律规定,对双方的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这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前后变化,很多人不明就里,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所以就支持错了人,选错了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亲情”篇

配偶未退休离婚不能分割养老保险金

除以上与“孩子”“父母”“婚姻诚信”有关的规定外,此次司法解释还对夫妻间是否遵循基本亲情和道德履行义务以及养老保险金的分割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情况

小伟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的老板,在和小苗结婚的第十年突然遭遇了车祸,成了植物人。小苗见小伟永远好不了了,就找了个情人,对小伟不管不顾,并且开始转移两个人的财产,却坚持不和小伟离婚。

这个时候,小伟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管小伟的财产,按照民事诉讼法里的特别程序,法院可以先确认小伟的父母为小伟的监护人,变更小伟的监护权。

在小伟的父母获得监护人身份和权力之后,他们可以代小伟向小苗提起离婚诉讼。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能不能分割养老保险看时间

小伟是灵活就业人员,一直都需要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他和妻子小苗已携手走了半辈子,但因为一些原因,在小伟58岁这一年,小苗决定和小伟离婚。同时她认为,小伟这些年缴纳养老保险金她也出了不少钱,所以在离婚的时候,她有权利对小伟的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按照我国的规定,男60,女55才能领养老保险,小苗决定和小伟离婚的时候,小伟还不够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因此法院不会对小苗要求分割小伟养老保险金的请求进行支持。但假如在小苗提出离婚的时候,小伟已经61岁了,开始领养老保险金了,则小苗要求分割小伟养老保险金的请求就可能得到支持。

这部婚姻法的规定,在某个程度上不是代表了法大于理,而是代表了婚姻中得利的一方对不得利一方的侵占与霸权。其中最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这二条,完全是这个男权社会的范本“佳作”:一:婚前买房属于个人,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二:第三者索要补偿不予支持。三:夫妻共同财产浮点索取很低,男女离婚将更加简便快捷,更能够保护自己的财富。 这在很大程度上滋长了男人可以对婚姻不负责任,特别是对有房子的男人来说,无论他娶了谁,这个女人在他房子里面只是占住,当他有一天看这个女人不顺眼的时候,他可以跟这个女人离婚并把这个女人赶出去,并且这个男人即使包小三玩腻了,把小三扔了就行,反正小三也得不到任何补偿。众所周知,对于当代女性而言买房子自然比男性困难得多,中国自古有男方买房结婚的传统和习俗,所以很多女性指望着嫁个有房的男人停止自己的漂泊,安心的过相夫教子的日子。

据了解,日本购房,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再免除其经

济顾虑,有所商榷。”

殊不知在这个现实得不可以现实的中国社会,一个女人没有房子跟男人结婚就意味着她没有任何话语权不说,还意味着等她年老色衰被男人嫌弃的时候扫地出门的危险,至于那些看着男人有房有车想倒贴男的小三们这下也惨了,被男人白玩了不说,还被人老婆以破坏他人家庭罪加以起诉和索赔,到头来被男人白玩不说自己还倒贴索赔费。

据马路社消息:新婚姻法解释三之后,家庭主妇的数量大大减少。原因是什么? 就是这最高法院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它改变了一种模式,什么模式呢?以前一说法律就打瞌睡,现在婚姻法一说,人家都不打瞌睡,都跑走了,为什么?

那是因为,新法 朗朗上口,通俗易懂。用词准确,它通俗易懂,它让老的,少的,长头发的,短裙子的都明白了,法律是保护有产者的,不保护家庭主妇,她再不能天天进美容院了,所以赶快跑步,去占领原来属于老公的阵地。现在大量的家庭主妇,早上起床。就说 我要去证交所。我要去产交所,我要去理财公司了。急得老公睡在床上喊,老婆,你脸都没有洗呢?

你说,这时候再经营美容院,生活会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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