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构筑企业科技开发主体,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合理地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推动科技创新体系的高效运行,全面提高公司综合竞争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密围绕着中国盐业总公司 “科技兴企”战略,运用科学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方法,充分利用公司内外部科技资源,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科技创新体系;以培育公司核心技术能力为目标,营造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使科技创新工作成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和不竭动力。

第三条 科技创新工作管理的范围: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有关法规。

2.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科技创新成果管理。

3.科技创新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4.申报上级科技和创新科技计划项目,争取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5.申请上级科技创新成果鉴定、申报上级科技创新成果奖励。

6.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7.建立科技成果的转化机制,将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8.有计划地组织对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

9.加强产、学、研联合,促进公司与外部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10.加强对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的管理保护工作,防止科研成果泄密与流失。

第二章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产生

1.项目的来源:

(1)公司决策层提出的战略性课题;

(2)基层单位提出的课题。

以上课题提出者需填写《中盐榆林***年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表》,于每年10月底之前报技术中心办公室。重大项目由公司技术中心领导审核筛选后报中国盐业总公司科技发展部,与总公司签订《计划任务书》。签订后纳入总公司第二年度科技项目后组织实施;非重大项目由公司公司技术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技术中心组织实施。每年年底前下达下年度《科技创新项目计划》。

3.项目选项条件:

(1)公司生产、安全、发展急需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

(2)具有高市场占有率、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可形成主导产业,经济效益显著的产品以及装备、工艺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3)显著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节支降耗的工艺、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项目;

(4)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引进、消

化与应用项目。

(5)员工提出的可行的合理化建议项目。

第五条 项目管理:

列入中国盐业总公司《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由公司技术中心负责人统一管理,项目资金从公司统筹的科技资金中列支;末列入中盐总公司的非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技术委员会通过后由技术中心组织实施,项目资金从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项目实施

列入中国盐业总公司《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项目,必须及时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成研究小组,制定设计方案。由技术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或审查,通过后,与总公司签订《计划任务书》,确定项目研究的详细内容、考核目标、投入经费、完成期限以及项目组成员等,。需外协的,科技中心同时审查批准承担单位与协作单位拟订的《技术合同》。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七条 项目组成员应按照分工参加项目的实施,并能熟练掌握关键技术,项目负责人应能掌握成果的全部主导技术,并负责有关技术资料的保存和保密。

第八条 鼓励公司内部员工提合理化建议,自主承担、独立完成项目。凡独立完成或基本独立完成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周期和难度,可列支一定额度的设计、开发、研究、试验等劳务补贴费,由课题组自主分配。需要外部协作的项目,应择优选择合作单位;承担单位和项

目组不得将项目全部外委。

第九条 项目审批后,项目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实施并完成项目,一般不得延期。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时,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期满仍没有完成者,视为违约,科技中心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中止《计划任务书》,取消项目计划,由承担单位管理,费用自理,已结算过的资金,从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十条 科技创新计划下达后,计财部应积极筹措资金,使项目审定的资金按期到位,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所需的材料、仪表、设备等,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采购并办理必要的手续,项目组可参与采购的技术把关。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单位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和部门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鉴定”或“评议”,以下简称“验收”)

1.列入《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和研究报告,经公司领导和分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由技术中心及时报中国盐业总公司科技发展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鉴定;自主承担非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由技术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鉴定。

2.项目验收应严格遵循《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该项工作的

严肃性和科学性;

3.项目验收,应有五至七名同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项目完成单位的人员和课题组成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

4.选聘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部分重要项目可聘请国内知名专家;

(2)具有与课题内容相关的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3)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参加验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对验收的项目发表自己的见解;

(2)有权向被验收项目负责人询问该项目的有关技术问题。

(3)对被验收项目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4)对被验收的项目成果承担保密责任。

7.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内容;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

(3)成果的关键技术、先进性和成熟程度,推广条件和前景;

(4)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8.项目验收时,应确定其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9.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参加验收的专家,应发给技术咨询费。

10.科技创新项目的后评价: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应用性科技创新项目连续应用12个月后,由分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组织有关专

家,按照《中国盐业总公司科技成果后评价办法》进行后评价。

第三章 科技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效益情况,按照年销售收入2.5%以上的额度安排科技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资金用于各类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其支出范围:调研资料费,设计研究费,实验、试验、检验费,技术审查费,购置必要的设备、仪器、仪表费,研制、试制样机费,论证、鉴定(验收、评议)费,对外签定的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费,科研管理费等。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项目资金购买与实施项目无关的物品和用于其它开支。

第十七条 加强对科技资金投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预算约束,加强经费支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要对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流、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科技创新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科技创新成果应建立完整的档案,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严格按照公司有关技术秘密规定管理,防止遗失

和泄露。

第二十一条重大科技项目完成后,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显著的项目由技术中心负责报市、省、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成果评审奖励

1.公司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凡经中国盐业总公司纳入《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过验收或鉴定的科技创新成果,均可申报该奖励。应用性科技创新成果需经后评价方可申报奖励。

2.由基层单位或个人自主研究的发明创造、小改小革,给公司创造经济效益或节约开支、降低成本的,也可参与评审奖励。

3.公司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成果奖励等级。

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不得申报。

5.经评审授奖的项目,由技术中心办公室公告,自公告之日起20天内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复审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即可授奖。

6.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获得国家、省、市重大科技进步奖的公司进行特殊奖励。对获奖项目,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奖励。

7.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其事迹应记入个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和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

9.在项目评审奖励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经核实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状和奖励证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批评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

1.成果推广: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是其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环节。项目验收时,如专家认为该项成果国有在行业推广应用价值,公司可根据专家意见上报中国盐业公司进行推广。

2.成果转化:逐步建立市场化的成果转化机制,对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公司鼓励并积极培植其产业化,以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

3.公司的科技创新成果,内部单位可优先使用。在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过程中,可申请区市科技资金资助。

第五章 技术、人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积极培育和发展公司内部技术和人才,促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人才的培养。按公司技术中心《引进人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某些条款与上级规定有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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