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公证员执业风险的途径探索
我国的公证制度在体现自身价值,日趋展现出强大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的同时,存在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如何充分而正确地认识公证员执业风险并在公证执业过程中有效地控制风险,已经成为公证员面临的现实而紧迫的课题。本人根据自己学习公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体会及几年来公证执业的实践,仅就如何防范公证员执业风险浅谈一下认识和感受。
一、公证员执业风险存在的因素分析
公证员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多方面,但从根本上来说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客观方面:法制的不健全、社会的诚信缺失、公众对公证的错误认识和过高期望等就是导致公证执业风险的社会因素。主观方面:公证机构内部的管理问题是导致公证员执业风险的主要因素,包括公证机构内部管理不够规范,规章制度欠完善以及公证员业务素质低与执业道德的缺失带来的潜在风险。
还有办证过程中因当事人虚假陈述、提供不实材料等因素引起的审查核实风险和判断公证事项合法性和依法定公证程序出具公证书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适用法律不当的风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风险、法律、法规本身冲突的风险、违反告知义务的风险、违反核实程序的风险。
二、防范公证执业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虽然诸多的主客观因素造成公证执业风险防不胜防,但大多数因素仍然是被动的。关键还在于公证员要以积极的态度去改善和预防,把风险的控制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中。现结合自身在公证执业过程中的学习体会和一些经验教训,谈谈如何防范公证执业风险工作。
(一)加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是根本
公证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如公证风险评估预测制度、疑难案件的分析讨论制度、公证书多级复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执业保险的缴纳等是防范公证员执业风险的根本保障。
(二)规范程序,完善工作机制是关键
1.事前:认真做好公证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全方位、多层面地履行告知义务。
公证员在接办每一件公证事项时,都应注重细节问题,充分梳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列出存疑需核实的材料和需补充的材料,理清谈话笔录询问提纲、要素、询问方式,拟定和设计公证方式。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理清告知的思路,告知内容应结合具体的公证事项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做到全面、具体。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履行中的责任风险、法律规定应履行的行政审批、登记义务、公证书不能保护的内容、限定第三人追究公证机构的责任、不属于公证证明的内容等等。公证员对所作的告知应形成记录,给当事人阅核后签字、捺指印确认存档。
2.事中:严格按程序规则办证。
《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司法部颁发的具体公证事项程序规则,就其地位而言就是公证活动的“程序法”。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结果合法化。因此,无论程序规定多么繁锁、多么严格、多么难执行,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都应高重视,严格遵守。
注重谈话笔录的制作。公证谈话笔录实质就是公证员客观地实录公证活动过程的一项载体。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应高度重视笔录的制作,记录内容应详尽、全面。同时注重笔录制作的严谨性、技巧性,笔录的内容和形式要件应符合程序规则的规定。每一页的笔录上都应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包括一起参与公证的公证人员)签字确认,还应要求当事人签名捺指印确认,尤其是笔录中添、删、修改的部分。
严格执行拒办制度。《公证法》既赋予了公证机构独立办证权,同时在第三十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七章也赋予公证机构对于不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申请拒绝出证的权力。因此,公证员应充分利用这一可选择性公证服务的规定,对公证事项的风险进行评估预测。对易发风险或疑难公证事项在把握不准的情况下不予受理。既保证充分有效的防范风险,也体现公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事后:注重经验的积累和升华,提升审核时的识别判断能力。
《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均赋予了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进行审核、判断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涉及对当事人身份的识别、行为能力的判断、事实真实性、客观性的识别分析、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及其证明效力的认定等多方面。这不但要求公证员具备一定的满足业务需要的法律知识,还要求公证员具备相应的社会知识和自身的日常生活经验。因此,公证员要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学习,了解和掌握立法、司法实践新动向、关注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和趋向,提高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经验的积累中升华自己推理演绎、去伪存真的能力。
总之,公证员在执业中要保持谨慎、冷静的思维和工作作风,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不听信偏信,不入当事人设置的陷阱,凡事坚持做到眼见为实,在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过程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依法维护和捍卫自己的执业合法权益。也只有这样,公证机构才能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抓住机遇,促进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自身的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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