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填写说明

一、普查表的种类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共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以下简称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下简称普查表长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使用)》(以下简称境外人员普查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人口调查表)四种表。

二、标准时点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员在掌握普查标准时点时,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一)2010年11月1日零时以后出生的人不登记;2010年11月1日零时以后死亡的人仍要登记普查表短表或普查表长表。

(二)2010年11月1日零时以后发生迁移的人,仍在原住地登记。

三、普查对象

(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和境外人员普查表的普查对象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第(七)条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 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第(八)条规定,“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普查对象具体是指普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即2010年10月31日晚住本普查小区的人口和户口登记在本普查小区但2010年10月31日晚未住本普查小区人口。分为两种情况:

1.2010年10月31日晚住在本普查小区的人,不管其户口登记在何处。包括户口在本村(居)委会的人口,也包括户口在外村(居)委会的人口。

2. 户口登记在本普查小区,但2010年10月31日晚未住本普查小区的人,无论其外出时间长短、外出原因如何,均普查登记。

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其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境外人员普查表。

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集体户以一个住房单元为一户进行普查登记。

(二)死亡人口调查表的登记对象

死亡人口调查表的登记对象是在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这12月中的死亡人口。

四、普查表的填写方法

(一)普查表用黑色签字笔填写,禁止使用钢笔、铅笔和圆珠笔。不得使用橡皮涂擦,严禁使用涂改液或贴条。签字笔尖要保持圆润、书写流畅,防止晕染、划破或戳破普查表。

(二)普查表填写按本户地址、户记录、人记录的顺序进行。先填写本户地址,然后填写户记录,填写完户记录,再逐人填写人记录。填写按人登记的项目时,表内第一人应填户主,然后填户主的配偶和其他亲属。

本户地址填写本户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名称,以及所属的建筑物编号。

(三)普查员每填完一户, 要将普查表中各项填报的内容向申报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和普查员分别签字。普查员还要填写入户登记的日期。

(四)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以户为单位填写,每张表可填写5人,超过5人的户可酌情增加普查表。增加的普查表只填写本户地址、户编号和按人填报的项目,以及本户共几张,本张是第几张,不再填写按户填报的其他项目。增加的普查表上的户编号应与本户第一张表上的户编号相同。

境外人员普查表,也以户为单位填写,每张境外人员普查表可填写4人,超过4人的户可酌情增加普查表。增加的普查表应填写本户地址、户编号和按人填报的项目。增加的普查表上的户编号应与本户第一份表上的户编号相同。

(五)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填写,每张死亡人口调查表可填写9人。超过普查表限定人数的普查小区,可酌情增加普查表。

(六)有标准答案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圈填,并且每个问题只能圈填一个标准答案。没有标准答案的项目,用文字或阿拉伯数字据情填写。

填写文字的项目,包括姓名、民族、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出生地、五年前常住地、行业和职业。姓名在现场登记时直接填写在汉字框内,从上至下每个方框填写一个字,写不全的填写在下面空白处;民族、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出生地和五年前常住地在现场登记时必须先在预填区填写汉字(民族项目汉字框上的空白处作为预填区;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项目,汉字框后的横线作为预填区;出生地和五年前常住地项目,汉字框上的横线作为预填区),需待复查、快速汇总结束,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填入汉字框中,每个汉字框只能填写一个字,根据汉字框数目填写同样数目的前几个汉字;行业和职业直接在下方空白处填写文字。

(七)如果填写错误,要采取正确的修改方法。

第一,圈填错误的,应将错填序码连同该项文字答案用双划线划去,然后据情圈填正确的选项。

第二,数字书写错误。分两种情况:(1)数字框外的数字书写错误,应用双横线划去,在划线的上方另行填写;(2)数字框内的数字书写错误(发生在非专项编码阶段),用三横两竖划去,在错误数字框上方另行填写。

第三,文字书写错误。分两种情况:(1)汉字框外文字书写错误,横着书写的,应用双横线划去,在划线的上方另行填写。竖着书写的,用双竖线划去,在划线的右侧另行填写;(2)汉字框内文字书写错误。a. 姓名书写错误,用四横四竖划去,在下面空白汉字框内重新填写,写不全的填写在下面空白处,要求修改后保证填写的“姓”和“名”顺序正确;b. 民族或地址书写错误(发生在非专项编码阶段),在错误文字的汉字框内划四横四竖,此文字无需再重新填写,若还有空白汉字框可按顺序填写其余的文字。要求修改后要保证汉字和汉字框一一对应。

五、普查表短表的指标解释

(一)按户填报的项目

按户填报的项目要求所有的户(家庭户和集体户)都填报。

H1. 户编号-填写各户在《户主姓名底册》上的“户编号”。

如果在登记时,发现某户为空户,该户“户编号”作废,本普查小区的其他住户不再使用这个“户编号”。如果在登记时,发现某户中实际居住着两户,其中一户使用原来的“户编号”,另一户的“户编号”为本普查小区最大户编号(除600以上)后顺延;居住三户或以上的,依次类推。

全户死亡户的户编号填写“999”。全户死亡的户,除填写“H1. 户编号”外,只填写“H4_2.2009.11.1-2010.10.31 死亡人口”,其他户记录和人记录项目均不再登记。

在一个普查小区中,每一户都必须对应一个户编号 ,且只对应一个户编号。 H2. 户别-按家庭户、集体户的类型圈填。

1. 家庭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2. 集体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集体户。

H3. 本户应登记人数-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2010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既包括户口在本户、2010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也包括户口不在本户、2010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填写H3的第一项;另一部分是户口在本户,2010年10月31日晚未居住本户的人数,填写H3的第二项。

H4.2009.11.1. —2010.10.31. 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填写本户在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和死亡的人数。分别填写男、女的合计数。

特别注意不要漏掉出生时有某种生命现象(如在胎儿脱离母体时,有呼吸或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等),不久即死亡的婴儿,既要填写出生数,也要填写死亡数。

H5. 本户住房建筑面积-本户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住房的外墙计算。

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可用下面的公式换算:

使用面积(包括扩建的使用面积)÷ 0.7 = 建筑面积

填写此项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在旅馆或租借的房屋居住的户,一律按现住所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住房面积。

2. 居住在工作场所的户,住房面积应该填写其居住房间的建筑面积。

3. 合住在同一所住房里的住户,其建筑面积为各户所独立使用的房间面积加上公共使用面积(包括厨房、厕所、门厅、阳台等)的一部分:两户合住的,各按二分之一计算;三户合用的各按三分之一计算;四户及以上合用的依此类推。

4. 建筑面积应填写整数,不为整数时四舍五入获得。

H6. 本户住房间数-指除厨房、厕所、过道和厅以外的所有自然间数(包括扩建的房间)。填写本项目时应注意:

1. 在旅馆或租借的房屋居住的户,一律按现住所的实际居住情况填写其住房

间数。

2. 合住同一所住房的,在填写住房间数时,填写其独立使用的房间数。

3. 兼作生产经营用房的房间也应计算在住房间数内,只作为生产经营用房的房间不计算在住房间数内。

4. 一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如果没有出租或借给其他人居住,要把这几处住房的住房间数和住房面积分别相加。有关住房的其他项目,以现住地的状况为准。

(二)按人填报的项目

每个人都填报的项目:

R1. 姓名-填写被登记人的正式姓名。没有正式姓名的可填小名或某某氏,但不能填笔名、代号等。婴儿未起名的,可填“未取名”。

R2. 与户主关系-指被登记人与本户户主的关系。普查员根据申报人的回答据情圈填。申报人不是户主的,注意在圈填时,不要将某人与申报人的关系,错填为与户主的关系。

设有十个标准答案:

0. 户主。按家庭日常生活习惯确定户主。

1. 配偶。指户主的妻子或丈夫。

2. 子女。指户主的子女。

3. 父母。指户主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

4. 岳父母或公婆。指户主配偶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

5. 祖父母。指户主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6. 媳婿。指户主子女的配偶。

7. 孙子女。指户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媳婿、外孙媳婿、重孙子女、重孙媳婿、重外孙子女、重外孙媳婿。

8. 兄弟姐妹。指户主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

9. 其他。指本户除以上九种人以外的成员。

家庭户的户主登记为第一人,圈填“0”;如果户主的配偶也在本户登记,应登记为第二人,圈填“1”;然后再登记该户的其他成员。如果户主没有配偶,或户主配偶不在本户登记,第二人也可登记本户其他成员。

在登记集体户时,第一人登记为户主,圈填“0”,本户其他成员与户主关系一律登记为其他,圈填“9”。

R3. 性别-指被登记人的性别,男性圈填“1”,女性圈填“2”。

R4. 出生年月-指被登记人的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出生年月按公历填写,只知道农历的,要换算成公历。按照一般的规律,农历的月份与公历的月份相差一个月左右,换算时农历的月份加1即可作为公历的月份,但要注意农历的12月应当是公历下一年的1月。

R5. 民族-指被登记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民族时不要写简称,要填写全称。如哈萨克族,不要简填为哈族。

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其民族和我国的某一民族相同的,就填某一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按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填写,简填“入籍”。

R6. 普查时点居住地-指被登记人在普查标准时点前一晚居住在何处。设有

六个标准答案,据情圈填。

1. 本普查小区:指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小区的人。如果本户在本普查小区拥有一套以上的住房,可确定其中一处进行登记。

2. 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的人。

3. 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普查时点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的人。

4. 本县(市、区)其他乡(镇、街道):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普查时点居住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的其他乡(镇、街道)的人。

5. 其他县(市、区):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居住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以外所有地区的人。圈填本答案的人还需填写普查时点居住地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区)的具体名称。

6. 港澳台或国外:指原户口登记在本户,现在港澳台或国外的人。

R7. 户口登记地-指被登记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地情况。设有五个标准答案,普查员根据被登记人的实际情况,据情圈填。

1. 本村(居)委会: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村(居)委会的人,包括原户口登记地在本户,现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户口的人。

2. 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指现住本普查小区,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的人。

3. 本县(市、区) 其他乡(镇、街道):指现住本普查小区,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的其他乡(镇、街道)的人。

4. 其他县(市、区):指现住本普查小区,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以外所有地区的人。圈填本答案的人还需填写常住户口登记地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区)的具体名称。

5. 户口待定:指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包括手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退伍证、劳改劳教释放证等情况的人。圈填“户口待定”项的人直接跳填R11项。

R8. 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指到普查标准时点为止,被登记人离开户口登记地的时间。设有九个标准答案,据情圈填。

1. 没有离开户口登记地:指没有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即户口登记地在本村(居)委会,普查标准时点前一晚居住在本普查小区或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的人。圈填该项的人直接跳填R11项。

2. 半年以下:指离开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的人。

3. 半年至一年:指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含半年),但不满一年的人。

4. 一至两年:指离开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含一年),但不满两年的人。

5. 两至三年:指离开户口登记地两年以上(含两年),但不满三年的人。

6. 三至四年:指离开户口登记地三年以上(含三年),但不满四年的人。

7. 四至五年:指离开户口登记地四年以上(含四年),但不满五年的人。

8. 五至六年:指离开户口登记地五年以上(含五年),但不满六年的人。

9. 六年以上:指离开户口登记地六年以上(含六年)的人。

R9. 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原因。本项设有

九个标准答案,普查员根据被登记人的实际情况,据情圈填。

1. 务工经商:指十五周岁及以上因从事各种劳务活动或商业贸易活动,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2. 工作调动:指十五周岁及以上因工作调动、毕业分配或工作招聘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复员转业军人由部队迁来的,也圈填此项。

3. 学习培训:指六周岁及以上因考入各级各类学校或参加本地各单位举办的各种学习班、培训班,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4. 随迁家属:指随同家人务工经商或工作调动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5. 投亲靠友:指因投靠亲属或朋友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6. 拆迁搬家:指因房屋拆迁、搬家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7. 寄挂户口:指户口登记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但户口落在集体户或落在与其无直接亲戚关系的家庭户中的人,以及没有在户口登记地居住,只在户口登记地落户口的人。

8. 婚姻嫁娶:指十五周岁及以上因结婚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9. 其他: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

凡具有两种以上原因的,按其主要的原因选填一个标准答案,不得选填两个或多个答案。被登记人有过多次迁移的,应填报其离开户口登记地时的原因,而不应填报到现住地的原因。

R10. 户口性质-指被登记人的常住户口性质。设有两个标准答案,按其户口簿上常住户口的农业、非农业性质据实圈填。农业户口的人,圈填“1”,非农业户口的人,圈填“2”。

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按照取消前的性质圈填。农民进城已办理了小城镇户口的,也圈填“2”。

6周岁及以上(2004年10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填报的项目(R11—R12): R11. 是否识字-指被登记人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脱盲标准(城市居民和乡、镇企业职工识字2000个,乡村居民识字1500个)。登记时可询问,日常生活中是否能读懂简单的书信或书写简短的句子。如果能阅读通俗书报、能写便条就认为具有识字能力。

本项目设有两个标准答案。凡具有一般读写能力的人圈填“1”;没有达到脱盲标准的人圈填“2”。

小学在校学生都圈填“1”。

R12. 受教育程度-指按照国家教育体制,被登记人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通过自学或成人学历教育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分别归入相应的受教育程度。

在R11圈填了“2”的人,只能圈填本项目标准答案“1”或“2”。

本项目设有七个标准答案:

1. 未上过学:指从未接受过国家或其他办学机构实施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包括参加过各种扫盲班或成人识字班学习,且以后再没有接受过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

2. 小学: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小学, 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

3. 初中: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 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

辍学的人。相当于初中程度的技工学校,也圈填此标准答案。

4. 高中: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相当于高中程度的技工学校,也圈填此标准答案。

5. 大学专科: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大学专科的,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都圈填此标准答案。

凡在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按教育部颁布的大学专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其毕业生圈填此标准答案;其肄业生、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通过自学,经国家统一举办的自学考试合格,并取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也圈填此标准答案。

6. 大学本科: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大学本科的,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均圈填此标准答案。

凡在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按教育部颁布的大学本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其毕业生圈填此标准答案;其肄业生、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通过自学和进修大学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也圈填此标准答案。

7. 研究生: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博士研究生,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均圈填此标准答案。

在职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其毕业生圈填此标准答案;肄业生和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凡是没有按教育部的教学大纲培训或只学单科的人,不能圈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或“研究生”,一律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六、普查表长表指标解释

(一)按户填报的项目

H1. 户编号-与普查表短表H1相同

H2. 户别-与普查表短表H2相同。

H3. 本户应登记人数-与普查表短表H3相同。

H4.2009.11.1—2010.10.31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与普查表短表H4相同。 H5. 住房用途-按本户住房的实际情况据情圈填。

设有三个标准答案:

1. 生活住房。指本户所居住的住房只用于生活。

2. 兼作生产经营用房。指本户住房除作为生活用房外,还兼作生产或经营用房。如私人开的小裁缝店,只有一间房,吃、住、工作都在这同一间房中。

3. 无住房。指居无定所的户(如流动人口中那些睡在桥下、公园、车站或睡在运载货物、商品车辆上的人等)。圈填此标准答案的户,不再填报后面的户记录项目。

H6. 本户住房建筑面积-与普查表短表H5相同。

H7. 本户住房间数-与普查表短表H6相同。

H8. 建筑层数-指本户住房所属建筑物的层数。

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计算。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 以上(不含2.20m )的,计算自然层数;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此项目设有五个标准答案,据情圈填。

H9. 承重类型-指本户住房所属建筑物的承重类型。此项目设有四个标准答案,据情圈填。

1. 钢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及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它包括“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三种结构类型。

钢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钢材料建成的,包括悬索结构。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成的。如一幢房屋一部分梁柱采用钢、钢筋混凝土构架建成。

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2. 混合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3. 砖木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成的。

4. 其他结构-指不属于上述类型的房屋。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H10. 住房建成年代-指本户住房所属建筑的建成时间,按标准答案据情圈填。

本户住房翻修过的,按翻修时的年份填写;本户住房经过改建的,如改建面积大于原面积的,建成时间填写改建时的时间;如改建面积小于原面积的,建成时间填写原住房的建成时间。

H11. 主要炊事燃料-指本户用于炊事的主要燃料,本项目设有五个标准答案。如果本户用于炊事的燃料有两种以上,只选择主要的一种填写。

H12. 住房内有无管道自来水-管道自来水是指经过公用设施净化处理的管道输送水。在院子里自己打的机井不能算作有自来水。

H13. 住房内有无厨房-厨房是指专供做饭使用,不论是否装有上下水道及固定灶具的房间。设有三个标准答案,可据情圈填。

在过道、客堂等处烧饭的和在庭院、路边搭建的、低矮的临时简陋设施中做饭的都不算有厨房。

H14. 住房内有无厕所-厕所是指住房内的正式厕所(可以是抽水式的,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露天的简易厕所不算有厕所。设有五个标准答案,可据情圈填。

H15. 住房内有无洗澡设施-指住房内有固定浴缸(浴盆)或淋浴龙头等并能使用的洗浴设施。本项目设有四个标准答案:

1. 统一供热水。指本户洗浴用热水由社区、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公共设施统一供应。

2. 家庭自装热水器。指本户洗浴用热水是由自己安装的各种热水器。如电热

水器、燃气(罐装、管道) 热水器等。

3. 其他。指上述两种以外的其他洗浴设施。

4. 无。住房内没有洗浴设施。

H16. 住房来源-指本户获取住房的几种情况。此项目设有八个标准答案:

1. 租赁廉租住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2. 租赁其他住房:本户住房是向私人、单位或房地产开发部门租借,并按市场价格交纳房租的。

3. 自建住房:指城镇或农村中个人自筹资金建造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个人所有。

4. 购买商品房:指个人从房地产开发部门以市场价购买的房屋,享有对房屋的全部产权。

5. 购买二手房:指购买那些进入房屋市场进行交易,第二次及以上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包括二手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已售公房、经济适用房。

6. 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房屋使用功能可以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经济适用房也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住房。

7. 购买原公有住房:指个人以成本价或优惠价购买的企事业单位原作为福利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享有对房屋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

8. 其他:不属于以上几种房屋产权性质的填报此项。

圈填“3—8”答案的人,此人的户填报项目到此结束。

H17. 月租房费用-H16中圈填了标准答案“1”或“2”两项的户填报此项目。根据本月用于交纳房租金额,据实圈填。注意,每个选项的区间范围包含下限,不包含上限,如100-200元,应为小于200且大于等于100的区间范围。

(二)按人填报的项目

每个人都填报的项目(R1—R12)

R1. 姓名-与普查表短表R1相同。

R2. 与户主关系-与普查表短表R2相同。

R3. 性别-与普查表短表R3相同。

R4. 出生年月-与普查表短表R4的解释相同。但需要普查员根据出生年月计算普查标准时点的周岁年龄。周岁指从出生年月日算起,到标准时点为止,满几周岁就填几周岁。不满一周岁的填“0”岁。

周岁年龄换算公式:

1. 当出生月份≤10,周岁年龄=2010-出生年

2. 当出生月份=11或12,周岁年龄=2010-出生年-1

出生年月和周岁年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R5. 民族-与普查表短表R5相同。

R6. 普查时点居住地-与普查表短表R6相同。

R7. 户口登记地-与普查表短表R7相同。圈填“5. 户口待定”项的人直接跳

填R12项。

R8. 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与普查表短表R8相同。圈填“1. 没有离开户口登记地”项的人直接跳填R11项。

R9. 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与普查表短表R9相同。

R10. 户口登记地类型-指被登记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地类型。

设有四个标准答案,户口登记地属于乡的,圈填“1”;户口登记地属于镇的居委会的,圈填“2”;户口登记地属于镇的村委会的,圈填“3”;户口登记地属于街道的,圈填“4”。

户口登记地类型按离开户口登记地时的类型圈填,不要圈填成现在的类型。例如:离开时户口登记地的类型是“乡”,而现在已改成“镇”,应圈填“1”,不要圈填“2”或“3”。

R11. 户口性质-与普查表短表R10相同。

R12. 出生地-指被登记人的出生地点。

设有三个标准答案。

1. 本县市区。指出生在本县、县级市和区。

2. 本省其他县市区。指出生在本省的其他县、县级市和区。

3. 省外。指出生在本省以外其他地区,并填写出生地所在省的名称。港、澳、台或国外出生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

5周岁及以上(2005年10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填报的项目(R13): R13. 五年前常住地-填写被登记人在普查标准时点的五年前,即2005年11月1日零时的常住地。设有两个标准答案。五年前居住在本省的人,圈填“1”;五年前居住省外的人,圈填“2”, 并填写所在省的名称。

五年前居住在我国大陆以外地方的,据情填写“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

六周岁及以上(2004年10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填报的项目(R14—R16): R14. 是否识字-与普查表短表R11项相同。

R15. 受教育程度-与普查表短表R12项相同。圈填选项“1. 未上过学”的人,跳至R17。

R16. 学业完成情况-具有小学以上受教育程度的人填报,即在R15圈填了标准答案“2-7”的人填报此项目。

设有五个标准答案:

1. 在校。正在接受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并有学籍的人。

2. 毕业。已修完全部课程,并经过考试鉴定合格者。

3. 肄业。修完全部课程, 但考试不及格或因种种原因未取得毕业资格的人。

4. 辍学。指未能修完所规定的全部课程, 中途退学的人。

5. 其他。指私塾、自学等其他方式获得某种文化程度的人

15周岁及以上(1995年10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填报的项目(R17—R25) R17. 工作情况-指被登记人在10月25-31日期间,即普查标准时点前一周,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工作了1小时以上。

这里所说的工作是指为获取工资、实物报酬或经营收入而实际从事的各种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义务劳动和公益性劳动都不是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所

以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工作。

“为取得收入而工作”,是强调工作的目的性。只要是目的在于取得收入的工作,无论实际是否取得了收入,都应属于这里所说的工作。

对于平时主要在家做家务,有时也从事一些临时性工作(如干农活、销售商品)的人,只要在10月25-31日期间,工作时间达到一个小时,就算进行了工作。

1. 是。指在10月25-31日期间,为取得收入而干过固定的、临时的或兼职的工作,并且工作时间达到了一小时。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或假期以及正式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为取得收入而从事了工作,也圈填此项。

家庭成员在自家经营的摊位、商店、门市部、工厂劳动,即使没有任何收入,也应视作为取得收入而工作。

2. 在职休假、学习、临时停工或季节性歇业。

休假是指在10月25-31日期间,因各种原因休假未工作(包括正常的年休假、疗养假及空勤人员、船员、火车乘务人员的轮休假等) 以及各种原因的请假未工作(包括病假、工伤假、产假、事假、婚丧假、探亲假等) 。个人档案、人事关系已在某单位,但因各种原因本人尚未到新单位报到上班,如军人转业或工作调动等,可视为休假。

学习是指有工作单位,在10月25-31日期间正参加脱产学习或培训。 临时停工是指在10月25-31日期间,由于机械或电力故障、原料或燃料短缺、天气灾害或其他灾害等原因引起的暂时未工作。

季节性歇业指从事季节性工作,在10月25-31日期间,正值歇业。

承包土地的农民,如果从事农活或其他工作的时间超过一个小时,则圈填“1. 是”;如果外出打工,但在10月25-31日期间,未从事任何工作,则圈填“3. 未做任何工作”;如果在10月25-31日期间,没有外出打工,且未干任何农活或从事其他任何有收入的工作,则圈填本项。

3. 未做任何工作。指没有工作单位,且在10月25-31日期间未从事过任何临时性工作的人,圈填此项。对于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原单位已无工作岗位的下岗、内退人员,在10月25-31日期间未从事任何工作的,也圈填此项。圈填此标准答案的人,跳填R20。

圈填“1. 是”的人,还需填写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按在10月25-31日期间实际的工作时间填写,而不能按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时间填写。

计算工作时间,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一种以上有收入工作的,应将几项工作时间相加计算。

(2)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将加班加点的时间一并计算在内。

(3)实行不坐班制的教育工作者、科研人员、新闻工作者等,无论其主业工作时间是否达到每周40小时,其主业工作时间均按每周40小时计算。

(4)农村人口中既干家务劳动又从事农业或其他工作的人,填写上一周的实际工作小时数,家务劳动时间除外。

R18. 行业-行业是根据被调查者的工作单位或其本人的经济活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不是按其所属的行政管理系统来分的。人口普查以产业活动单位作为

划分行业的标准。产业活动单位是指:(1)具有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2)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掌握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资料。

填写行业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 有工作单位的,既要填写单位名称,也要填写单位的主要产品或从事的主要业务。

单位名称要填写全称,并要具体到分厂或车间,不能笼统地只填写总厂名称。 单位的主要产品或从事的主要业务也要详细填写,如“生产服装”或“服装批发”、“服装零售”,不能简写为“服装”。

保密单位,填写其公开使用的名称和公开的主要产品或从事的主要业务。

2. 没有工作单位的,有招牌的要在单位名称处按招牌填写,如“××鞋铺”,并在主要产品或从事的主要业务处填写具体的产品或业务,如“做鞋”或“修鞋”。没有招牌的,应在主要产品或从事的主要业务处填写其所从事的具体业务。

工作变动频繁的人,要按在10月25-31日期间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填写。 务农人员不能笼统地填写“农业”,要根据其具体的农业生产活动或农户具体从事的主要业务填写。如种粮食、养猪等。

3. 如果在10月25-31日期间在一个以上单位工作的,按工作时间最长的单位填写。不能确定时间长短的,可按经济收入较多的填写。

4. 遇到申报人对本人或本户其他成员的行业不清楚时,不要急于登记,经询问查明后再填报。

R19. 职业-职业是按本人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性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的。所谓“同一性”,是指不论其所在工作单位是什么经济类型,不论用工形式是固定工还是临时工,也不论其隶属于哪个行业,凡是从事同一性质工作的人都划分为同一类。

填写职业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 应填写被调查人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填写职业要具体、详细。不能笼统地填写“工人”、“杂工”等,而应具体填写其实际工作种类,如“铸轧工”、“采煤工”等;机关工作人员不能笼统填写“干部”,应详细填写其工作性质和种类,如:“打字员”、“统计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不能笼统地填写“研究员”、“工程师”等,而应把他们研究或从事的专业和学科也填上,如“通信工程技术员”等。

2. 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同时担任行政负责人的,按行政职务填写其职业;同时担任党和行政职务的领导干部,应按主要职务填写其职业。

3. 工种尚未确定, 暂时又无具体工作的,要填写“工种未定”。

4. 工作变动频繁的人,填写具体所做的工作时要按在10月25-31日期间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填写。

5. 如果在10月25-31日期间同时从事一种以上工作的,按所从事时间最长的工作填写;不能确定时间长短的,可按经济收入较多的工作填写。在同一工作场所,从事一种以上职业的,按技术性较高的工作填写。

6. 遇到申报人对本人或本户其他成员的职业不清楚时,不要急于登记,经询问查明后再填写。

填完此项的人,跳填R23。

R20. 未工作原因-指被登记人在10月25-31日期间没有工作的主要原因。 本项目有九个标准答案:

1. 在校学习。即在校学生,指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并有正式学籍的人员。不包括有工作单位,脱产学习的人员。

圈填此项的人,跳填R23。

2. 丧失工作能力。指经专门机构鉴定或虽未鉴定但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其因生理或心理疾患已丧失了从事劳动的能力。包括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但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这些人不论是身体残疾还是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均圈填“7. 离退休”。

圈填此项的人,跳填R23。

3. 毕业后未工作。指从学校毕业后从未工作过的人。

4. 因单位原因失去工作。指用人单位或雇主提出与劳动者本人中断劳动关系而失去原工作的人。包括被原单位或雇主辞退、除名、开除的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或雇主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因单位破产而失去工作的人,单位要求其“内退”的人,以及仍与原工作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

5. 因本人原因失去工作。指本人因各种原因提出与单位中断劳动关系而失去原工作的人。包括辞职的人、劳动合同到期后本人不同意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人,以及本人提出要求而 “内退”的人。

6. 承包土地被征用。指本人承包或转包、租用他人的土地被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土地征用制度规定征作公益性用地或经营性用地,而失去工作。受雇在别人承包的土地上工作,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工作的人,不圈填此项,而应圈填“4. 因单位原因失去原工作”。

7. 离退休。指已正式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定期领取离退休生活费,且未从事任何有收入劳动的人。单位“内退”人员,由于没有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不能作为离、退休人员,故不圈填此项,而应据情圈填本项中的“4. 因单位原因失去工作”或“5. 因本人原因失去工作”。

8. 料理家务。指主要在自己家里从事家务劳动,且没有劳动收入的人。离、退休人员从事家务劳动的不填此项,而填“7. 离退休”。为自家经营的摊位、商店、门市部、工厂工作的人,农村中既料理家务又务农或从事家庭副业的人,在别人家干家务活的临时工或小时工,均属于有工作的人,不圈填此项。

对于料理家务的人要从严掌握,年龄男在五十岁以下,女在四十五岁以下者如申报为料理家务,应仔细询问,认真核对。

9. 其他。指除以上几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未工作的原因。

R21. 三个月内是否找过工作-本项目共有七个标准答案。被登记人如果已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无论是否又采取了其他方式,均圈填“1. 在职业介绍机构求职”,采用多种方式寻找工作但未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的,只填一种本人认为最主要的方式。

1. 在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指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以及私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找工作。

2. 委托亲友找工作。指通过亲戚朋友向有关单位推荐找工作,这种委托可以

是口头的。

3. 应答或刊登广告。指通过应答各种媒体(电视、报纸、网络等) 或其他渠道的招聘广告或在各种媒体上刊登求职广告寻找工作。

4. 参加招聘会。指通过参加各种形式的招聘会找工作。

5. 为自己经营作准备。指正在为自己开公司和做生意做准备。

6. 其他。指以上未涉及的找工作方式,如查看报刊、广告栏或店头的招聘广告,去自发的劳务市场等活等。

7. 未找过工作。没有采取任何找工作的行动。

R22. 能否工作-是指如果有合适的工作能否在两周内开始工作。被登记人根据自己目前所处的客观条件去判断,如果有就业机会是否能在两周内开始工作。这里不考虑具体是什么工作。这里的两周指的是普查时点的前一周和后一周,即10月25日-11月7日期间。本项目共设二个标准答案。

1. 能。指被登记人目前没有不能脱身的事,如必须在家照顾家人或上学读书等,而且也没有妨碍工作的伤病,能够在两周内开始工作。

填写此项的人要填写连续未工作时间。离退休人员和料理家务的人,其连续未工作时间从其有工作愿望时开始计算;以前工作过的,其连续未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失去工作开始计算;从学校毕业的,其连续未工作时间从毕业到普查时点的时间累计计算。

未工作时间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按两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 不能。指被登记人有事或有病,即使有适合的工作在两周内也不能开始工作。

此项一般情况下都应圈填“能”,只有当被登记人因还有不能脱身的事务或有妨碍工作的伤病等而不能工作时,才可圈填“不能”。为自己经营作准备的,均应视作能够工作。

R23. 主要生活来源-指被登记人主要依靠什么生活。

本项目设有七个标准答案,根据被登记人的情况圈填。如果某人同时有几种生活来源,选择其认为最主要的一项圈填,当被登记人难以确定时,按收入最高的圈填。

1. 劳动收入。指主要依靠劳动报酬、经营利润或家庭收益(包括现金和实物收入)生活。

2. 离退休金养老金。指办理了离休、退休或退职手续,主要依靠从原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离退休金(包括退职费)生活。

3. 失业保险金。指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主要依靠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生活。

4. 最低生活保障金。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主要依靠从政府有关部门或集体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人,以及依靠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军属、五保户、残疾人等的生活抚恤金等生活。

5. 财产性收入。指以资金储蓄、借贷入股以及财产运营、房屋租赁等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收入。

6. 家庭其他成员供养。指主要依靠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属的供养和资助生活。

7. 其他。指依靠以上几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收入生活。

R24. 婚姻状况-指被登记人在普查标准时点的实际婚姻状况。

设有四个标准答案:

1. 未婚。指从未结过婚的人。圈填此答案的人,跳填R28。

2. 有配偶。指有配偶,处于婚姻中的人。

3. 离婚。指曾经结过婚,但到普查标准时点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且没有再婚,或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人。

4. 丧偶。指配偶已去世,且到普查标准时点没有再婚的人。

人口普查的婚姻是指事实婚姻,不是单指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未办理结婚手续而实际结婚、同居的人,应根据其在普查标准时点的实际情况,依照申报人的申报圈填。

R25. 结婚(初婚)年月-在R24中圈填了标准答案“2-4”的人填报此项目。有过再婚经历的人,要填写第一次结婚时的年月。

15至64周岁(1945年11月1日-1995年10月31日出生)的妇女填报的项目(R26)

R26. 生育子女数-指截止到普查标准时点,15至64周岁妇女生育子女数,包括生育过(活产)子女数和其中现在存活子女数。

生育过(活产)项目填写妇女生育的活产男孩和女孩数,包括产后不久就死亡的婴儿。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孕期长短),凡有过呼吸或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等生命现象的,都视为“活产”。未生育过的填写“0”。这里所说的“子女”是指该妇女的亲生子女,不包括丈夫前妻的子女和领养的子女,但鉴于有些家庭不愿公开领养关系, 可尊重填报人的意愿,按亲生子女填报。

其中现在存活项目所填活产子女中仍然存活的男孩和女孩数。包括与父母住在一起的孩子,也包括没有与父母住在一起的孩子。到普查标准时点已死亡的孩子不包括在内。无存活子女的填写“0”。

15至50周岁(1959年11月1日-1995年10月31日出生)的妇女填报的项目(R27)

R27.2009.11.1—2010.10.31的生育状况-此项目登记普查标准时点前12个月以内是否有过生育。

圈填“1. 未生育”的,个人普查项目到此结束。

圈填“2. 有生育”的,还要填写生育孩子的月份和所生孩子的性别。

一年内有两次生育或生育双胞胎的,第二个孩子的情况填在右侧。第三个及以上的孩子可忽略不计。

60周岁以上(1950年10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填报的项目(R28)

R28. 身体健康状况-指被登记人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对过去一个月能否保证正常生活做出的自我判断。根据所列四种情况圈填其一。

1. 健康。指过去一个月健康状况良好,完全可以保证日常的生活。

2. 基本健康。指过去一个月健康状况一般,可以保证日常的生活。

3. 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指过去一个月健康状况不是太好,但可以基本保证正常的生活。

4. 生活不能自理。指过去一个月健康状况较差,不能照顾自己日常的生活起居,如吃饭、穿衣、自行走动等。

七、境外人员普查表指标解释

境外人员普查表共有11个项目,其中,R1—R8项为所有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填写;R9—R11项仅由港澳台人员填写;R10和R11项,由港澳台15周岁及以上有工作的人员填写。

每个人都填报的项目(R1-R8)

R1. 姓名-填写被登记人的正式姓名。婴儿未起名的,可填“未取名”。外籍人员的姓名最好用中文填写,也可以用其它文字填写。

R2. 与户主关系-指被登记人与本户户主的关系。普查员根据申报人的回答据情圈填。申报人不是户主的,注意在圈填时,不要将某人与申报人的关系,错填为与户主的关系。

R3. 性别-指被登记人的性别,男性圈填“1”,女性圈填“2”。

R4. 出生年月-指被登记人的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R5. 来大陆或来华目的-指被登记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逗留的原因。

1. 商务:指进行各种商务活动的人员。

2. 就业:指已有工作或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3. 学习:指已经或准备在各类学校中学习的人员。

4. 定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但没有工作或上学的人员。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人士的家属。

5. 探亲:指探望亲戚或朋友的人员。

6. 其他: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

R6. 已在大陆或在华居住时间-指被登记人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时间。

R7. 受教育程度-指被登记人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学习达到的最高教育水平。

R8. 身份或国籍-指被登记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还是台湾地区居民。如果是外国人,还应填写国籍。国籍最好用中文填写,如果不知道中文名的,也可以用其它文字填写。

港澳台人员填报的项目(R9-R11)

R9. 过去六个月回港澳台居住时间-指被登记人于2010年5月至2010年10月的6个月期间在港澳台居住的时间。

R10. 行业-指登记人的工作单位主要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类别,按标准答案据情圈填。

R11. 职业-指登记人所从事的工作类别。

1.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2. 专业技术人员: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工作的人员,一般都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3.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指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

4. 商业、服务业人员:指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娱乐、运输、医疗辅助服务及社会和居民生活等服务工作的人员。

5.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指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及水利业生产、管理、产品初加工的人员。

6.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指从事矿产勘查、开采,产品的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

7. 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八、死亡人口调查表指标解释

凡在普查表户记录H4_2中,已登记了“2009.11.1-2010.10.31死亡人口”的户,还要登记死亡人口的具体情况。

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填写。

死亡人口调查表共有八个项目:

S1. 户编号-与死亡人口生前所在户的普查表户记录H1一致。

S2. 姓名-填写死亡人口的姓名。

S3. 性别-圈填死亡人口的性别。

S4. 出生时间-填写死亡人口出生时的年份和月份。

S5. 死亡时间-填写死亡人口死亡时的月份和死亡时的年龄。

普查员需根据2009年11月1日-2010年10月31日死亡人口的死亡月份计算出其死亡时的周岁年龄。

死亡时周岁计算公式:

1. 当出生月﹥死亡月时,周岁年龄=死亡年-出生年-1

2. 当出生月≦死亡月时,周岁年龄=死亡年-出生年

S6. 民族-填写死亡人口的民族成份。具体填写要求与普查表短表R5相同。 S7. 受教育程度-圈填死亡人口死亡时的受教育程度。具体填写要求与普查表短表R12相同。

S8. 婚姻状况-圈填死亡人口死亡时的婚姻状况。具体填写要求与普查表长表R24相同。

为了保证死亡人口的登记质量,普查员在入户普查登记时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登记死亡人口时,一般以死亡人口死亡前的经常居住地为其登记地,而不以死亡发生时的地点(如医院等)为登记地。

2.本户常住人口中有死亡的,不论其与该户有无亲属关系,都应该作为该户的死亡人口予以登记。

3.对于无法确定死亡人口经常居住地,或普查登记时与死亡人口的经常居住地联系不上的,如孤寡老人、流动人口死亡的,一律在死亡发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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