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架及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自 1992-1-1 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简称提升机)的设计、制作符合安全要求和在施工中得到正确使用,保证施工及人身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整修、拆除等工程施工中,额定起重量在2000kg以下,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沿导轨做垂直运行的高、低架物料提升机。
注:提升高度30m以下(含30m)为低架;提升高度31~150mm为高架。
第1.0.3条 提升机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制造提升机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并有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
第2.0.2条 提升机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第2.0.3条 提升机吊篮与架体的涂色应有明显区别。
第2.0.4条 提升机出厂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附产品合格证。
第2.0.5条 安装提升机架体的人员,应按高处作业人员要求,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2.0.6条 提升机在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正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2.0.7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提升机的类型制订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及检修制度。
第2.0.8条 使用单位应对每台提升机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验收,检修,试验及事故情况。
第2.0.9条 应配备经正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的专职司机。
第三章 结构设计与制造
第一节 结构设计
第3.1.1条 提升机钢结构(以下简称结构)的设计,应满足制造、运输、安装、使用等各种条件下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其结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1.2条 结构设计时应考虑下列荷载:
一、 工作状态下的计算荷载。包括:自重、提升荷载和工作状态下的风荷载;
二、 非工作状态下的计算荷载。包括:自重和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荷载;
三、 荷载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
第3.1.3条 结构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使用地区的计算温度高于-20℃时,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3号钢;等于或低于-20℃时,应采取3号镇静钢或16锰、16锰桥钢。
注:计算温度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关于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确定。 第3.1.4条 主要承重构件除应满足强度要求(计算方法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二)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立柱换算长细比不应大于120,单肢长细比不应大于构件两方向长细比的较大值λmax的0.7倍;
二、 一般受压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50;
三、 受拉杆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200;
四、 受弯构件中主梁的挠度(yL)不应大于l/700,其他受弯构件不应大于l/400(l为受弯构件计算长度)。
第3.1.5条 构件连接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第七章的规定。
第3.1.6条 采用螺栓连接的构件,不得采用M10以下的螺栓,每一杆件的节点以及接头的一边,螺栓数不得少于2个。
第3.1.7条 格构式构件的连缀件应采用缀条式。龙门架的立柱,应每隔4~6m设置横隔板,且每个标准节不得少于2个;横隔板可采用厚度6~10mm的钢板或截面不小于∟50×5的角钢制作,可不验算强度。 第3.1.8条 井架式提升机的架体,在与各楼层通道相接的开口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第3.1.9条 提升机架体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
第3.1.10条 提升机的天梁应使用型钢,宜选用两根槽钢,其截面高度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2根[14。
第3.1.11条 提升机吊篮的各杆件应选用型钢。杆件连接板的厚度不得小于8mm。吊篮的结构架除按设计制作外,其底板材料可采用50mm厚木板,当使用钢板时,应有防滑措施。吊篮的两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m的安全档板或挡网。高架提升机应选用有防护顶板的吊笼,其顶板材料可采用50mm厚木板。 第3.1.12条 吊篮的导靴一般可用滚轮导靴或滑动导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采用滚轮导靴:
一、 采用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
二、 架体的立柱兼作导轨的提升机;
三、 高架提升机。
第3.1.13条 提升机附设摇臂把杆时,立柱及基础需经校核计算,并应进行加固。把杆臂长一般不大于6m,起重量不超过600kg。采用角钢制作时,中间断面不小于240mm×240mm,角钢不小于∟30×4;采用无缝钢管时,钢管外径不小于121mm把杆支座应设置在单肢与缀件连接的节点处。
第二节 结构制造
第3.2.1条 提升机结构所用的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并应根据规定进行材质试验。 第3.2.2条 提升机架体的底节,宜采用无缝钢管制作。
第3.2.3条 制作前应按设计文件和图纸要求编写加工工艺,并严格按工序检验。
第3.2.4条 构件的制作精度,应满足安装精度要求,由多节组装的架体,应保证其标准节具有互换性。
第3.2.5条 提升机结构的制作质量,应符合现代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 提升机构
第4.0.1条 卷扬机的选用或制造,应满足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的要求。 第4.0.2条 提升机宜选用可逆式卷扬机,高架提升机不得选用摩擦式卷扬机。
第4.0.3条 卷筒两端的凸缘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卷筒边缘必须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的防护装置。
第4.0.4条 卷筒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应不小于30。
第4.0.5条 卷扬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卷扬机》的规定。
第4.0.6条 滑轮组的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值:低架提升机不应小于25;高架提升机不应小于30。
第4.0.7条 滑轮应选用滚动轴承支承。滑轮组与架体(或吊篮)应采用刚性连接,严禁采用钢丝绳、铅丝等柔性连接和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第4.0.8条 以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其滑轮应有防脱槽装置。
第4.0.9条 提升钢丝绳的最大工作拉力应按下式确定:
S=P/(a·η) (4.0.9)
式中 S——钢丝绳最大工作拉力(N);
P——提升荷载(N);
a——承载钢丝绳分支数;
η——滑轮组总效率。
第4.0.10条 提升钢线绳安全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n≥Sp/S (4.0.10)
式中n——安全系数,一般取7~9;
Sp——钢丝绳破断拉力(N);
S——钢丝绳最大工作拉力(N)。
第4.0.11条 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应用压紧装置卡牢,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当吊篮处于工作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少于3圈。
第4.0.12条 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当采用绳卡时,绳卡应与绳径匹配,其数量不得少于3个,间距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的一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绳卡。
第4.0.13条 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股钢丝绳》的规定,并有合格证。
第五章 安全防护装置及要求
第5.0.1条 提升机应具有下列安全防护装置并满足其要求:
一、 安全停靠装置或断绳保护装置。
1. 安全停靠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停靠装置将吊篮定位。该装置应能可靠地承担吊篮自重、额定载荷及运料人员和装卸物料时的工作荷载。
2. 断绳保护装置。当吊篮悬挂或运行中发生断绳时,应能可靠地将其停住并固定在架体上。其滑落行程,在吊篮满载时,不得超过1m。
二、 楼层口停靠栏杆(门)。各楼层的通道口处,应设置常闭的停靠栏杆(门),宜采用联锁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方可打开)。停靠栏杆可采用钢管制造,其强度应能承受1kN/m水平荷载。
三、 吊篮安全门。吊篮的上料口处应装设安全门。安全门宜采用联锁开启装置,升降运行时安全门封闭吊篮的上料口,防止物料从吊篮中滚落。
四、 上料口防护棚。防护棚应设在提升机架体地面进料口上方。其宽度应大于提升机的最外部尺寸;长度:低架提升机应大于3m,高架提升机应大于5m。其材料强度应能承受10kPa的均布静荷载。也可采用50mm厚木板架设或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层间距应不小于600mm。
五、 上极限限位器。该装置应安装在吊篮允许提升的最高工作位置。吊篮的越程(指从吊篮的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应不小于3m。当吊篮上升达到限定高度时,限位器即行动作,切断电源(指可逆式卷扬机)或自动报警(指摩擦式卷扬机)。
六、 紧急断电开关。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提升机的总控制电源。
七、 信号装置。该装置是由司机控制的一种音响装置,其音量应能使各楼层使用提升机装卸物料人员清晰听到。
第5.0.2条 高架提升机除应满足第5.0.1条规定外,尚需具备下列安全装置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下极限限位器。该限位器安装位置,应满足在吊篮碰到缓冲器之前限位器能够动作。当吊篮下降达到最低限定位置时,限位器自动切断电源,使吊篮停止下降。
二、 缓冲器。在架体的底坑里应设置缓冲器,当吊篮以额定荷载和规定的速度作用到缓冲器上时,应
能承受相应的冲击力。缓冲器的型式,可采用弹簧或弹性实体。
三、 超载限制器。当荷载达到额定荷载的90%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荷载超过额定荷载时,切断起升电源。
四、 通讯装置。当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号指挥人员时,必须加装通讯装置。通讯装置必须是一个闭路的双向电气通讯系统,司机应能听到每一站的连系,并能向每一站讲话。
第六章 电气
第6.0.1条 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必须符合提升机工作性能、工作环境等条件的要求,并有合格证书。
第6.0.2条 提升机的总电源应设短路保护及漏电保护装置;电动机的主回路上,应同时装设短路、失压、过电流保护装置。
第6.0.3条 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包括对地电阻值)必须大于0.5MΩ;运行中必须大于1000Ω/V。 第6.0.4条 提升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6.0.5条 当提升机高度超出相邻建筑物的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中第4.4.2条规定的条件安装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6.0.6条 携带式控制装置应密封、绝缘,控制回路电压不应大于36V,其引线长度不得超过5m。 第6.0.7条 工作照明的开关,应与主电源开关相互独立。当提升机电源被切断时,工作照明不应断电。各自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第6.0.8条 禁止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第6.0.9条 电动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机基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书。
第6.0.10条 提升机的电气设备的制作和组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控制屏(台)技术要求》、《低压配电屏技术要求》等的规定。
第七章 基础、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
第一节 基础
第7.1.1条 高架提升机的基础应进行设计,基础应能可靠地承受作用在其上的全部荷载。基础的埋深与做法,应符合设计和提升机出厂使用规定。
第7.1.2条 低架提升机的基础,当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土层压实后的承载力,应不小于80kPa;
二、 浇注C20混凝土,厚度300mm;
三、 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度偏差不大于10mm。
第7.1.3条 基础应有排水措施。距基础边缘5m范围内,开挖沟槽或有较大振动的施工时,必须有保证架体稳定的措施。
第二节 附墙架
第7.2.1条 提升机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隔一般不宜大于9m,且在建筑物的顶层必须设置1组。
第7.2.2条 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之间,均应采用刚性件连接,并形成稳定结构,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严禁使用铅丝绑扎。
第7.2.3条 附墙架的材质应与架体的材质相同,不得使用木杆、竹杆等做附墙架与金属架体连接。 第7.2.4条 附墙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设计。当无设计规定时,可选用附录三中的图示做法。
第三节 缆风绳
第7.3.1条 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高架提升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缆风绳。
第7.3.2条 提升机的缆风绳应经计算确定(缆风绳的安全系数n取3.5)。缆风绳应选用圆股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9.3mm。提升机高度在20m以下(含20m)时,缆风绳不少于1组(4~8根);提升机高度在21~30m时,不少于2组。
第7.3.3条 缆风绳应在架体四角有横向缀件的同一水平面上对称设置,使其在结构上引起的水平分力,处于平衡状态。缆风绳与架体的连接处应采取措施,防止架体钢材对缆风绳的剪切破坏。对连接处的架体焊缝及附件必须进行设计计算。
第7.3.4条 龙门架的缆风绳应设在顶部。若中间设置临时缆风绳时,应在此位置将架体两立柱做横向连接,不得分别牵拉立柱的单肢。
第7.3.5条 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其下端应与地锚连接,不得拴在树木、电杆或堆放构件等物体上。
第7.3.6条 缆风绳与地锚之间,应采用与钢丝绳拉力相适应的花篮螺栓拉紧。缆风绳垂度不大于0.01l(l为长度),调节时应对角进行,不得在相邻两角同时拉紧。
第7.3.7条 当缆风绳需改变位置时,必须先作好预定位置的地锚,并加临时缆风绳确保提升机架体的稳定,方可移动原缆风绳的位置;待与地锚拴牢后,再拆除临时缆风绳。
第7.3.8条 在安装、拆除以及使用提升机的过程中设置的临时缆风绳,其材料也必须使用钢丝绳,严禁使用铅丝、钢筋、麻绳等代替。
第四节 地锚
第7.4.1条 缆风绳的地锚,根据土质情况及受力大小设置,应经计算确定。
第7.4.2条 缆风绳的地锚,一般宜采用水平式地锚,当土质坚实,地锚受力小于15kN时,也可选用桩式地锚。
第7.4.3条 当地锚无设计规定时,其规格和形式可按以下情况选用:
一、 水平地锚。水平地锚可按表7.4.3选用。
水平地锚参数表 表7.4.3
注:本表系按下列条件确定:木材容许应力取11MPa;填土密度为1600kg/m3;土壤内摩擦角为45°
二、 桩式地锚。
1. 采用木单桩时,圆木直径不小于200mm,埋深不小于1.7m,并在桩的前上方和后下方设两根横档木。
2. 采用脚手钢管(φ48)或角钢(∟75×6)时,不少于2根;并排设置,间距不小于0.5m;打入深度不小于1.7m;桩顶部应有缆风绳的防滑措施。
第7.4.4条 地锚的位置应满足对缆风绳的设置要求。
第八章 安装与拆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安装与拆除作业前,应根据现场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工交底,确定指挥人员,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第8.1.2条 提升架体实际安装的高度不得超出设计所允许的最大高度。
第8.1.3条 安装作业前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金属结构的成套性和完好性;
二、 提升机构是否完整良好;
三、 电气设备是否齐全可靠;
四、 基础位置和做法是否符合要求;
五、 地锚的位置、附墙架连接埋件的位置是否正确和埋设牢靠;
六、 提升机的架体和缆风绳的位置是否靠近或跨越架空输电线路。必须靠近时,应保证最小安全距离,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最小安全距离见表8.1.3。
与架空输电线的最小安全距离(m) 表8.1.3
第8.1.4条 安装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新制作的提升机;架体安装的垂直偏差,最大不应超过架体高度的1.5‰;多次使用过的提升机,在重新安装时,其偏差不应超过3‰,并不得超过200mm;
二、 井架截面内,两对角线长度公差不得超过最大边长的名义尺寸的3‰;
三、 导轨接点截面错位不大于1.5mm;
四、 吊篮导靴与导轨的安装间隙,应控制在5~10mm以内。
第8.1.5条 拆除作业前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查看提升机与建筑物及脚手架的连接情况;
二、 查看提升机架体有无其他牵拉物;
三、 临时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的设置情况;
四、 地梁和基础的连接情况。
第二节 架体的安装与拆除
第8.2.1条 安装架体时,应先将地梁与基础连接牢固。每安装2个标准节(一般不大于8m),应采取临时支撑或临时缆风绳固定,并进行初校正,在确认稳定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8.2.2条 安装龙门架时,两边立柱应交替进行,每安装2节,除将单肢柱进行临时固定外,尚应将两立柱横向连接成一体。
第8.2.3条 利用建筑物内井道做架体时,各楼层进料口处的停靠门,必须与司机操作处装设的层站标志灯进行联锁。阴暗处应装照明。
第8.2.4条 架体各节点的螺栓必须紧固,螺栓应符合孔径要求,严禁扩孔和开孔,更不得漏装或以铅丝代替。
第8.2.5条 装设摇臂把杆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把杆不得装在架体的自由端处;
二、 把杆底座要高出工作面,其顶部不得高出架体;
三、 把杆应安装保险钢丝绳,起重吊钩应装设限位装置;
四、 把杆与水平面夹角应在45°~70°之间,转向时不得碰到缆风绳;
五、 随工作面升高把杆需要重新安装时,其下方的其他作业应暂时停止。
第8.2.6条 在拆除缆风绳或附墙架前,应先设置临时缆风绳或支撑,确保架体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2个标准节(一般不大于8m)。
第8.2.7条 拆除龙门架的天梁前,应先分别对两立柱采取稳固措施,保证单柱的稳定。 第8.2.8条 拆除作业中,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物件。
第8.2.9条 拆除作业室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因故中断作业时,应采取临时稳固措施。
第三节 卷扬机稳装
第8.3.1条 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的位置上,宜远离危险作业区,视线应良好。因施工条件限制,卷扬机安装位置距施工作业区较近时,其操作棚的顶部应按第5.0.1条中防护棚的要求架设。
第8.3.2条 固定卷扬机的锚杆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
第8.3.3条 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架体底部的导向滑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否则应设置辅助导向滑轮,并用地锚、钢丝绳拴牢。
第8.3.4条 提升钢丝绳运行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面和被水浸泡。必须穿越主要干道时,应挖沟槽并加保护措施,严禁在钢丝绳穿行的区域内堆放物料。
第四节 低架龙门架的整体安装与拆除
第8.4.1条 架体的拼装应在平整的场地上进行,各节点螺栓应紧固,拼装精度应满足安装精度要求。 第8.4.2条 拼装后架体应进行临时加固,除沿立柱纵向绑扎梢径不小于80mm的木杆外,两立柱之间尚应以横杆和剪刀撑进行横向加固,其方法可见附录三。
第8.4.3条 整体吊之前,应在架体顶部四角系牢缆风绳。
第8.4.4条 架体的吊点应采取设计制造吊点。用把杆起吊时,应在起吊(或放倒)架体的相反方向,用辅助缆风绳加以保护。起吊(放倒)要平稳,不得斜吊。
第8.4.5条 架体吊立就位时,应在栓牢缆风绳和固定架体底脚后,方可摘除吊钩。
第8.4.6条 拆除作业时应先挂好吊具,拉紧起吊绳,使架体呈起吊状态,再解除缆风绳和底脚螺栓。 第8.4.7条 龙门架整体安装和拆除工作属起重作业,必须由持证的起重工和有经验的指挥人员配合进行。
第九章 检验规则与试验方法
第一节 检验规则
第9.1.1条 新设计的提升机,必须经产品鉴定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第9.1.2条 批量生产的提升机,在出厂前应进行抽检试验。抽检的台数为年产量的6%,但不得少于2台。试验项目应包括:空载试验、额定荷载试验、超载试验和安全装置的可靠性试验。
第9.1.3条 单台生产的提升机,应按有关规定经工业性考核试验,在确认符合设计技术指标后附产品合格证书,方可投入生产性使用。
第9.1.4条 老产品转产试制、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以及产品有较大改动的提升机,均应制作样机并进行性能试验。
第9.1.5条 新设计的传动、安全、电气等装置,必须分别验证其可靠性后,才能进行整机试验。 第9.1.6条 提升机在第一次投入使用前,应按设计与制造技术文件及使用说明书进行试验。试验内容同第9.1.2条规定。
第9.1.7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升机,应重新进行试验,除不做超载试验外,其他内容同第9.1.2条规定。
一、 正常工作状态下的提升机,作业周期超过1年的;
二、 闲置时间超过半年重新恢复作业的;
三、 经过改进和大修后的;
四、 重新安装后,使用前的;
五、 遭受自然灾害(如暴风、大地震等)可能使结构和提升机构以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第二节 试验方法
第9.2.1条 试验前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试验前应编制试验方案,采取可靠措施,以保证试验及试验人员的安全;
二、 对试验的提升机和场地环境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和具备试验条件;
三、 试验样机应按设计所规定的全部装置和附件进行安装,当高架提升机的架体组装不具备一次组装全高的条件时,可随建筑的增高按架体每接高30m为一试验阶段,分阶段进行。
第9.2.2条 试验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架体的基础、附墙架、缆风绳、地锚等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二、 环境温度:-15℃~35℃;
三、 地面风速:不大于11m/s(六级);
四、 电压波动:±7%;
五、 荷载与标准质差:±3%;
第9.2.3条 空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在空载情况下以提升机各工作速度进行上升、下降、变速、制动等动作,在全行程范围内,反复试验,不得少于3次;
二、 在进行上述试验的同时,应对各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度试验;
三、 双吊篮提升机,应对各单吊篮升降和双吊篮同时升降,分别进行试验;
四、 空载试验过程中,应检查各机构动作是否平稳、准确,不允许有振颤、冲击等现象。 第9.2.4条 额定载荷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吊篮内施加额定荷载,使其重心位于从吊篮的几何中心,沿长度和宽度两个方向,各偏移全长的1/6的交点处。除按空载试验动作运行外,并应作吊篮的坠落试验。试验时,将吊篮上升3~4m停住,进行模拟断绳试验。
第9.2.5条 超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取额定荷载的125%(按5%逐级加荷),荷载在吊篮内均匀布置,做上升、下降、变速、制动(不做坠落试验)。动作准确可靠,无异常现象,金属结构不得出现永久变形、可见裂纹、油漆脱落以及连接损坏、松动等现象。
第9.2.6条 试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写明试验日期、场地环境、参加单位(部门)以及负责人;
二、 审查必备的技术文件及外购件的合格证书;
三、 记载试验情况和结果;
四、 对所试验的提升机作出结论。
第十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一节 使用
第10.1.1条 安装后使用前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机安装后,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按照本规范和设计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前和使用中的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 使用前的检查:
1. 金属结构有无开焊和明显变形;
2. 架体各节点连接螺栓是否紧固;
3. 附墙架、缆风绳、地锚位置和安装情况;
4. 架体的安装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5. 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6. 卷扬机的位置是否合理;
7. 电气设备及操作系统的可靠性;
8. 信号及通讯装置的使用效果是否良好清晰;
9. 钢丝绳、滑轮组的固接情况;
10. 提升机与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防护情况。
二、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月进行1次,由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检查内容包括:
1. 金属结构有无开焊、锈蚀、永久变形;
2. 扣件、螺栓连接的紧固情况;
3. 提升机构磨损情况及钢丝绳的完好性;
4. 安全防护装置有无缺少、失灵和损坏;
5. 缆风绳、地锚、附墙架等有无松动;
6. 电气设备的接地(或接零)情况;
7. 断绳保护装置的灵敏度试验。
三、 日常检查。日常检查由作业司机在班前进行,在确认提升机正常时,方可投入作业。检查内容包括:
1. 地锚与缆风绳的连接有无松动;
2. 空载提升吊篮做1次上下运行,验证是否正常,并同时碰撞限位器和观察安全门是否灵敏完好;
3. 在额定荷载下,将吊篮提升至离地面1~2m高度停机,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和架体的稳定性;
4. 安全停靠装置和断绳保护装置的可靠性;
5. 吊篮运行通道内有无障碍物;
6. 作业司机的视线或通讯装置的使用效果是否清晰良好。
第10.1.2条 使用提升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篮。当长料在吊篮中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严禁超载使用;
二、 严禁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
三、 高架提升作业时,应使用通讯装置联系。低架提升机在多工种、多楼层同时使用时,应专设指挥人员,信号不清不得开机。作业中不论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执行;
四、 闭合主电源前或作业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开关板回零位。在重新恢复作业前,应在确认提升机动作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 发现安全装置、通讯装置失灵时,应立即停机修复。作业中不得随意使用极限限位装置;
六、 使用中要经常检查钢丝绳、滑轮工作情况。如发现磨损严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换;
七、 采用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吊篮下降时,应在吊篮行至离地面1~2m处,控制缓缓落地,不允许吊篮自由落下直接降至地面;
八、 装设摇臂把杆的提升机,作业时,吊篮与摇臂把杆不得同时使用;
九、 作业后,将吊篮吊至地面,各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主电源,锁好闸箱。
第二节 管理
第10.2.1条 提升机使用中应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 司机应按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对提升机各润滑部位,进行注油润滑;
二、 维修保养时,应将所有控制开关板至零位,切断主电源,并在闸箱处挂“禁止合闸”标志,必须时应设专人监护;
三、 提升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进行保养、维修,排除故障应在停机后进行;
四、 更换零部件时,零部件必须与原部件的材质性能相同,并应符合设计与制造标准;
五、 维修主要结构所用焊条及焊缝质量,均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六、 维修和保养提升机架体顶部时,应搭设上人平台,并应符合高处作业要求。
第10.2.2条 提升机应由设备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对卷扬机和架体分开管理。
第10.2.3条 金属结构码放时,应放在垫木上,在室外存放,要有防雨及排水措施。电气、仪表及易损件的存放,应注意防震、防潮。
第10.2.4条 运输提升机各部件时,装车应垫平、尽量避免磕碰,同时应注意各提升机的配套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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