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海南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和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使卫生监督功能下沉,执法监督关口前移,推进卫生监督进社区、进乡镇,全面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对象 海南省境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本辖区开展卫生监督巡查和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局,并协助调查(见附件1、附件2)。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辖区开展卫生监督巡查和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做好相关记录,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所在地市、县(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有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还应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

助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附件3)、城市二次供水单位(附件4)及学校饮用水卫生(附件5)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饮用水感官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当地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等学校卫生服务工作进行巡访(附件6),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工作开展巡访(附件7),发现违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线索及时向所在地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三、服务流程

四、协管职责

卫生监督协管的主要职能是在辖区内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及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卫生监督工作,对管理相对人开展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协助违法行为调查。可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但不行使行政处罚权。业务上接受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并及时向其反馈各种卫生监督信息。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制定全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相关政策及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对全省卫生监督协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组织对全省卫生监督协查巡查员进行培训;组织协调、督办涉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违法案件的查处。

(二)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做好辖区内卫生监督协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对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指导涉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指导、培训并参与对其考核评估;负责对辖区内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饮用水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有关工作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设置卫生监督协管室,配备专(兼)人员2-3人负责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其中设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

至少1人。

(五)各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并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巡查表(或记录)内容进行填写,且填写或记录的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档案,摸清底数,做到一户一档。

五、考核指标

(一)发现涉及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和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协管项目异常情况时,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单位应随时报告。

(二)协助开展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实地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应达95%以上,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应达100%。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

六、附表

1、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2、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3、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巡查登记表 4、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巡查登记表 5、学校饮用水卫生巡查登记表 6、学校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表 7、医疗服务卫生巡访登记记录

附表1: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注:1.信息类别: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职业病危害、学校卫生、非法行医(采供血)。 2.信息内容:对发现问题(隐患)的地点、内容等有关情况的简单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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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机构名称 年度: 年

注:对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采供血)开展巡查,填写本表。备注栏填写发现问题后的处置方式(如报告卫生监督

机构或帮助整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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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巡查登记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被检查人(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巡查员(签字): 巡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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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4:

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巡查登记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被检查人(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巡查人员(签字): 巡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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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学校饮用水卫生巡查登记表

学校名称: 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被检查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6:

学校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表

学校名称: 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被检查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7:

医疗服务卫生巡访登记记录

机构名称: 负责人: 场所地址: 电 话:

注:如在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发现无证行医游医、牙医应当在备注中注明。

被检查人(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巡查人员(签字): 巡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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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卫生 监督 协管△ 规范 通知 抄送:各市、县(区)、自治县卫生监督所。

海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11月18日印发

校对人:陈 磊 打字员:陈彩霞 (共印4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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