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0 目的
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减少大厦财产损失,制定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3.0 内容 3.1职责
3.1.1物业部车队负责协助车管部处理造成中百大厦范围内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3.1.2物业部车队与各门店车队负责中百大厦范围内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3.1.3经法院立案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司监察部和车管部处理,大厦物业部车队配合。 3.2现场处理
3.2.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立即停车,和随车人员一起保护现场。根据新交通法规定,无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异议的,可达成书面协议私了,但我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须报本部门车队长和保险公司同意才能撤离现场;当事人对事故成因和赔偿责任有异议的,应迅速报警,并立即向本部门车队长汇报。私了协议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及车牌号码、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行驶方向、撞击部位,明确各方的责任和赔偿办法、方式、数额,由本部门车队长整理、汇总后报物业部车队,车队留存复印件存档,并报公司车管部备案。
3.2.2造成人员伤亡的,驾驶员应立即抢救伤者(移动时需用物品标明位置)和保护财产,必要时搜寻目击证人,同时向本部门车队长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勘察现场,对事故现场图予以确认。
3.2.3各门店车队长接到报案后,马上报门店店长,同时报物业部车队和保险公司(记录保险公司接案人姓名),按公司事故处理程序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救援处理,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故现场善后工作。有员工伤亡的,各门店车队长立即报人力资源部。并由大厦物业车队报公司车管部。 3.3立案处理
3.3.1事故立案后,各门店车队长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理事故,联系保险公司和公安机关指定的物价部门对损失进行评估。需公司车管部协助处理的,由大厦物业车队协调公司车管部。
3.3.2当事人在事故发生3日内填写《事故经过》报大厦物业车队,由大厦物业车队报公司车管部备案。
3.3.3肇事车辆维修时,各门店车队要派专人负责监修,若保险公司估损有漏项时,监修人应通知维修厂停止维修,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追加维修项目。
3.3.4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时间为10天,接到调解通知后,各门店车队长要及时到现场处理,规定时间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接到调解终结书2日内,将事故资料由大厦物业车队移交公司车管部处理。 3.4保险索赔
事故结案后,各门店车队将事故索赔资料3日内传大厦物业车队,由大厦物业车队报公司车管部。 3.5责任认定
3.5.1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3.5.2 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以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3.5.3不属公安机关立案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所在车队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与事故存在的因果关系认定当事人责任。
3.5.4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虽有违法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事故责任。 3.5.5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推定为全部责任:
3.5.5.1逃逸或者故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5.5.2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5.5.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隐瞒不报或者擅自私了,致使单位造成损失的; 3.5.5.4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造成事故的; 3.5.5.5驾驶员酒后驾驶造成事故的。
3.5.5.6私自将车辆交给其他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按同等责任认定。 3.5.5.7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3.5.5.8怂恿、迫使驾驶员违法驾驶(驾驶员已提出抗辩无效),怂恿、迫使者负全部责任,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
3.5.6 属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 3.6处罚原则
3.6.1各门店车队长根据事故成因、责任和损失,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3.6.2 事故结案5日内,当事人持《中百大厦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罚书》到门店财务部上交赔款,财务收款出具收款收据返回车队。各门店车队长将《中百大厦道路交通事故处罚书》5日内传大厦物业车队,由大厦物业车队报公司车管部备案。
3.6.3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当场向车队长或由大厦物业车队报公司车管部提出复议,并填写《潍百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处罚复议表》逐级报批,批复后由各门店车队长具体实施。 3.7事故处罚
3.7.1对交通事故总损失额的确定,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认定单位应予承担的全部损失额;不属于公安部门立案范围的,依据单位实际支付的损失额。
3.7.2 单位在上述规定损失额的基数上,按当事人所负责任进行处罚。 3.7.2.1负全部责任者,按事故总损失额的10%处罚; 3.7.2.2负主要责任者,按事故总损失额的8%处罚; 3.7.2.3负同等责任者,按事故总损失额的5%处罚; 3.7.2.4负次要责任者,按事故总损失额的3%处罚。
3.7.3 符合第3.5.5款责任者,保险公司拒赔事故损失的,当事人赔偿单位全部损失。临时驾驶员辞退,合同驾驶员调离驾驶员岗位。
3.7.4 当事人收到处罚书后2日内交上赔款,每迟一天扣绩效考核分2分。 4.0 工作质量记录及考核
4.1 驾驶员按以上规范处理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违反规定按内容3.7处罚。 5.0责任部门: 5.1主导部门
中百大厦物业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解释、监督及考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监督执行。 5.2辅助部门
中百大厦各分店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执行。
6.0执行时间
6.1本办法自2009年8月31日开始执行。 7.0相关文件及表格
7.1《中百大厦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罚书》 7.2《潍百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处罚复议表》 8.0培训岗位:
8.1中百大厦物业车管主管、驾驶员。 附表格:
潍百集团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罚书
潍百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处罚复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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