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开庭仍要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回避是我国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三大诉讼法均对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各级法院在实践中也确实较好地执行了这一制度。但是,许多审判人员在诉讼中,仅在首次开庭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而在第二次、第三次开庭时就很少再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笔者认为,审判人员在每次开庭时,均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一、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该项权利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始末,当事人不仅可以在法庭调查、辩论等各阶段行使,也可以在每一次庭审时行使。
第二、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在首次开庭时并不知道是否有回避的情形,而是在开庭后才通过这样地、那样地途径得知该回避情形的存在。要求当事人在首次开庭时即作出具有一次性承诺意味着是否申请回避的决定,显然不妥。
第三、有些情形下,极少数审判人员在首次开庭后,私下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是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吃请受礼等违纪违法行为,也是回避的法定理由,当事人得知后,自然可以申请其回避。
有人认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在得知后的合理期间内提出,再次开庭时无需再交待这项权利了。笔者认为,是否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从法院的角度而言,每次开庭时均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符合程序公正的真正内涵。既可以防止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主观倾向,又可以消除当事人的顾虑和不信任心态,也可以防止某些当事人以此为借口故意缠讼、拖讼现象发生,有利于审判工作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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