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编 号:AC-66R1-02

颁发日期:2006年07月17日 批 准 人:蒋怀宇

标题: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1.目的和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第66.10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提供标准。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同时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 3.撤销

本咨询通告完全生效日期起撤销原AC-66-03中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内容。 4.生效日期

本咨询通告中基本技能考试大纲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生效,本通告完全生效日期为 2007年2月1日。 5.考试大纲说明

5.1笔试考试大纲(附件一)说明 5.1.1定义

模块式考试:模块式考试是指将考试内容按照科目(模块)划分,分科目(模块)进行考试,各科(模块)成绩均合格后方说明其笔试成绩合格。

新增专业:是指已持有CCAR-66R1部第66.7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增加专业。

新增类别:是指持有CCAR-66R1部第66.7条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5.1.2考试内容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笔试内容分为以下13个模块:

M3. 电工基础

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 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 M6. 维护技术基础

M8. 空气动力学基础及飞行原理 M9. 人为因素

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 M12. 直升机飞行原理、结构与系统 M13. 活塞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 M14. 燃气涡轮发动机 M15. 活塞式发动机 M16. 螺旋桨

5.1.3考试要求及题目分配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笔试采用模块考试方法进行。

模块考试申请人应当通过其申请专业规定的每一模块内容的考试。如: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电子专业的申请人应当通过 M3、 M4、 M5、 M6、M8、M9、M10、M11、M14这9个模块的考试。这些模块的考试都通过了才表示其通过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电子专业的笔试。

考试时间按照每道题72秒作答计算,每模块考试成绩按照成绩的70%(含)以上为合格。申请人可以选择一次申请一个或多个模块内容的考试,但每场考试的最长时间不超过3小时。

各专业的模块分配以及每一模块的笔试试题数量分配情况如《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笔试各专业试题数量分配表》所示。

ME-TH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直升机 ME-PH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直升机

AV航空电子专业

5.1.4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笔试考题按照难易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定义如

的抽取试题。

考试大纲中定义等级3的章节,从试题等级3和等级2中抽取。 考试大纲中定义等级2的章节,从试题等级2和等级1中抽取。 考试大纲中定义等级1的章节,从试题等级1中抽取。

抽题数量等于考试大纲中各节定义题量数目乘以60%并向上取整数,作为高一级难度的抽题数;定义的题量数目减去该数,即为低一级难度试题的抽题数。

实例11.11.2部分:

ME专业应考的试题等级为“3”的题目数量为4*60%= 3道,2级试题的数量 4-3= 1道;

AV专业考等级1试题1道。

5.2口试考试说明

针对各专业的不同,5.2.3规定了考试范围及题目数量。其中M6、M9、M10、M11、M12、M13、M14、M15是指笔试考试大纲中规定的模块内容。题目的等级应当满足笔试考试大纲中规定的试题等级要求。 5.2.1口试考试方法

考生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口试题库中抽取5道口试题作为考题。 考试由民航总局委任的三名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口试考试执考委任代表执行。

考生的考试成绩为三名执考委任代表给出的平均分,考试分数100分为满分,70分(含)以上为合格。

5.2.2口试考试组卷和出题规则

 抽取的试题等级按照笔试考试大纲中规定的等级抽取。如大纲中规定的

等级为3,抽题时应当抽取3级题。  抽题数量按照上表,在各模块内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试题,且同一章节

的题目不得重复抽取。

5.3基本技能考试说明

5.3.1 基本技能考试大纲(附件二)使用说明

基本技能考试大纲的专业分为航空机械(ME)和航空电子(AV)两个专业。 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基本技能考试内容,根据专业类别

的实作可以结合到其他项目中进行,如“常用工具和量具的使用”、“常用电子电气测试设备的使用”等。

各民用航空器维修基本技能授权考试机构应当制定满足本大纲要求的基本技能考试题目并得到民航总局批准。

基本技能考试大纲的考试等级说明 1级:

(1) 了解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 (2) 能查找到相应的维修资料。 2级:

(1) 掌握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

(2) 能查找到并应用相应的维修资料;

(3) 比较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 维修质量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3级:

(1) 熟练掌握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

(2) 能独立进行维修工作和检查,能够分析各种信息和测量数据,必要时

采用正确的修正措施;

(3) 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维修质量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5.3.2 基本技能考试方法

基本技能考试由民航总局委任的两名基本技能执考委任代表执行。

考生的基本技能考试成绩为两名执考委任代表给出的平均分,考试分数100分为满分,70分(含)以上为合格。

每组执考委任代表(2人)最多能同时执考6人,但考试地点需在同一考试室或区域内。

基本技能考试应考查考生掌握所考项目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两个方面,基本知识考查采用问答方式,技能考查采用实作评估方式。

基本知识问题的分数应占基本技能考试的20%,实际操作技能为80%。 考试题目必须是综合性的。考试时间为2-4小时。

各授权考试机构须建立航空机械专业ME和航空电子专业AV的实作试题库,试题库的内容必须覆盖本通告基本技能考试大纲的内容。根据考生考试的专业,采用随机抽题的方法确定考试题目。

对于非147培训机构培训的考生,基本技能考试不及格者,三个月后才能申请补考。

5.3.3基本技能考试评估标准

基本知识(满分20分)由执考委任代表根据考生实际考试题目提问,问题可以包括基本原理、操作标准、所需工具/设备、维护技术资料、安全注意事项、操作过程(步骤)描述等。

实际操作技能打分标准如下(满分80分): (1) 维修资料、工卡的正确使用 10%

(2) 工具/设备的正确选择和使用 10%

(3) 施工完成的质量和熟练程度(包括工序) 60% (4) 施工完成后的自检(检查或检测)情况 10% (5) 安全操作意识、团队合作意识(如适用)和完成工作后现场清理等 10%。 当考生出现下列任何一项时,考试委任代表有权终止考试,该考生基本技能考试视为不合格:

(1) 考生缺乏必要的操作基本知识或不清楚操纵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2) 考生的操作不正确或遗漏某项操作步骤可能对安全造成影响或存在安

全隐患; (3) 考生在操作过程中,违反维修操作程序或操作步骤,可能造成严重质

量隐患; (4) 执考委任代表认为必须终止考试的其他原因。 5.3.4基本技能考试成绩签署和存档

基本技能考试执考委任代表在执考时应认真填写本通告附件三《基本技能考试评估单》。评估单由授权考试机构存档备查(至少保存2年)。

授权考试机构应向通过基本技能考试的考生颁发由两名执考委任代表签署的考试成绩通知单。考试成绩通知单由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制作。

5.4新增专业/类别考试

5.4.1新增专业考试可以免考M3,M8,M9,M10四个模块内容的笔试。同时,对于已持有航空机械专业(ME)执照的人员欲新增航空电子专业(AV)者还可以免考M6模块内容的笔试;对于已持有航空电子专业(AV)执照的人员欲新增航空机械专业(ME)者还可以免考M4、M5模块内容的笔试。

5.4.2新增类别考试可以免考M3、M4、M5、M6、M8、M9、M10七个模块的内容的笔试。同时可以免考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具体的新增类别考试的模块内容如下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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