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试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 四年五月

目 录

1 总则

2 定额标准项目构成 3 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4 附则

附录:中央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1总 则

1.0.1 为科学合理地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

1.0.2 本定额标准的编制,贯彻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内容,完善和细化预算定额及项目工作(工程)量,力求做到科学合理,操作规范,讲求效益。

1.0.3 本定额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年度日常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费用、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及其它专项费用另行申报和核定。

1.0.4 本定额标准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要按照工程的功能或资产比例划分公益部分,划分方法是:

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文],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3)灌区工程由各地根据其功能、水费到位情况、工程管理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

1.0.5 本定额标准由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及调整系数组成。调整系数根据水利工程实际维修养护内容和调整因素采用。

1.0.6 本定额标准对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和灌区工程按照工程级别和规模划分维修养护等级,分别制定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1.0.7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分为四级九类,具体划分标准按表1.0.7执行。

注: 1.堤防级别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确定,凡符合分类指标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

工程。

2. 堤身断面建筑轮廓线长度L 为堤顶宽度加地面以上临背堤坡长之和,淤区和戗体不计入堤身断面。

1.0.8 控导工程分丁坝、联坝和护岸,具体划分标准按表1.0.8执行。

1.0.9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分为三级八等,具体划分标准按表1.0.9执行。

一等。水闸流量按校核过闸流量大小划分,无校核过闸流量以设计过闸流量为准。

1.0.10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分为三级五等,具体划分标准按表1.0.10执行。

1.0.1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分为四级,具体划分标准按表1.0.11执行。

级确定。

1.0.12 灌区工程中渠道工程、渡槽工程、倒虹吸工程、涵洞(隧洞)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分为八级,具体划分标准按表1.0.12执行。

1.0.13 灌区工程中滚水坝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分为六级,具体划分标准按表1.0.13执行。

定额标准项目构成

2.1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2.1.1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堤顶维修养护、堤坡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堤防隐患探测、防浪林养护、护堤林带养护、淤区维修养护、前(后)戗维修养护、土牛维修养护、备防石整修、管理房维修养护、害堤动物防治、防浪(洪)墙维修养护和消浪结构维修养护。

2.1.2 堤顶维修养护内容包括堤顶养护土方、边埂整修、堤顶洒水、堤顶刮平和堤顶行道林维修养护。

2.1.3 堤坡维修养护内容包括堤坡养护土方、排水沟维修养护、上堤路口维修养护和草皮养护及补植。

2.1.4 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内容包括标志牌(碑)维护和护堤地边埂整修。

2.1.5 堤防隐患探测内容包括普通探测和详细探测。

2.2 控导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2.2.1 控导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坝顶维修养护、坝坡维修养护、根石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上坝路维修养护和防护林带养护。

2.2.2 坝顶维修养护内容包括坝顶养护土方、坝顶沿子石维修养护、坝顶洒水、坝顶刮平、坝顶边埂整修、备防石整修和坝顶行道林养护。

2.2.3 坝坡维修养护内容包括坝坡养护土方、坝坡养护石方、排水沟维修养护和草皮养护及补植。

2.2.4 根石维修养护内容包括根石探测、根石加固和根石平整。

2.2.5 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内容包括管理房维修养护、标志牌(碑)维护和护坝地边埂整修。

2.3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2.3.1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闸门维修养护、启闭机维修养护、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闸室清淤、白蚁防治、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和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

2.3.2 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内容包括养护土方、砌石护坡护底维修养护、防冲设施破坏抛石处理、反滤排水设施维修养护、出水底部构件养护、混凝土破损修补、裂缝处理和伸缩缝填料填充。

2.3.3 闸门维修养护内容包括止水更换和闸门维修养护。

2.3.4 启闭机维修养护内容包括机体表面防腐处理、钢丝绳维修养护和传(制) 动系统维修养护。

2.3.5 机电设备维修养护内容包括电动机维修养护、操作设备维修养护、配电设备维修养护、输变电系统维修养护和避雷设施维修养护。

2.3.6 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内容包括机房及管理房维修养护、闸区绿化、护栏维修养护。

2.3.7 物料动力消耗内容包括水闸运行及维修养护消耗的电力、柴油、机油和黄油等。

2.4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2.4.1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机电设备维修养护、辅助设备维修养护、泵站建筑物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检修闸维修养护、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和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

2.4.2 机电设备维修养护内容包括主机组维修养护、输变电系统维修养护、操作设备维修养护、配电设备维修养护和避雷设施维修养护。

2.4.3 辅助设备维修养护内容包括油气水系统维修养护、拍门拦污栅等维修养护和起重设备维修养护。

2.4.4 泵站建筑物维修养护内容包括泵房维修养护、砌石护坡挡土墙维修养护、进出水池清淤和进水渠维修养护。

2.4.5 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内容包括管理房维修养护、站区绿化、围墙护栏维修养护。

2.4.6 物料动力消耗内容包括泵站维修养护消耗的电力、汽油、机油和黄油等。

2.5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2.5.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主体工程维修养护、闸门维修养护、启闭机维修养护、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大坝电梯维修、门式启闭机定期维修、检修闸门维修、白蚁防治、通风机维修养护和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

2.5.2 水库主体工程分为混凝土坝和土石坝。主体工程维修养护内容包括混凝土空蚀剥蚀磨损及裂缝处理、坝下防冲工程维修、土石坝护坡工程维修、金属件防腐维修、观测设施维修养护。

2.5.3 闸门维修养护内容包括闸门表层损坏处理、止水更换、行走支承装置维修养护。

2.5.4 启闭机维修养护内容包括机体表面防腐处理、钢丝绳维修养护、传(制)动系统维修养护。

2.5.5 机电设备维修养护内容包括电动机维修养护、操作系统维修养护、配电设施维修养护、输变电系统维修养护、避雷设施维修养护。

2.5.6 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内容包括机房及管理房维修养护、坝区绿化、围墙护拦维修养护。

2.5.7 物料动力消耗内容包括水库维修养护消耗的电力、柴油、机油、黄油。

2.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2.6.1 渠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2.6.1.1 渠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渠道养护土方、护渠林(草) 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生产交通桥维修养护、涵闸维修养护、跌水陡坡维修养护、撇洪沟(横向排水)维修养护、量水设施维修养护、渠道清淤(沉沙池清淤)、渠道防渗工程维修养护及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

2.6.1.2 渠道养护土方内容包括渠顶养护土方、渠坡养护土方。

2.6.1.3 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内容包括标志牌(碑)维护和管理房维修养护。

2.6.2 渡槽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2.6.2.1 渡槽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主体建筑物维修养护、管理房维修养护及渡槽清淤。

2.6.2.2 主体建筑物维修养护内容包括养护土方、混凝土破损修补、工程表面裂缝维修养护、浆砌石破损修补、止水维修养护、护栏维修养护。

2.6.3 倒虹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2.6.3.1 倒虹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主体建筑物维修养护、管理房维修养护及倒虹吸清淤。

2.6.3.2 主体建筑物维修养护内容包括养护土方、浆砌石破损修补、拦污栅维修养护、混凝土破损修补、裂缝处理、止水维修养护。

2.6.4 涵洞(隧洞)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2.6.4.1 涵洞(隧洞)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主体建筑物维修养护及涵洞(隧洞)清淤。

2.6.4.2 主体建筑物维修养护内容包括养护土方、浆砌石破损修补、拦污栅维修养护、混凝土破损修补、裂缝处理、止水维修养护。

2.6.5 滚水坝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2.6.5.1 滚水坝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主体建筑物维修养护、管理房维修养护。 2.6.5.2 主体建筑物维修养护内容包括养护土方、工程表面维修养护、混凝土破损修补、浆砌石破损修补、防冲设施破坏处理、反滤排水设施维护。

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3.1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以1000m 长度的堤防为计算基准。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按表3.1.1执行。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调整系数按表3.1.2执行。

3.2 控导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控导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计算基准为:坝80m/道,垛30m/个,联坝100m/段,护岸100m/段,坝、垛、护岸高度为4m (从根石台起算,无根石台从多年平均水位起算)。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按表3.2.1执行。

控导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调整系数按表3.2.2执行。

3.3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以各等别水闸工程平均流量(下限及上限) 、平均孔口面积(下限及上限) 、孔口数量为计算基准,计算基准如表3.3.1。水闸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按表3.3.2执行。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调整系数按表3.3.3执行。

3.4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以各等别泵站工程平均装机容量(下限及上限) 为计算基准,计算基准如表3.4.1。泵站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按表3.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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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站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调整系数按表3.4.3执行。

3.5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以水库级别的坝高、坝长、闸门孔数、启闭机台数为计算基准,计算基准如表3.5.1。水库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按表3.5.2执行。平原水库(湖泊)围坝和低于13m 的水库工程付坝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参照堤防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执行,进、出水闸参照水闸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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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调整系数按表3.5.3执行。

表3.5.3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调整系数表

3.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渠道工程以1000m 长度为计算基准,渡槽工程、倒虹吸工程、涵洞(隧洞) 工程以100m 长度为计算基准,滚水坝工程以滚水坝体积为计算基准,各等级滚水坝计算基准体积如表3.6.1。灌区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按表3.6.2执行。灌区中的水闸工程、水库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参照3.3、3.5的有关规定执行。≧1000kw 的泵站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参照4.4的有关规定执行。灌区排水沟(渠)及涝区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参照灌区渠道及建筑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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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调整系数按表3.6.3执行。

渡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调整系数按表3.6.4执行。

倒虹吸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调整系数按表3.6.5执行。

涵洞(隧洞) 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调整系数按表3.6.6执行。

滚水坝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调整系数按表3.6.7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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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4.1 本定额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4.2 本定额标准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4.3 中央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见附录(仅发中央直属单位)。

4.4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 参照本定额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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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中央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一、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1、堤防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1.1执行。

表1.1 堤防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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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堤防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1.2执行。调整项目定额标准不含勘测设计费和质量监督监理费,采用时按规定的费率计列(下同)。

表1.2 堤防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

3、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按表4.1.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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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导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1、控导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2.1执行。

表2.1 控导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

2、控导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2.2执行。调整项目定额标准不含勘测设计费和质量监督监理费,采用时按规定的费率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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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导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按表2.3执行。

三、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1、水闸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3.1执行。

表3.1 水闸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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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闸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3.2执行。调整项目定额标准不含勘测设计费和质量监督监理费,采用时按规定的费率计列。

3、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按表3.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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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1、泵站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4.1执行。

表4.1 泵站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表

2、泵站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4.2执行。调整项目定额标准不含勘测设计费和质量监督监理费,采用时按规定的费率计列。

3、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按表4.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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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1、水库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5.1执行。

表5.1 水库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表

平原水库(湖泊)围坝和低于13m 的水库工程付坝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参照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执行,进、出水闸参照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执行。

2、水库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5.2执行。调整项目定额标准不含勘测设计费和质量监督监理费,采用时按规定的费率计列。

表5.2 水库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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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按表5.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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