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
加强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
右安门工商所 张宁
近年来,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屡屡暴露出不少问题,一些不良的培训机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如何进行有效监管,净化教育培训市场,值得工商部门思考。
一、当前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
培训机构资质不全。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然而目前市场上很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存在资质不全的问题,“有证无照”或者“无证无照”。
培训质量难以保证。很大一部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只注重短期的经济利益,没有成体系的教学模式,市场上什么课程热就培训什么;一些培训机构租用民宅、车库、闲置场所作为培训场所,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部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聘请的教师缺乏相应资质水平,培训成效难以保证。
虚假宣传现象严重。一些培训机构在宣传中,夸大其实并不存在的办学资质、办学设施和师资力量,不切实际地使用“一对一名师辅导”、“顶级名师”、“包通过考试”、“大幅提升学生成绩”等字眼,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上当受骗。
故意设置合同陷阱。一些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为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在合同中故意设置陷阱,设立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一些培训机构号称“考试保过,不过退费”,学员没过时,又称是学员未按规定的时间学习。
二、工商监管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存在的困难
缺少明确的监管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目前国务院并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法规。因此,基层工商部门在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进行监管执法时,只能套用《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广告法》、《公司法》等通用性的法律法规,而没有专门的法律执行依据,针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标准也无法统一判定。
缺少权责明晰的监管格局。民办培训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营利性”两种,非营利性的由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营利性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但实际上,很多民办培训机构以“非营利性”审批登记,在实际经营中却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民政部门监管不到位,工商部门又无此监管职能,出现监管的“盲区”。另外,对于市场上出现的“有证无照”、“无证无照”等资质不全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界定该由哪个职能部门监管,教育、民政、工商等部门之间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没有形成权责明晰的监管格局。
三、工商部门加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管的具体法规。坚持以《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处罚法》等为基础,结合市场监管实际,出台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管的具体办法,明确工商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注册登记的具体规定,也明确对不同种类、不同违法情节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和行政处罚的具体办法。
(二)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咨询、教育投资类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管执法。摸清辖区内教育咨询、教育投资类企业的底数,掌握其是否实际从事教育培训等经营情况,建立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培训内容等信息的详细台账。对无证无照擅自从事教育培训活动、擅自变更住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超越经营范围的,依法予以规范和查处。
(三)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监测力度,严查虚假宣传行为。在户外广告登记工作中,要严格规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内容,加大对各类媒体发布的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监测力度,对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四)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定期发布消费警示。工商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关消费警示,提醒学生和家长审慎理性地选择民办培训机构,认真查看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师资证明、培训协议、培训场地,保留相关资料,不要轻信广告宣传和口头承诺。
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协调解决消费者与培训机构因教学质量、培训费用等因素引起的纠纷,严厉查处培训机构设立“霸王条款”、故意欺骗消费者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咨询、教育投资类企业的法制宣传。工商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渠道以及上门走访企业的机会,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咨询、教育投资类企业的法制宣传。督促企业应在登记注册的住所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再新设教学点、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恶意终止办学。
(六)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工商部门应积极联合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税务部门、公共社区,广泛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联合行动的力量,进一步规范和净化教育培训市场,保护合法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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