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颁布日期】:1993-01-27【生效日期】:1993-01-27【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信息产业部

邮电部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3年1月27日)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周正庆同志在全国储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储蓄管理条例》宣传提纲”,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请尽快传达到所有储蓄业务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宣传工作,确保《条例》按期实施。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条例》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我部1986年3月10日颁发的《邮政储蓄章程》同时废止。  邮政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必须同时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条款,做好储蓄工作,并协调好与人民银行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对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储蓄业务健康发展。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条例》实施后,定期储蓄自动转存业务,全国暂不统一开办;有条件的省(区、市)局,可先制定具体办法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部将根据试点情况在适当时候推广。各局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自动转存业务仅限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并以一次为限。  (二)自动转存必须在开户时约定,到期时本利一并转存,转存存期与原存期相同。转存期满,转存部分利息以转存日挂牌利率为标准计付。   (三)转存部分若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其提前支取或逾期部分利息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付。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条例》改变了现行活期储蓄存款计息的规定,具体计息办法必须作相应变更。为简化核算手续,便于营业和事后监督人员操作,活期储蓄分户帐格式暂不变动,仍采用利息查算表方法查算利息,但利息查算表和计息办法略作变更。具体办法如下:  自1993年7月1日起,将现行活期利息查算表改为以月息三厘(3‰)为标准的查算表。查算表的编制、使用办法与原来相同,即每年360张,每天一张,发生业务时按存取金额查表后增加或减少利息余额。但这时的“利息余额”已不是真正的利息余额,而是以三厘为标准的利息基数。因此,结息日须将分户帐上的利息余额(基数)乘以当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与三厘的倍数后,再转入本金。如:  假设某户1994年6月30日分户帐上利息余额(基数)为3.50元,当日活期存款利率为月息2.4‰,结息时应转入本金的利息为:       2.4  3.50×---=2.80(元)       3.0  清户日,须将分户帐上的利息余额(基数)减去按本金从当日表中查得利息基数后,再乘以当日利率与三厘的倍数,所得的积才是应付储户的利息。如:  假设某户1993年7月1日存入100元,当年8月1日全部支取,当日分户帐上利息余额(基数)为3.60元,挂牌利率为1.5‰。从8月1日查算表中查得100元利息基数为330元,应付储户利息为:              1.5  (3.60-3.30)×---=0.15(元)              3.0  为便于计算,可编制三厘倍数表备用。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条例》生效后,计算规定的变更涉及到计提应付利息的核算,考虑到《条例》实施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确保储蓄业务按《条例》规定顺利开展,内部核算办法暂不改变,日后再予研究。

class="law_article" name="5">  五、为便于储蓄业务人员学习、执行《条例》,做好服务和宣传解释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已将《条例》、执行《条例》的规定、宣传提纲等编印成册,并印制了营业厅宣传画,部已统一订购,分别由中国金融出版社、长城图片社(河南)迳发各省,请按所附清单数量验收,在3月1日前发至各储蓄点。对外宣传工作,请按宣传提纲统一口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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