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计划生育村务公开(2)

一、计生政策类

(一)现行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1、夫妻双方属于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子女

(1)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2)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3、再婚夫妻生育

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农村计生奖扶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

2、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每人每年960元。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计生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生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农村人口每人每年2040元,城镇人口每人每年408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农村人口每人每年1800元,城镇人口每人每年3240元。

3、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

(1)经鉴定为三级及以上计生手术并发症的人员,每人每年发给特别扶助金1200元;二级2400元;一级3600元。

(2)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享受免费康复治疗。

(五)晚婚晚育奖励政策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

勤,工资、奖金照发。

施行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及优惠政策

1、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或一次性发给15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的,由市财政统一负担。

(七)企业(县属以上)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

1、享受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一是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改革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等规定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3)2001年1月1日后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

2、奖励标准:每人3500元,分五年兑现,每年700元。

(八)城镇居民年老计划生育奖励

1、享受城镇居民年老计划生育奖励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属我市城镇非农业户口;

(3)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

(4)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县属以上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2、奖励标准:每人3500元,分五年兑现,每年700元。

(九)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政策

1、享受高考加分优录的条件

(1)考生及其父母均为我省农村居民;

(2)考生为独生女;

(3)考生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2、对于符合条件的考生,在高考成绩基础上,给予加5分投档的照顾。

(十)农村独生女中考优录政策

1、享受中考优录的条件

(1)考生及其父母均为我市农村居民;

(2)考生为独生女;

(3)考生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2、对于符合条件的考生,在中考成绩基础上,给予加5分投档的照顾。

(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违反生育政策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违反生育政策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3、当事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4、当事人违反生育政策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

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以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一)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处罚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除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党员的给予党内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开除工作籍。

二、 办事程序类

(一)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

从2015年起,对本市范围内夫妻均属初育的不再要求办理《生育服务证》,由其自主安排生育。对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所在镇(街道)计生办出具《参保人员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证明》。对于跨省流动育龄群众有需要的,仍可按原办法办证。

(二)二孩及以上《生育证》审批办证程序

1、夫妻共同提出申请,填写生育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①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②双方婚育情况证明,户籍地在省内由村、居出具或打印全员信息卡,省外的由乡(镇、街道)提供;③双方或一方属再婚的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属丧偶的提供户籍地村(居)出具的丧偶证明;④夫妻近期2寸合影照片1张;⑤省《条例》规定的其它材料。

2、村(居)委会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代送镇(街道)计生办。

3、镇(街道)计生办复核,对于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在3日内报市卫生计生局,并网上录入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市卫生计生局在收到材料之日后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对于材料齐全的,在予以网上审批;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由镇(街道)计生办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由镇(街道)计生办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5、市卫生计生局网上审批后,镇(街道)计生办在1个工作日内发证。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1、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异地(流出省外)工作或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在离开户籍地前,选择在镇(街道)计生办或村(居)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已婚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2、村(居)初审材料、核实信息,代送镇(街道)计生办。

3、镇(街道)计生办复核材料、发证。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1、表明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共同向户籍地村(居)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近期1寸家庭及子女合影照片1张;

2、村(居)审查,代送镇(街道)计生办。

3、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发证。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1、夫妻共同向女方户籍地村(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户口簿、病史相关资料。

2、村(居)初审,并送交镇(街道)计生办。

3、镇(街道)计生办进行社会调查,核实情况,送交市卫生计生局。

4、市卫生计生局审查、组织医学初筛,报宜昌市卫生计生委。

5、宜昌市卫生计生委进行审查、组织鉴定,在30个工作日将鉴定结果通知到申请人。

(六)农村计生奖扶制度落实程序

1、本人向村(居)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报镇(街道)。

3、镇(街道)初审并张榜公示,报市卫生计生局。

4、市卫生计生局审核、确认并公布,逐级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5、奖扶资金由委托代发银行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七)计生特别扶助制度落实程序

1、本人向村(居)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独生子女子女三级以上伤(病)残、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

2、村(居)委会进行初审,送镇(街道);

3、镇(街道)进行审查,送市卫生计生局;

3、市卫生计生局审批并公示,报宜昌市和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4、特扶资金由委托代发银行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八)高考加分对象确认程序

1、符合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申报条件的考生领取并填写登记表,并提供考生及父母户口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籍地《村(社区)委会证明信。

2、镇(街道)计生办、公安派出所联合进行审查,报市卫生计生局;

3、市卫生计生局、教育局、公安局联合审核、确认资格并公示;

4、市教育局上报省教育局。

(九) 中考加分对象确认程序

1、符合农村独生女中考加分申报条件的考生领取并填写登记表,并提供考生及父母户口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籍地《村(社区)委会证明信。

2、镇(街道)计生办、公安派出所联合进行审查,报市卫生计生局;

3、市卫生计生局、教育局、公安局联合审核、确认资格并公示。

(十)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1、市人口计生局作出书面征收决定,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

(十一)免费技术服务的项目和办理程序

1、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1)环情、孕情监测;(2)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输卵(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6)节育手术并发症进行免费治疗;(7)免费婚前健康检查。(8)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2、办理程序

1、农村育龄夫妻需施行节育手术的,向村(居)提出申请;

2、村(居)审核,填发计生避孕节育免费服务证明单;

3、育龄夫妻持证明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定点机构接受服务。

(十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办理

1、 未婚及政策外怀孕对象由镇(街道)出具同意旅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2、 政策内怀孕对象由市人口计生局出具同意旅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三、有奖举报制度

(一)举报内容:

1、违法生育。政策外怀孕或政策外生育的;

2、弄虚作假。在再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和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中弄虚作假的;做假避孕节育手术的;瞒报、虚报出生人口及小孩性别,骗取荣誉和政绩的;在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中弄虚作假的;在申报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中考加分对象中弄虚作假的;

3、乱收费、乱罚款的;

4、违反免费服务规定,与民争利的;

5、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手术的;

6、遗弃女婴的;

7、在计生工作中违反廉政规定,以权谋私的;

8、不依法行政,违反国家卫生计生委群众工作纪律和检查考评工作纪律的。

(二)奖励办法:

对实名举报的情况经查属实的,由市卫生计生局奖励实名举报人500-2000元。凡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件或同一对象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以来访时间、邮戳或电话或网上举报记录时间为准)。镇(街道)和市卫生计生局已掌握或正在立案查处的不予奖励。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查询举报核实情况。经告知举报情况属实的,举报人要在三个月内凭有效证件(证明)到市卫生计生局领取资金或通过金融机构支付资金,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四、村务公开

公开内容: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情况

2、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落实情况

3、当年生育情况

4、农村独生女中考、高考加分情况

5、政策外生育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6、村避孕药具箱发放处

7、举报电话:枝江市卫生计生局:12356、4200000、4202155

宜昌市卫生计生委:12356、6240532、622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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