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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1)纸质证明

投资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特殊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3)互联网标注住所地理位置

标注方法:登录武汉市工商局门户网站(www.whhd.gov.cn),点击进入“企业地理位置标注”,再点击“我要标注”图标,按说明完成地理位置标注。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表格填写范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投资人签字: XXX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

委 托 书

经投资人与代理人协商一致,投资人委托代理人代理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事宜。

投资人:X X X XXXX年

XX 月XX日

代理人:X X X XXXX年 XX 月XX日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鄂武)名预核内字[2011]第3022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2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金) 10万元(人民币),核准的企业名称为:

武汉市XX区XX经营部

投资人、投资额和投资比例:

100% X X X 10万元人民币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2013年09月11日。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核准日期:2012年03月12日

登记机关: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山分局

注:1.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

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核准企业集团名称有效期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2. 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资格和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申请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就准予企业登记。

3. 企业应在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务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反馈给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备案。未备案的,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将对预核准名称作为超过保留期、未登记的作废名称处理。

4. 企业设立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将本通知书原件存入企业档案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需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请在□中打√。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1)

注:1、投资人在本页表格内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填写。2、投资人应对第(1)、(2)两页的信息进行确认后,在本页盖章或签字。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人加盖公章。

房屋租赁合同

附注:起草房屋租赁合同时请根据企业自有情况身情况作 相应修改。

企业住所证明

投资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如住所为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需写下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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