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技推广人员考核制度

衡阳县基层农技推广(养殖业)

考核制度

为充分调动全县畜牧水产科技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为民服务意识,切实加强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农业部、省、市农技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考核对象

本考核制度适应对象是:全县被聘任农技(养殖业)技术指导人员。

社会化畜牧水产科技示范户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其完成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将另行进行考核。

二、考核分工

对责任畜牧水产科技推广员的考核:按照科技推广人员的考核由乡镇政府、主管部门和服务对象三方面按4:3:3的之比进行综合考核。其中乡镇政府主要对责任科技推广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核,主管部门主要对责任科技指导员的业绩,服务对象主要考核满意度,服务对象的考核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科技指导员的综合考评结果也由乡镇政府汇总。

三、业务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

四、附加分

获得部级、省级、市级的各类先进分别给予10分、8分和6

分的附加分。获得部级、省级、市级的各项科研成果奖励的分别给予5分、4分和3分的附加分,其中项目主持人加倍计分,同一成果只计最高分,不同成果可以累加。撰写的专业论文在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刊物上发表或获奖,分别给予5分、4分和3分的附加分,同一论文只计最高分,不同论文可以累加。

五、考评与奖惩

考核结果作为责任畜牧水产科技推广员管理的重要依据,与每月补贴、年度奖金发放、职称评聘相挂勾,科技指导员的相关单位考核,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为合格,对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科技推广员每年按10%的人员比例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科技推广员,取消年度奖金待遇,并予以警告;连续两年业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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