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制度规定公示栏

请假制度补充规定

一、员工请假必须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须于前一日填写请假单,由科室主任签字后,归口部门予以审批,即:医生、医技人员归医务部,护理人员归护理部,行政人员归业务院长,后勤人员归后勤部。

请假1日内由科室主任批准;请假3日内的,经科室主任及归口部门签字后,由业务院长批准;请假3日以上的,按照院请假制度执行。以上需报院人力资源部核准备查。

二、特殊事宜请假规定:每个员工每年度可给予一次7日假,每季度一次3日假。具体要求:

1、本人须提前15日提交书面申请,交所在科室主任签字,然后归口部门审核签字,报人力资源部,院务会视情况予以批准后,方可休假。

2、本院内当月不得超过两个休假人员。年度假和季度假本人只可享受其中一种,不得与正常休息日累加形成连休。超过规定请假日,按旷工处理,请假期间扣除薪资,正常休息日不予扣除。

3、员工在本院内工作连续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男科、妇科医生不适用此规定。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旷工三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1、电话请假的;

2、工作时间未到岗,且未提前告知相关负责人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

3、无正当理由先休息后请假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四、本请假制度是《员工手册》的补充规定,如有不符以此规定为准,请遵照执行。

丛台区中医院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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