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24小时传讯时间适用标准初探

新刑诉法24小时传讯时间适用标准初探 作者:郭飞 李彬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

【摘要】新刑诉法已经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将原来的传唤、拘传时间由12小时修改为了有条件的24小时,这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本文立足于新刑诉法的这一法条的修改实际,紧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了适用这一法条时应该注意的问题,细化了适用标准,特别是针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这一规定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提出了认定标准,以期能对实践中运用好这一法律规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新刑诉法;认定标准;职务犯罪

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检察机关传询被调查人都参照此标准。拘传时间的适度延长,无疑有利于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有效的惩治犯罪。检察实践中,侦查人员在12小时的硬性规定时限内很难有效地突破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立法机关延长传唤、拘传的时限恰恰适应了检察实践的需要。

但是在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第一,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原则上是不超过12个小时的,至于24小时的适用则是例外规定。在实践中绝不能将例外规定当作原则规定,例外规定的适用范围比原则上的12小时适用范围要小很多,必须要符合“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的条件时才能适用。因此,对一般案件超过12小时传唤、拘传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第二,处理好例外与原则之间的关系,把握好12小时转化为24小时的尺度,既要防止例外规定被随意乱用、滥用,又不能将24小时的传询标准规定的过于死板苛刻,这样都会扭曲立法的初衷与本意。因此,我们在适用新刑诉法时必须要高度重视传唤、拘传的时间把握问题,若要准确把握12小时或者24小时的法定时间,必须明确理解和界定二者的转化标准,即“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笔者认为,该标准细分为两点:第一,案情特别重大、复杂,该条件的着力点在整个案件本身;第二,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该条件的着力点在某个确定的被调查人。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体具备,才能达到延长至24小时的标准,也就是说:传唤、拘传时间要达到24小时,对案件本身而言,要达到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调查对象而言,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二者缺一不可,比如,在一起贿赂案件中,受贿人涉嫌收受多人贿赂,而且数额较大,案件复杂,对该受贿人的传询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于其中某一位行贿人,如该行贿人行贿的情况已基本查清,或者不需要拘留强制措施,则对他的传询时间仍为12小时。

对于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的标准,新刑诉法和新刑诉规则已经给出了相对具体的标准。在此本文不再赘述。

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明确“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具体认定标准。“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具体情况,确实很难完全具体的给出认定的标准。评判一起案件是否属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综合个案的全面情况,下面,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和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总结出以下几个认定标准:

一是案情本身的疑难程度。案件涉及两名及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涉及两个以上罪名的、跨省区作案的、作案次数三次以上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有较大争议的、涉及群体性案件的等。

二是立案可能,但是立即开展侦查工作有难度。犯罪嫌疑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熟悉法律规定的、证人众多或住所分散一时难以取证的、需要银行、证券机构等第三方单位协助取证的、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和审计的、案发时间超过三年难以迅速查清事实和搜集证据的案件等等,由于传询被调查人的时间不确定,通过审讯发现的急需核实的关键证据或关键证人证言很可能已经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调取,比如银行下班、证人已经休息或一时无法找到等情况,12小时内难以调取关键证据的,可以通过延长至24小时争取取证时间。

三是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案件。此处的涉案金额是指经初查发现,有部分证据表明有可能达到的犯罪数额,而非已有确实、充分证实的犯罪数额。

四是犯罪嫌疑人级别较高影响力较大,县处级以上级别。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所处级别越高,阅历越丰富,心理素质越好,社会关系越广,被检察机关传询接受调查时,一方面怕承认罪刑失去职位和社会地位,出于畏罪心理拒不认罪,以另一方面依仗自身较广的人脉,企图通过他人向检察机关说清或施加压力使自己逃避法律的惩处,侥幸心理非常严重。因此,对于较高级别的犯罪嫌疑人,短时间内突破口供非常困难,需要更长的时间攻破其心理防线。 五是有可能牵扯出窝案、串案的。对于有可能牵扯出窝串案的被调查人,如果过早结束审讯,就有可能给被调查人以喘息的时机,错过乘胜追击、深挖犯罪的战机。

六是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案件或犯罪嫌疑人涉及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或敏感岗位的、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异常波动的、涉及社会和谐稳定局面的、涉及公共食品卫生和工程建设安全领域的、涉及公众人物的、媒体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等等。

参考文献:

[1]陈谦信.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若干问题解析[J ]. 石家庄学院学报,2012(02).

[2]赵志国,秦石蒙. 反贪侦查如何适应新证据制度修改[J ]. 法制与社会,2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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