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青岛科瑞特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编制:综合管理部 审核: 会签: 批准:

2015年6月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职责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责任:

1、 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 制定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 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的职责。

4、 领导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5、 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 经常检查公司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部门按期解决;

7、 经常听取各部门及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8、 对企业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9、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综合管理部: 1、 按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的要求,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2、 负责企业日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

3、 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4、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 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6、 负责配备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7、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8、 负责工伤保险的缴纳和职业病人的诊断、康复治疗、工伤认定、鉴定工作。 生产管理部: 1、 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及记录。 2、 负责配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3、 根据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资料,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及检测项目。

技术研发部: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其他科室、队组: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 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 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 定期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进报职业卫

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

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 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财务部:负责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一、 目的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 培训告知:综合管理部及生产部门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三、 合同告知:综合管理部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四、 重要场所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识,告知员工相关职业卫生危害的有关内容及防护措施。

五、 宣传告知:培训中心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如实告知员工检查结果,促使员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六、 体检告知:公司应定期对各部门员工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员工职业卫生方面的权益。

七、 监督检查:工会应定期对各部门员工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员工职业卫生方面的权益。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预防职业卫生危害事故,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科瑞特激光岗位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内容、形式、考核、管理等内容。适用于科瑞特激光各作业区及班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对本制度负有进行专业管理和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组织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第五条 各生产部门负责组织段队级职业卫生培训和班组级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岗位职工职业卫生教育

(一)凡进入本公司职业危害岗位的新(转岗)工人必须经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针对性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三级转岗培训内容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2、公司相关职业健康管理方面内容;

3、公司哪些部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第七条 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制度》要求,纳入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第八条 日常职业卫生教育

(一)班组长班前会。会议内容为针对当天的生产任务特点,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强调注意事项及当班应注意的事情,提醒穿戴好个人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传达公司及部门内发生的伤害事故教训及本班预防类似事故的对策。会议内容要填写在班组卡片上,段队和安全部门要进行检查并纳入考核。

(二)月度安全培训:注意内容为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及职业卫生的方针、制度、规定;检查标准化作业落实情况;查找班组作业范围内的隐患及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深入班组内的危险辨识;检查一周内本班组存在的问题;讨论伤害事故教训等。

(三)其他形式的安全教育可根据各个阶段各个季节不同的安全工作特点,对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如观看电教片、现场标准化作业示范表演、图片展览、安全演讲及安全知识讲座等。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添置新的设备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工艺、新操作的安全教育。

(四)凡参加临时性的工作之前,组织责任部门应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 凡属科瑞特激光各作业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及职业卫生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职业卫生危害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凡未按本制度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职业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条 本制度的实施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

劳动防护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岛科瑞特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统管防护品管理的职责、采购、配发、检查、检测、回收与处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应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劳动防护用品

指配发给员工在工作中应随身穿(佩)戴,以免遭受或减轻生产过程中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用品,简称“护品”。

2.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预防或减轻严重伤害和职业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简称“特种护品”。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示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

2.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2.4防护功能

指护品具有的某种防护能力。 2.5统管护品

指公司统一管理、采购、配备、标识的护品,包括各种鞋、服装和防静电类护品、安全帽、护目镜等特种防护品等。 3、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职责

综合管理部具体职责如下: (1) 贯彻国家和集团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2) 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 (3) 参与审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质料、款式、颜色、性能和标识; (4) 参与对进入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市场供方的资质审查; (5) 负责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和新增工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审批; (6) 负责审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计划;

3.2采购部职责

采购部具体职责如下: (1) 负责进入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市场供方的资质审查管理; (2) 负责供方资信评价和动态管理; (3) 按需求部门的采购计划组织统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仓储、

调拨、配送;

(4) 负责公司机关非统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仓储和供应; (5) 审核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即采购的产品要基本具备QS生产许可标示

)及LA安全合格证(

)。

3.3各部门职责

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 提出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经综合管理部审批后报采购部进行采购; (2)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发放(补发)、登记和使用过程中的信息反馈; (3)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现场监督、检查。 4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应在公司合格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采购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在具有相应特许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

其中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选用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产品。其资质主要包括:《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山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证书》、《山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证书》、《外省来鲁经营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单位备案证书》等。

不应采购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物资管理科应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急需、少量的劳动防护用品需紧急采购时,应报综合管理部、采购部批准后实施。 5护品配发 5.1配发要求:

为员工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不应超过使用期限。 使用部门应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配发给员工。 5.2员工上岗、离岗要求

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由综合管理部配发安全鞋和工作服各一双(套),用人车间根据实际岗位配发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并进行登记。

非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监督、访问、参观等,应由作业部门配发所需劳动防护用品。 调岗人员应按新岗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离岗六个月以上人员应延长其劳动防护用品换发时间;离岗人员,停止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对因公造成损失的劳动防护用品,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应给予更换或补发。 因作业环境特殊,生产中劳动防护用品损耗快,确需补发的,应及时补发。 使用部门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不得事后补发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成钱物或由员工个人自购。 6配备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按工种配发,同一工作场所、同一工种配发相同劳动防护用品,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当作业环境、工艺、法规等发生变化时,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增配所需劳动防护用品。

各部门新增工种时,应向综合管理部申报。 7发放与检查

各部门发放时要员工填字确认,严禁出现发放代签等现象。

综合管理部要随时到车间现场进行抽查,对于存在违规现象进行考核。 8车间日常管理

交接班期间,车间主任要安排人员监督车间各岗位人员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是否在车间指定区域存放。对未按要求放置的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9劳动用品质量要求

为了降低劳动保护用品损耗,当同一车间或者相同工种使用该劳动保护用品在规定更换期内损耗率达到10%时,建议采购部更换供应商。

劳动保护用品要具有产品合格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工厂。 10考核标准 1、 员工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使用错误者,考核责任员工30元,所属班组长考核20元,

依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考核车间主任10元。

2、 企业员工进入生产作业区域内未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者,考核责任员工30元,所属部门负责

人考核20元,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考核车间主任20元。

3、 部门未按规定配发、登记、丢失、损坏未按要求赔偿的,考核车间主任20元。 4、 部门客户专用安全帽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考核部门50元/次。 5、 外来人员入厂,门卫未进行安全告知或未签订入厂安全须知者,考核门卫20元。 6、 外来人员进入车间,未进行安全告知者,对陪同人员和车间主任各考核20元。 7、 员工不按规定存放安全帽、护目镜或随意放置者,考核责任员工30元、所属班组长20元,依

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考核车间主任10元。

8、 其他考核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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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我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岗职工。 三、内容及职责

1、综合管理部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组织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对接触职业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2、岗前和岗中体检:

(1)综合管理部组织即将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以及脱离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对未进行上岗前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职业危害作业;对未进行离岗时体检的人员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休等手续。

3、在岗期间体检: (1)根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安排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到指定医疗机构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对在体检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应在补检时间内组织安排体检。

(2)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所在部门,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组织诊断资料,报阳泉市疾控中心,确诊的职业病人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

(3)在应急情况下,应向体检机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相关体检机构进行应急性体检。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掌握本公司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制度。

一、基本概念

(一)法定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我国法定职业病的种类

我国法定职业病共有10大类115种,主要有尘肺病(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和其他职业病(5种)。

二、管理职责

1、生产部室及队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应立即报告综合管理部,并停其工作。

2、综合管理部组织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向诊断单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3、对确诊的职业病人,综合管理部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4、综合管理部安排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定期检查。

5、综合管理部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通知综合管理部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诊断结果,并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对于已经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职业病的相关待遇。

6、财务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费和医学观察费、确诊职业病人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费用、职业病待遇等费用纳入公司财务管理。

三、职业病人管理

(一)告知

对发现的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诊断结果及其享有的权益。

(二)建立职业病人档案

1、职业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年龄、性别、工作单位、既往史、接触史、住址、联系方式等:

2、职业病人的各种资料、包括:

①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史;

②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③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④其他证明材料;

⑤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对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

1、对职业病人进行定期体检、复查;

2、根据病情需要,安排康复、治疗。

(四)职业病人待遇

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五)职业病人的伤残鉴定工作

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危害警示标示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志。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条 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五条 安全部队职业病危害生产区域内劳动者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条 劳动者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和之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第七条 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的含义和应对措施。

第八条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害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九条 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蓝色圆形;

(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五)提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第十条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可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九)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 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

色区域警示线。

第十三条 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十四条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在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 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第十五条 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七条 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 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第十九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二十条 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二十一条 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 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指令标识。

第二十三条 存在粉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二十四条 有毒物品工作场所按其毒物性质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二十五条 能引起皮肤、眼灼伤及牙酸蚀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二十六条 产生噪声级弧光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为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严格执行。

一、工作时间

正常情况下每班不超过八小时。遇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环境差、有害物质超标时,劳动者应及时撤出作业场所。

二、休息休假

执行轮休制度,保证工人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遇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能休息时,节后调休。

三、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延长工作时间: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带薪年休

1、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按规定享受休假;

2、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定时间,按下列规定给予休假;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

(2)累计工作满10年,享受10天带薪休假;

(3)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享受15天带薪年休假;

(4)如有其它安排者,另行协定。

3、休假最小额度为一天;

4、休假不得跨年度累计;

5、员工休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

6、休假可优先用于抵扣事、病假。

五、处罚规定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劳动者可随时向综合管理部、监督部举报违反规定的现象,一经查实。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证职工的健康。

二、范围:公司全体在岗员工

三、主要职能部门:综合管理部、生产管理部

四、程序

(一)总则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总负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主要职能部门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负责。

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公司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二)机构与管理

1、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调配岗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负责工伤保险的缴纳和职业病人的诊断、康复治疗、工伤认定、鉴定工作。负责员工职业卫生培训。

2、财务部:负责确保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生产部门:负责岗位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1、上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公司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给予监督管理。对公司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管理审批,并参加公司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6、做好防尘、毒、噪声以及防止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公司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

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四)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1、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

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公司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综合管理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相应的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综合管理部应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进行治疗、诊断。

7、综合管理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技术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1、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五)作业场所管理

1、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工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露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5、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

记录。

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2、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六)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公司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对在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综合管理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综合管理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1、各级领导和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培训中心要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3、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八)附则

1、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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