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自考串讲

《行政法学》罗豪才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法关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节 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节 公务员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第三节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命令 第二节 行政征收 第三节 行政许可 第四节 行政确认 第五节 行政监督检查 第六节 行政处罚 第七节 行政强制 第八节 行政给付 第九节 行政奖励 第十节 行政裁决

第六章 行政合同 第一节 行政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种类与作用 第三节 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第七章 行政指导

第一节 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指导的种类、意义与作用 第三节 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

第八章 行政程序法 第一节 行政程序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九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违法 第二节 行政责任

第三节 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第十章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 第六节 行政补偿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十二章 司法审查 第一节 司法审查概述

一方权利(权力1

4.地方性

对方外,如立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政相对方。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范围很广泛,可概括为三种:(1(2)精神财富;(3)行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律关系的一方。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1)在实体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的效率,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2性。(3系也是不对等的。

3.的。

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定了行政职权的不可放弃性。

5.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院。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行。

法规范的根据和相关法律实施的出现。 效果不同。

系。

种物质优益条件。 3.行政职责

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行职务。

第二,符合法定目的。避免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三,遵循法定程序。理。 4.行政权限 行政权限政职权的限度。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超越该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行政权限分为纵横两大类。 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

和公务管辖权限。 (三)行政主体与其他相关概念

l.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对方。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与公务员。割但又性质不同的概念。 (四)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要;3.是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4.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 并报告工作。

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4.

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接受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

审判机系统、检察机关系统的公务员,

的事业单位系统的公务员。 关系。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

务员和行政相对方的关系两方面。 1.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1)行政的职权、职责、即行政机关的职权成为公务员的职权。2)进行“再分配”。3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4)

内规定公务员的纪律,并实施监督权和奖惩权。2.系

国家赋予公务员优益权(包括优先权和受益权)员必须诚实地服务于国家:

1) 制手段。2)

益,接受行政相对方的监督。3)

务。4) 行政相对方享有建议、批评、控告、,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务关系而发生的。

(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

公民经过法定程序,政职务为公务员,;当任主任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关法律规定办理”。在我国,员法律关系的发生,主要有四种情形:

(1)考任(2务员。例如,《宪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 副镇长”。 (3)委任。

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任。

(4)调任。合格并到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后方能正式任职。 (四)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要包括

(1)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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