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安徽省病假工资的几个问题

明确安徽省病假工资的几个问题

(2011-06-15 23: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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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明确安徽省病假工资的几个问题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 2006年8月25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规定》中第二十二条是这样表述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为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五十九条)

首先,我们来搞清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我国《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那么,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呢?根据皖政办(2010)38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72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530元,长丰县500元。

马鞍山市: 市区720元,当涂县580元。

淮北市:市区680元,濉溪县530元。

淮南市: 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680元,凤台县、潘集区、毛集试验区530元。 芜湖市:市区68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530元。

铜陵市:市区680元,铜陵县530元。

蚌埠市:市区630元,五河县、怀远县、固镇县530元。

滁州市:市区630元,天长市、明光市和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530元。

巢湖市:市区630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530元。

宣城市:市区630元,宁国市580元,广德县、泾县、绩溪县、郎溪县530元,旌德县500元。 池州市:市区、九华山风景区63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530元。

安庆市:市区630元,怀宁县、桐城市530元,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望江县500元。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630元,徽州区、黄山区和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530元。 亳州市:市区580元,蒙城县、涡阳县530元,利辛县500元。

宿州市:市区580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500元。

阜阳市:市区580元,界首市、太和县530元,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500元。

六安市:市区58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和叶集试验区500元。

标准有了,是不是按照具体数额乘以80%就可以了?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只是一个下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其中并没有明确具体数额及计算标准。

我们来看看几个安徽省的病假工资计算标准的规定:

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

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二、《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暂行办法》

(一)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8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9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100%。

(二)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从第七个月起,连续工龄不满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

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工资应如何计算?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我们得到以下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以上三种规定涵盖了安徽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的计算标准。这三种规定中都提到了“本人工资”,与我们一开始说到的“当地最低工资”有何区别呢? 首先,我们来搞清楚什么是“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通行的做法是:职工在上一年度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即为“本人工资”。

综上所述,我们得到以下结论:

首先,用“本人工资”乘以符合条件的系数得出数值一,再用“当地最低工资”乘以

80%得出数值二;数值一与数值二比较后大值即为病假工资。

需要解决的问题:“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当地最低工资”乘以80%)最低标准包括还是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目前只有上海、北京等少数地区明确是不包括的,其余地区并不明确,这给具体操作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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