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宿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修改意见)

市法制办:

经研究,现将《宿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反馈如下:

1、第六条:删除:用地面积

2、第七条改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规模达到居住小区以上的,应按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其建设规模列入规划条件;建设位置在市规划局最终审定的方案中明确。

规划建设规模低于居住小区的 ……..

3、第八条改为:市政府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后期建设相关手续。

4、第十四条改为:由市教育部门牵头,市规划、建设、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配合应于……. 。

5、第十五条改为:“正在建设的住宅小区,参照本办法相关执行”单列一条。

201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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