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有效结合_杨柏

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有效结合

文/

杨柏

中以资本、信息、技术和服务等为纽带,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为基础,以实现高效低险为目标的内在联合体。1903 年拉法格在《美国托拉斯及经济、社会和政治意义》一文中指出:“资本主义已演进到特殊阶段了”并以“金融资本”一词来描述这种产业资本与银行资本日趋融合的趋势。列宁曾说:“生产的集中,由集中成长起来的垄断;银行与工业的融合或混合生长,这就是金融资本产生的历史和这一概念的内容。”早在19世纪中期,西方国家的工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开始出现了融合的趋势。在随后的一百多年中,伴随着产业和金融业集中垄断程度的不断提高,这种融合的趋势愈演愈烈,对社会经济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据统计,目前世界500家最大的企业中,约有80%的企业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它们的发展历史表明,企业集团走产融结合的发展道路,不仅是大型企业集团迅速发展壮大的一种成功发展模式,而且也有力

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是地促进了国家竞争力的提升和国家经济的增长。可见,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相互结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后文简称为产融结合)日益紧密,二者之间正酝酿着一种相互渗透的原动力。之前,海尔、红塔、宝钢等大企业纷纷卷起金融并购风暴,介入金融产业,便是我国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互结合的自然呼唤,从而掀起了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产融结合浪潮。通过国有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联姻,一方面,国有企业能够实现资本的迅速聚集,并因此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效率和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引进产业资本,国内金融企业一方面可以增资扩股,充实资本金,增强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并且,通过增资扩股实现股权多元化,可以以此为契机改善目前国内大多数金融企业不合理的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其加快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此外,通过产业资本的积极介入,目前金融市场上还存在的不少空白领域能够

得到迅速填补,比如专为消费者提供汽车融资服务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专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民营银行以及远远跟不上市场发展步伐的人寿保险公司等等,这不仅有助于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完善,而且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服务水平,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因此,

指银企双方在社会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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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地促进国有产业资本与国有金融资本之间的结合受到了理论与实践领域广泛的关注。

受西方成功经验的启迪,我国国有资本产融结合的多种实践模式已初现端倪,并产生了一定的效益。然而,鉴于国有资本的特殊性以及实践环境的差异性,我国国有资本的产融结合存在一些特定的制度约束以及风险隐患,对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的产融结合构成了操作上的障碍和信心上的动摇。因此,如何从规制入手,解除约束、排除隐患,并释放出产融结合的活力,成为了人们必须深度思考的问题。

  

投资的管制相对较少;等等。受这些差异的作用,产业资本在涉足自身并不熟悉的金融行业,或者金融资本涉足于产业行业后,在经营上、生产上、技术上不能达到预定的协同效果,往往会使自身陷入困境。与此同时,产融结合后,企业在人事上、制度上、文化上有可能不能按照预先设计的规划有效整合,使整个企业运行受阻,相互抵触,产生内耗,从而拖累自身的发展。因此,产融结合潜藏着资产整合上的巨大风险。

第二,内部交易风险。所谓内部交易是指集团内部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业务往来。这些资产和负债业务可以是确定的,也可能是或有的。比如集团成员之间的交叉控股、交易往来、贷款、担保和承诺、内部的转移定价、集团为成员提供的统一服务和管理等。集团的内部交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内部交易可以为集团带来协同效应,达到管理资源和现金流量的充分利用;另一方面,规模庞大的内部交易,错综复杂的内部关系,不仅让监管当局难以了解其风险,

就连集团总部也可能都无法掌握其总体效果,尤其是在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这一问题会更加突出,因此内部交易又蕴藏着很大的风险。一般而言,在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中,很容易将风险集中到金融子公司身上。这是因为金融子公司承担了集团内资金筹集和资金运用的重任,往往成为整个集团的核心支柱,金融子公司几乎与所有的成员之间都会发生资金往来,在缺乏防火墙等必要措施的情况下,这使得金融子公司很容易成为集团的“提款机”。

第三,财务杠杆风险。产融结合的公司内部存在着复杂的股权结构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往往存在相互参股的情况。 正是这种相互参股,使得集团控股公司得以顺利产生和有效运作,但另一方面相互参股又造成了资本虚增的情况。首先,母公司拨付给子公司的资本金,会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重复计算;其次,如果子公司运用该项资

本金在集团控股公司内部继续进行权益

国有金融资本与国有产业资本

结合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国有金融资本与国有产业资本结合的风险约束

诸多实践表明,凡事有利必有弊,产融结合亦然。虽然,产融结合能够产生许多于企业、于社会都大有裨益的效应。但是,在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迅速聚集和扩张的背后,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会导致单个企业的经营失败,还可能会引发整个经济体系的震动或危机。例如,日本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经济衰退,甚至去年由于金融危机及其引致的经济危机都与此有莫大的关系。具体而言,其风险制约因素大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产整合风险。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资本,有着截然不同的运作规律。例如,金融投资往往期限短、收益波动性较大,需要有较高的流动性准备,而产业投资则期限长,收益较稳定;金融投资可以通过快速而频繁的资产转换,放大收益,而产业投资则具有较高的进出壁垒,资产转换相对较慢;金融投资对社会影响较大,往往受到较为严格的管制,而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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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投资,则该项资本金将被多次计算。资本金的重复计算将导致账面资本金的虚增,实际资本金不足,从而影响整个集团的安全,尤其是当母公司向子公司拨付的资本金是通过发行债券或者借款等方式筹措时,集团成员之间的相互参股将会造成整个集团财务杠杆比例上升,抗风险能力下降,因为以举债方式筹措的资本金是不具备抵御风险的能力的。由于实业、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在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上具有不同的特点,监管当局对它们的资本构成及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不尽相同。集团成员之间的相互参股,将导致对集团控股公司整体资本充足性的衡量与评估发生困难,集团整体资本充足的不确定性加大,进而影响该集团的安危。由于当前的监管尚未覆盖实业性企业,集团内的金融子公司就可以利用这一条件,通过为该企业的外部融资提供担保或直接向该企业提供贷款等方式增加该企业的资金来源,然后再由该企业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注入金融子公司,变相扩大其资本规模。通

过不同监管部门对不同金融机构规定的最大财务杠杆的不同及计算资本口径的不同,集团控股公司还可以通过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安排,最大程度地使用不同监管部门所给予的财务杠杆。

第四,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最初来源于保险市场,通常是指投保人在投保后,便不再有防范行动,从而使事故发生的概率更高,给保险公司带来亏损的这样一种现象。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道德风险几乎无处不在,而产融结合下企业集团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则更大。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存在“大而不倒”法则。该法则认为随着某个金融机构规模

扩张到一定程度,其对社会的影响力十分巨大,如果出现经营困难,政府从稳定社会角度出发,不会坐视不管,任由其倒闭,而是千方百计予以救助。在这一法则的指引下,为了避免产融结合后的企业集团倒闭可能出现的社会动荡,加之本来就错综复杂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为企业买单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在德隆集团出现问题后,新疆工商联就出面呼吁动用政府信用为德隆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发生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也对保护手段无不用其极。另一方面,存在对金融机构的隐性保险制度。鉴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各国对处理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问题都十分谨慎。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也不健全,当金融机构发生危机时,常用的处理办法就是发挥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提供再贷款予以救助。这实质上就等于向金融机构提供了隐性的担保,不仅激发金融机构自身的高风险投资欲望,也激励产融结合下的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转移不良资产,最终将损失转嫁给政府。

(二)国有金融资本与国有产业资本结合的产权约束

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属于国家,名义上的产权主体是代表国家所有的政府,但实际上占有、使用银行财产的是国有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主管和一般员工,作为经营者,他们并不真正拥有银行的法人财产权利。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这种模糊、不健全状态,使得银行产权主体虚置,财产权利和责任区域无法界定,所有者不能有效行使和转让权利,经营者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出现经营效率低下、不良资产率高、盈利率低的问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基本上存在产权制度一元化问题。受一元产权制度的作用,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并不能完全体现“商业”的特性,而天生地与政府效用目标相统一。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通常会从事一些风险大、赢利低或非赢利的业务活动,经营行为侧重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长期为经济效率低的国有企业提供廉价资金等。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中因产权主体而产生的“金融抑制”使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行为难以产生追求新制度中潜在经济收益的制度创新动力。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国有商业银行并不能指望通过产融结合达到预期的经济目标。另外,一元产权制度在一定意义上延长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链条。我国国有银行总行、省行、市行、县行四级管理机构都是既作为代理者又作为委托者的双重身份出现的。这种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使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极易导致扭曲失真和不对称,增加代理成本和管理的不到位。特别是在以行政权力层层任命的情况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而是被赋予国家机关的性质。国家作为银行的出资者与国有银行的经营者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关系,银行管理人员由行政任命,代理人的升迁按与政府行政部门序列相一致的行政级别提升,

并不是取决于银行的经济效益。这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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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商业银行单一产权制度决定的行政治理制度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资金保证,但却导致银行经营效率不高,金融资源配置因计划的偏差出现扭曲和浪费。

此外,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界定离“清晰”的目标尚有差距。代理国家行使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法人和自然人均不能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具有所有权,无法解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题。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使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无法得到市场评价,也不能通过市场产生经营压力,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不能通过市场转让达到有效配置。因此,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不能获得市场对商业银行的效率约束,因而不能保障国有商业银行在产融结合过程中的效率水平。(三)国有金融资本与国有产业资本结合的内控制度约束

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前提,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虽然在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执行过程还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从而阻碍了国有资本产融结合进程。

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缺乏有效性。在内控制度的建设上更多着眼于完善和加强制度建设,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以及执行的效果往往缺乏有效的衡量、评价手段,存在着有章不循的现象。还有一些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严格执行制度,按个人意志办事,审批和授权随意性大,甚至滥用职权,使内部规章制度不能落到实处,流于形式。

其次,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缺乏独立性。独立性原则要求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建立和执行部门相分离。但在实际工作中,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往往是同一部门,操作和核对人员是同一

个人,规章要求的相互核对难以实现。内审部门与同级被审部门之间必然存在或多或少的利益关系,因此,内部审计人员很难超然、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审计工作不超脱,查处力度不够,大大削弱了监督部门的作用,相互制约机制难以形成。

再次,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缺乏审慎性。目前各金融机构以整体风险控制为目标的资产负债管理处于软约束阶段。许多商业银行仅仅满足于决策环节的“审贷分离”,而对贷款发生时以及发生以后的具体风险程度心中没数,缺乏具体风险评估及控制为核心的信贷风险管理监控和交易风险管理监控的手段。特别是随着金融电子化程度的提高,计算机带来的风险逐步增加。但我国商业银行计算机风险控制非常薄弱,普遍缺乏健全的计算机内部控制制度。

最后,国有商业银行尽管有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制度不健全、不系统、不配套、不及时,内部控制缺乏全面性和及时性。

  

面倾斜,快速抓住市场机会,另一方面也说明一旦资金链或某些运营环节出问题,将动摇整个集团的实力,甚至有可能给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带来风险。因此,应建立相关制度,促进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各方当局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有针对性地对目前国内金融市场上涉足较深、影响较大的产业资本实行风险监测,共同建立和完善重点行业、大型企业的风险监测数据库,加强风险分析和预警,为更好地掌握金融监管的主动权,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打下基础。

(二)建立与完善金融企业外部监管制度

1、建立金融企业的股权监管制度。在金融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随着越来越多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开始实行增资扩股和国有股权退出,一些产业资本迅速填补空缺跻身大股东行列,其中不少企业把目光盯在了金融机构的控股权上,因而在产融结合过程中潜藏着巨大的风险。然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1999年6月20日)第十五条:“单个股东投资金额超过金融机构资本金10%以上的,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虽然,对不少银行来说,仅有10%是肯定控不了股的,但是规定中并没有对关联企业、关联股东的参股做出更明确限定,因此,这并不妨碍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同时参股一家金融企业,通过拥有较多的表决权从而实现事实上的控股,这对一些股本规模较小、股权又相对集中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而言无疑是十分危险的。因此,应该建立金融企业的股权监管制度,强化监管部门对金融企业的股权监管,一方面不仅要严格把好资质审核关,在积极引进优质资本的同时,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参股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要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适当分散股权,努力实现股权平衡。

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与国有产业资本结合的制度建设分析

(一)建立金融企业大股东风险监测制度

一般而言,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下,能够参股金融机构的企业都是一些自身实力雄厚,经营业绩良好的优质企业。但是,以产业资本自身的资金实力来看,对资金链的管理也同样面临很大的市场风险。以民生银行的大股东——东方集团为例,2001年7月26日该公司发布公告,以公司所持有民生银行1.69亿法人股为质押物,为公司控股的锦州港向中信实业银行申请4亿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一则公告涉及了三家上市公司,两家商业银行和多个监管主体。这一方面显示大企业集团可以有效调集内部资源向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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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但在目前国内,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非上市金融企业目前还没有信息公开披露的义务。对此,监管当局应积极按照循序渐进、稳步实施的思路进行探索,推动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尽快实施信息披露;同时,加大对社会公众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帮助社会公众正确、理性地看待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

(三)健全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是商业银行应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

2、完善商业银行关系人贷款的监管制度,即对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属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关系人实施贷款监管的制度。现有的监管法规中虽然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严格控制关系人贷款,但却没有实质性的控制要求和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且许多商业银行自身内部也对关系人贷款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因此,有不少企业通过参股商业银行,掌握投票权,很容易就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信贷支持,而目前一些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发放给股东企业的贷款也远远超过了人民银行规定的单户贷款管理的比例,并已经陷入股东贷款过度集中所带来的困境之中。所以,监管部门必须尽快完善相应监管制度,一方面,在对金融机构增资扩股进行审批时,制订一些限制股东向所投资金融企业进行融资的政策规定,如若干年内不得向参股银行贷款,或提高贷款条件等等,从而将一些“劣质投资人”挡在门外;第二方面,切实加强对商业银行关系人贷款的监管和检查,对单户超比例的关系人贷款要坚决督促其压缩贷款规模,降

低单户贷款比例,否则要给予必要的处罚;第三方面,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控制对关系人的授信管理,严禁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贷管理的问责制和贷后评价制度,不给违规发放关系人贷款有可乘之机。

3、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随着金融全球化和混业化发展步伐的加快,以及越来越多的产业资本向金融机构参股,使得金融机构本身的法律结构和管理结构也日趋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监管当局单方面的力量,显然难以对金融机构施以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管,必须积极借助外部中介机构力量来完善和补充金融监管。当前尤其要重视推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监管当局、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信息对称。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够将金融机构置于市场的监督之下,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在充分了解银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做出理性的判断,从而避免交易前的逆向选择和交易后的道德风险。通过信息披露,金融机构的股权变动、关联交易(贷款)等重要信息可以及时、充分、准确地被市场和监管当局所掌握,从而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

馈系统相互制衡的原则进行内部控制组织机构的设置;二是决策及高层管理人员控制制度;三是业务控制;四是按照规范化的授权分责、监督制约、财务核对、安全审慎原则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制度;五是建立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授信为主要特征的内部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六是进行合法、合规经营与反欺诈控制。为了促进国有资本的产融结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金融企业内控制度:

第一,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防火墙是指通过持股、业务、管理人员等方面的限制在母公司与附属机构之间以及附属机构之间设置屏障,以防止风险相互传染。而且在这种安排下,在集团内部某一成员所掌握的信息不会直接或间接地被集团其它成员所掌握或利用。每一成员的经营或决策都按照“道德准则”和“自由竞争”的原则制定和实施,从而降低利益冲突的风险。

第二,构筑三道监控防线:第一道防线,即国有商业银行在其业务活动中建立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事前、事中、事后监控制度;第二道防线,即建

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间相互制约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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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关系及程序;第三道防线,即建立内部监督部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监督反馈机制。

第三,责任分离与岗位管理。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实行适当的责任分离制度,如业务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核算相分离等。在业务操作层面,要建立规范的岗位管理及岗位责任制,重点岗位重点管理;资金交易、信贷管理、财务会计等岗位实行人员轮岗及强制休假制度。

第四,预警预报与应急管理。国有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业务分析、信贷资产质量与风险评价评估及物、表、账的核查监督,及时进行风险预测、预报,并根据可能出现的影响银行正常营业的各类事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急步骤与措施。同时,建立完善的危机应对机制,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设立危机管理团队,制定危机管理计划,并进行经常性危机管理培训和演习。

第五,检查监督。国有商业银行应能有效保证稽核(审计)部门的权威性与独立性。

第六,内控制度的贯彻。通过培训、考试、考核等方式,使员工理解和掌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四)完善金融企业产权制度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要实现产业资本和银行资本的结合,金融企业应该做到:(1)产权关系明晰化。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主要特征,也是实现产融资本结合的前提条件。(2)产权主体多元化。不仅要有国家股、企业法人股,还应大力发展个人股,银行之间及银企之间相互参股,建立产权主体的具体化和多元化。(3)产权股份化。产权股份化在短期内可以扩大资金,是实现产融资本结合的基本途径。对此,我们应从如下几个角度着手,完善金融企业的产权制度安排:

首先,改变单一的国有产权制度,通过股份制改造,建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银行的投资主体中,应既有金融企业,又有生产企业,既有国有企业,又有民营企业,既有国内战略投资者,又有国外战略投资者。如2004年9月15日,由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挂牌成立,中国建设银行自此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投资主体就包括三家国有大型生产企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等产业部门资本参股国有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产融结合的第一步。其次,在商业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商业银行可以首先在国内资本市场和国际资本市场招募机构投资者,并为上市做准备,待

时机成熟后,到国内或海外股票市场发行新股,这是商业银行充实资本金,扩大规模,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社会化、分散化的一种途径。再次,积极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全发展,建立一个以全国性的产权交易中心为枢纽,以各地的产权交易所为辅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为商业银行的产权交易提供现实基础。产权交易也是商业银行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从而实现产权多元化的一种可行的产权改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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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

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

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在加

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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