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解除案例解析

利益冲突解除案例解析

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利益冲突解除”条件的适用要求满足两个基本的条件: 首先, 利益冲突解除所针对的是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要求„„

邓女士原是某合资公司的总经理, 与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签订的雇佣协议约定:“邓女士必须遵守公司的工作守则, 不得从事任何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工作; 在雇佣期间, 协议所规定的雇佣关系可由协议任何一方随时以不少于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或以支付代通金的方式终止。”协议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不久, 外方投资人发现, 邓女士在多家其他公司担任董事或经理, 这些公司与合资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于是合资公司通知邓女士:“您从即日起不再受雇于我公司, 我公司与您之间的所有聘用及劳动方面的合同、协议、函件均立即终止。公司将向您支付有关款项(包括代30天通知金) ”。并开具了退工单。邓女士遂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撤销终止决定, 继续履行合同, 支付工资、赔偿损失。www.hulvshi.com

邓女士认为, 自己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协议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法定事由不得终止, 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款系无效条款。而且自己的职务是`总经理, 公司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 单方解除合同, 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认为, 双方在雇佣协议中对终止合同的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 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合法。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撤销公司终止决定, 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赔偿工资损失。公司不服, 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双方签订的雇佣协议对终止合同的期限未做约定, 故双方签订的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关于提前一个月的约定, 实质是双方对合同结束时提前通知的要求, 即解除劳动关系的提前通知期, 并非劳动法规定的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 双方在聘用协议中对终止的条件实际未作明确的约定。故以合同约定终止条件为由终止合同缺乏依据。法院作出了与仲裁委员会相同的判决。

“利益冲突解除”条件的适用要求满足两个基本的条件:

首先, 利益冲突解除所针对的是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要求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如其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劳动者接受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从事其他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其他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

其次, 利益冲突解除还要求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当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于“严重影响”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对其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以利于争议处理机构认定。劳动者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的,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改正, 劳动著拒不改正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操作中, 由

于单位具有举证责任,HR 应当注意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改正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上海地区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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