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旅游合同的有名化

浅析旅游合同的有名化

摘要:现阶段旅游已是人们日常生活休闲的首选,我国的旅游合同却为无名合同。为适应从旅游大国向旅游强国的转变,维护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必须实现旅游合同有名化。考虑到旅游合同有名化的迫切性及其对旅游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建议以旅游基本法的出台为基础,先明确旅游合同应有的法律地位,再制定专门法典进行细化规范,将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并以此促进旅游产业的跨越发展。

关键词:旅游合同;有名化;必要性;专门立法

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1-0117-02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旅游愈来愈成为人们休闲的首选。可惜旅游合同在我国仍属无名合同。此种法律上的不健全,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较大的问题,而且也使旅游者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一、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

(一)旅游合同的性质决定其应当有名化

旅游合同的本质特征为给付的整体性,即旅游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整体性。旅游产品与其他种类的消费产品不同,它由硬件和软件两部分共同构成,硬件内容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所涉及的饭店、酒店、交通工具、娱乐设施等,软件内容包括依附于硬件部分的第三方从业人员提供的服务和旅游经营者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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