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加快建立建筑市场信用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施工企业(含中央驻津和外地进津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公布、应用等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建筑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辖区内注册以及在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内容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年度综合评分制。依托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以其发布的上一年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为基础,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评定内容包括8个方面,共23个观测点。

(一)资质资格,设置企业资质情况、人员情况和管理体系认证3个观测点,权重占15%。

(二)经营情况,设置中标规模、中标额和建筑业产值3个观测点,权重占15%。

(三)奖惩记录,设置企业工程奖项和不良信息2个观测点,权重占20%。

(四)市场行为,设置项目部人员管理、分包管理和合同管理3个观测点,权重占10%。

(五)质量行为,设置材料检测、分包项目监控和实物质量3个观测点,权重占10%。

(六)安全行为,设置安全制度与实施情况、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措施和危险源管理3个观测点,权重占10%。

(七)文明施工行为,设置现场围挡、场区管理和环境及渣土管理3个观测点,权重占10%。

(八)劳务用工行为,设置农民工工资月结算执行情况、农民工业校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3个观测点,权重占10%。

第八条 将企业财务信誉度和履约信誉度作为建筑市场行为以外的附加内容进行考核,全面体现企业信用状况。

第三章 信用等级划分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划分A、B、C、D四个等级。

A级:信用良好。表示企业完成合同履约的施工能力和管理能力较强,经营状况好,在工程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方面有良好表现。

B级:信用一般。表示企业具有合同履约的施工能力和管理能力,经营状况正常,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行为。

C级:信用欠佳。表示企业在施工能力、管理能力或合同履约方面存在欠缺,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有不良行为。

D级:信用不佳。表示企业在施工能力、管理能力、经营状况或合同履约方面存在问题,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劳务用工等行为评价中出现下列结果的,将其相应的行为评价定为不达标:

(一)严重违反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在一年评定期内出现一次安全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累计两次出现安全死亡事故的。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劳务用工等行为评价中出现不达标情况的,将限制其等级评定:

(一)评价结果有一方面未达到标准的,将不能参与A级评定;

(二)评价结果有两方面未达到标准的,将不能参与B级评定;

(三)评价结果有三方面及以上未达到标准的,将不能参与C级评定。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设置两个附加等级,其中 “+”代表企业财务信誉度良好,“++”代表企业履约信誉度良好。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市和区、县两级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市级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含市内六区)成立区级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在辖区内注册以及在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建筑市场各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社会监督员等组成。

第十五条 市、区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全年信用评价数据测算本年度管辖区域内的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对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评价,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在每年一季度进行。

市级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在区级信用等级评定后进行。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按照建筑施工企业的主项资质进行评定,企业也可申请增项资质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市及管辖范围内的参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整理和汇总参评企业各类信用信息。

(二)所有参评企业核对信用信息,发现信用信息数据与企业信用状况不符的及时进行修改。

(三)区、县评定委员会对参评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评定,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四)区、县评级结果在信用信息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区级评级结果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将汇总的全市参评企业信用数据和各区级评级结果提交市级评定委员会,市评定委

员会对全市参评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评定,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七)市评级结果在信用信息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

(八)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市、区两级评级结果。

第十九条 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企业的财务信用度和履约信用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评级机构或征信机构进行征信。

征信机构应对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中应包括调查过程及结果。

征信报告将作为等级评定的依据,统一提交市评定委员会,作为信用等级的附加等级。

第五章 信用报告应用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报告上进行记录。

信用报告采用电子格式,统一在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有效期一年,在下一年度评级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将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审内容,按企业信用等级不同予以差异性评审。信用等级也作为建设工程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的评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实行差异性管理。信用等级为A级的外地进津施工企业可申请进行年度备案。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对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等重点工程的投标资格,外地施工企业限制其进津备案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发现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资料弄虚作假或未如实申报影响评定结果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企业信用等级,并将其评定为D级企业。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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