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秭归县中医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完善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证聘用人员利益,维护医院稳定,推进医院用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实行岗位工资制,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上级人事部门核定编制以外,医院聘用的各类人员。

三、医院聘用人员管理突出以人为本,本着体现尊重人、关心人、使用人的原则,力求通过强化聘用人员管理,提高职工素质,建立起和谐、团结、共同进取的良好人际关系,形成稳定的医院人才队伍。

第二章 行政管理

四、人事科负责对全院聘用人员的总体管理。医院各科室应参照在职职工管理体制,根据医院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对科室内聘用人员实施管理。

五、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人事科应负责:

1.审核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

2.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3.制定并落实聘用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

4.负责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5.协助财务科办理聘用人员社会保险。

6.委托办理聘用人员人事代理及档案转递。

7.牵头组织针对聘用人员的思想教育、岗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工作。

第三章 聘用的程序和方法

八、用人科室根据专业需求,提出聘用人员申请,并报经院长批准。

九、人事科负责组织推荐或公开招聘工作,并会同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安全科等有关部门对被推荐人员或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对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核、体检,确定拟聘用人选,填写《编外人员聘用审批表》报院长签字同意,由用人科室安排工作并登记考勤。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轮转科室,进行岗前轮转;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各科室安排试用期工作。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6个月,坚持谁使用谁试用的原则。

十、试用期内只发岗位工资,不享受其他待遇。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撰写试用期工作总结,使用科室写出试用期鉴定,由人事科汇总并报院长确定合格者,签订聘用合同,每三年为一聘期。聘用人员其试用期记入院龄。

第四章 聘用人员的条件

十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愿意履行聘用人员义务,身体健康(经本院体检合格)。

十二、各类人员基本条件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应学历,持有相应岗位的

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

1、临床医师条件:第一学历为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或第二学历为本科毕业,持有医师执业证书者。

2、护士条件:第一学历为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医学院校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护理专业毕业生,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3、护工条件:第一学历为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医学院校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护理专业毕业生。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4、医技师条件:第一学历为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医学院校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相关专业如:放射医学技术、医学检验、药学、康复治疗技术等)。

(二)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条件:

1、第一学历为国家统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相应的专业特长。

(三)工勤岗位人员条件:

1、具有吃苦、耐劳、爱岗敬业精神。

2、持有相应专业岗位资格证书。

3、必须从事本专业工作。

(四)年龄:必须满18周岁以上,首次聘用年龄在28周岁以下(特殊岗位、急需人员可适当放宽)。

凡符合应聘条件者,全院工作人员及应聘人员本人均可向人事科推荐或自荐。

第七章 聘用人员待遇

十三、工资待遇 依照《秭归县中医医院聘用人员薪酬管理

办法》执行。

社会保险待遇: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参照企业标准为其办理养老等保险费用,缴费比例按照国家规定双方分别承担。

第八章 聘用人员的管理

十四、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人事科组织相关科室,对聘用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

十五、各科室应按照与正式工相同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要求,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实行执业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执业管理;同时,各科室应积极解决或向院方反映聘用人员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与要求。

十六、业务主管职能科室和用人科室负责聘用人员的业绩评价和年度考核。

十七、医院与被聘人员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满,医院对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好、胜任本职工作的聘用人员予以续聘。

第九章 聘用人员的解聘、辞聘

十八、解聘

(一)聘用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或科室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不服从科室管理,拒不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

2、违反国家法律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院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被病人投诉,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或被投诉事件情节严重的;或出现严重差错的。

6、连续旷工超过5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

7、因病或非工伤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8、工作能力及业务能力不能达到相应的岗位要求,考核不合格的。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10、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解聘由聘用人员所在科室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聘意见报告,报院长批准,人事科办理解聘手续。

十九、辞聘

1、聘用人员提出辞聘,需提前1个月提交辞聘报告,办理辞聘手续。

2、聘用人员要求辞聘者,除向医院偿还为其提前支付的各项管理费用和各项险种投保的费用外,凡曾由医院派出培训、学习,未满规定的服务期限者,按服务年限长短,一次性将培训、学习所报销的费用,按规定退还医院。

第十章 附 则

二十、医院其它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一、现有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保持不变,按原核定工资标准执行。

二十二、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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