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文 1

悬赏广告与其想关问题探讨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与悬赏广告相关的问题,且很多问题如果没有好好认识和解决势必会影响到普通大众的利益。比如为了履行悬赏广告而为一定行为的行为人耗费了大量的劳力、脑力等有形与无形的财富,却得不到补偿,而另一方却由于自己的特定行为增加了财富,造成了利益的不均。对于那些发出悬赏广告的人,理应受到相关约束,否则将会造成社会的诚信度降低,不利于发展诚实信用的社会环境,对于人们道德素质提高显然是不利的。

怎样平衡发出悬赏广告之人与为特定行为之人的利益均衡,就应该值得我们思考。下面就相关问题进行学习和研究。

一、关于悬赏广告的认识

我国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涵义尚有分歧,但较为一致的看法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其争议形式表现如下

(一)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

第一,认为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受到广告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而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的内容为由而拒付报酬。

第二,可以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第三,任何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行为,这样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必准确地判定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承诺的存在以及承诺的时间等问题,可以极大地减轻行为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

第四,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的主张,可以避免行为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避免行为人在对方不履行给付报酬的时候,拒绝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的成果的弊端。

也即是说采用单方行为说可以有效地解决1、民事主体不合格所为的法律行为不生效,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的问题2、当事人双方因没有达成合意所为的法律行为无效,也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的问题。

(二)契约说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单方面承认要约说的观点,将不能解决单方法律行为所解决的问题所以目前司法实践中大多是采用要约说,因为采用此说更能为人们所理解,但对要约说应进行必要的补充

第一,对于不知道悬赏广告内容的行为人应将其行为认定为承诺。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通过公开的通告,对完成某行为,特别是对产生结果悬赏的人,有向完成此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义务,即使行为人完成行为时,未考虑到此悬赏广告者,亦同”。这样,就避免了由于行为人在完成悬赏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内容而广告人拒绝给付报酬的问题。

第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悬赏行为,虽行为人缺少合同主体资格的问题,但都具有悬赏广告应征人的资格,都享有悬赏广告的报酬请求权。

二、正确认识生活中的悬赏广告。例如经常出现的“假一罚十,必有重谢”算不算是悬赏广告?理论上对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 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的人为悬赏的意思表示。

2. 须有对完成某项指定行业给付一定报酬的内容。

3. 须有行为人按照广告特定的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

4. 须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是否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对于此问题理论上均存在着很多争议。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但是由于我国采用的是契约说,把发出悬赏广告与履行悬赏广告所指定的特定行为分别看做要约以及承诺,那么合同双方当时人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这也是保障因完成特定行为人实现自己应得利益的最好方式。

四、悬赏广告与民法中规定的拾得遗失物返还的法定义务并没有相互冲突,对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

依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关于"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归还原主是一种法定义务,所以当时人没有请求报酬的权利的说法时不正确的。如果失主并没有发出悬赏要求,只是一种请求拾得人返还的寻物启示,那么他当然的不具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是如果他发出的悬赏广告中有如下语言如“对于拾得人必有重谢(或者是直接标明奖赏的财物数额)”,那么他肯定具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且拾得人可基于此而享有抗辩权。所以拾得人有向失主归还遗失物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得到悬赏广告标明的报酬的权利; 广告人享有得到遗失物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支付自己所作出承诺的报酬的义务。我认为对于酬金未明,当时人可以进行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范围,例如以悬赏广告的人应此而得的利益的比例来分配。

五、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的报酬请求权。

1. 数人分别先后完成指定行为时,应以完成行为在先者有报酬请求权。

2. 数人同时分别完成指定行为时,各行为人享有平等的报酬请求权。当报酬性质为可分的则按照均分原则处理;当报酬性质为不可分时,依抽签的方法确定。

3. 数人协力完成指定行为,除广告人特别禁止协同完成的外,则为对于一债务之多数债权人。当数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时,若广告人对最先通知者已为给付,依法理在数人之间产生连带债权,该广告人的债务就完结。完成广告行为人之间可以依约定或者按照比例分配报酬。

六、悬赏广告是否可以撤回

发出广告者由于某种原因例如发出广告时认为物已丢失,但后来又找到了,此时应当允许他撤回广告而避免其他人因花费大量劳力、财力去完成一个不可能完成的目的,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优化资源的配置。

理论上由于我国采用的是契约说,那么悬赏广告是可以撤回的,但也要遵循一般要约的规定。撤回必须在行为人未完成指定行为前作出;撤回须依与原广告同一方法作出;须广告人未抛弃撤回权。至于因指定行为的准备或实施,从而已消耗的费用、劳力、时间所受的损害,除广告人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其行为外,对于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的损害,负担赔偿义务。但以不超过预定报酬为限度。

七、优等悬赏广告

优等悬赏广告,谓就完成广告中所指定行为人中,惟对评定为优等者给与报酬之广告。此种广告是在学术上或者运动竞赛中多使用的方法,它也适用一般悬赏广告的规定,只是对行为人完成的行为以及实现的目的进行择优录取。 在查找了相关资料并结合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学习和研究,当然对于此问题的研究和学习还应该继续,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将还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例如悬赏广告是否还必须是以特定形式发出才算是(比如是否要求必须得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我认为还应该细化,采用特定形式,以此更能与普通商业广告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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