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日出

摘要:本文首先简述了有关劳动改造的哲学思想和法律依

据,简要论述了劳动改造是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罪犯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之后,按照科学发展的观点对劳动改造的刑罚执行作用、心理矫治作用、职业技能培训作用、情绪稳定与自我实现作用、服务社会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讨论了在监狱体制改革的框架下,在确保正确执行刑罚的前提下,应当更加注重罪犯的改造和社会化需要。此外,还讨论了劳动改造应注意避免的“误区”,以确保监狱执行刑罚和罪犯社会化过程顺利完成。

一、有关劳动改造制度的理论简述

1、哲学依据

大量的考古学发现证明首先有了劳动活动,才出现了人类。有了劳动,人类才开始有了自己的历史。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必须通过劳动才能获得生活所需的一切。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论点,即“劳动”是人类的的“第一个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活动的基本条件”,在马

克思主义者看来,劳动本身是人类历史的起点,可以说劳动创造了人类和推动了社会的不断进步。

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马克思主义者的一贯思想。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明“生产劳动是罪犯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劳动能够改造世界、改造人类,体力劳动是防止一切病毒的消毒剂。

2、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监狱法》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罪犯参加劳动,不是“自愿”,而是必须。既是罪犯的法定义务,又是对罪犯的惩罚,体现了监狱执行刑罚的固有属性。

《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劳动改造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从古代肉刑、苦役到现在的劳动改

造,刑罚的惩罚功能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而不断淡化。现代行刑文明化、科学化、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是,监狱行刑不单纯追求惩罚效果的价值取向,而更注重于罪犯的恶习得以矫正和改造,从而最终实现再社会化。我国监狱以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也将监狱行刑定位于“改造人”的最终目的,惩罚和改造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手段和途径。在监狱体制改革的前提下,劳动改造仍将是重要的刑罚手段之一,但是更大程度上将成为教育矫治罪犯的重要手段。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1、劳动改造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

按照刑法和监狱法规定,组织罪犯劳动是监狱惩罚与改造罪犯的法定手段。马克思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消毒剂”。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监管改造并列为三大改造手段。较多犯罪,尤其是物欲型罪犯贪图享受、好逸恶劳、追求生活享乐、物质欲望强烈、缺乏遵纪守法意识、浪荡散漫、不守法纪、不愿受严格的纪律和制度约束,责任感淡薄。在他们非法侵吞财物(如抢劫、诈骗、盗窃、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财物)时,决不会想到这些金钱物品乃是他人辛苦劳动的汗水结晶。因而而对这类罪犯改造时,首先要强制他们劳动。在劳动的过程中,让他们体验到一定的痛苦,感受到刑罚的威慑、报应,从而产生悔罪意识,矫正犯罪心理。

通过劳动改造,不仅可以对罪犯进行惩罚,还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成熟稳定的社会化人格,弥补人格缺陷,强化再社会化能力的养成,使罪犯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落实“首要标准”要求。在新形势下,劳动改造的地位势必进一步强化,特别是实施监狱体制改革后,对监狱劳动改造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了。但是,劳动改造的刑罚执行功能,永远不会消失。

2、劳动改造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

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的要求,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我们要把罪犯当作国家公民的一个组成部分,努力转变罪犯的扭曲的心理,培养其积极向上的健康人格,使之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只有在教育引导罪犯在劳动中逐步养成自觉劳动习惯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实践证明,在单纯依靠其他改造手段或单纯依靠强制劳动的手段,很难实现劳动教育人、改造人、完善人的作用。因此,劳动改造是教育改造罪犯必不可少的方法。

3、劳动改造是培训罪犯职业技能增强谋生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

监管改造工作“首要标准”要求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据有关调查显示,较大比例的重新犯罪分子谋生就业能力较差。事实上,多数刑释人员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谋生就业问

题,他们由于缺乏劳动技能而形成新的社会负担,甚至诱发重新犯罪。监狱工作实践表明,罪犯能否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除了犯罪恶习得以矫正外,还与是否具有赖以谋生的劳动技能有很大关系。劳动技能的形成主要是从劳动实践中获得的,通过劳动实践,罪犯能够学到生产劳动知识和职业技能。事实证明,具有较高劳动技能刑释人员易于获得就业机会,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相应较小。创新发展劳动改造工作是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监管改造首要标准”的必然选择。劳动改造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罪犯谋生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

三、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主要作用

按照“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改造人”是监狱行刑的最终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监狱行刑方式与国际正在逐步接轨,劳动改造在继续发挥刑罚执行作用的同时,必将越来越突出其教育功能、矫治功能与职业培训功能。劳动改造主要作用应包括执行刑罚、矫正罪犯不良思想、获得职业技能、稳定情绪与自我实现、服务社会等。

1、劳动改造具有执行刑罚的重要作用

劳动改造是刑罚执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刑法、刑诉法、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劳动改造具有强制性、惩罚性,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服从分配参加劳动的法律

规定,决定了罪犯参加劳动是一种法定义务。即使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使监狱管理更加科学文明规范,劳动改造的强制性、惩罚性也不会消除。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惩罚的同时,应当重罪犯劳动权益,引导激励罪犯自觉参加劳动,努力使监狱生产劳动更加接近社会生产劳动条件,为罪犯最终实现社会化创造条件。但是,必须坚持的前提是,确保刑罚执行的规范执行。

2、劳动改造的思想矫治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监狱体制改革,劳动改造对罪犯的矫治功能和作用将更加突出。矫治罪犯恶习和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必须经过长时间的、系统性的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监管改造实践才有可能达到预期效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理念,劳动改造的矫治思想又有了新的内涵。监狱要积极创新劳动改造方式,丰富劳动改造内容,充分调动罪犯参加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使罪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转变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要让罪犯理解政府投入巨资创造的生产劳动系统,是罪犯养成良好劳动谋生能力的宝贵条件。对罪犯的生产劳动应实行行政刑事奖励制度和逐步推行薪酬经济补偿制度,使罪犯在培养良好劳动习惯、提高劳动技能的同时,取得良好的改造成果。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改造管理模式和考核奖惩制度,并配套形成完善的劳动改造质量评估体系,通过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罪犯

劳动积极性的措施,使劳动改造发挥更大的思想矫治作用。

3、劳动改造稳定罪犯情绪和自我实现作用

组织劳动改造可以转移罪犯的注意力,使其释放抑郁与烦躁,克服冲动与悲观,改善情绪,调整不良的心态,通过学习知识、提高技能、与人合作、取得成绩,逐步培养其积极乐观的情感,引导其积极健康的思维,达到思想稳定与平衡,消除不安定因素。

通过参加劳动,可以使罪犯认识到自己在从事一件有价值的活动,且能够取得一定的成效,获得一定的成就感。另外,参加劳动客观上为罪犯提供了挖掘个人潜能,发挥聪明才智的机会,使具有某种特长和能力的罪犯有可能做出突出的成就。事实上,有一些重要的发明创造、科学研究成果、优秀的文艺作品就是在狱中诞生或在狱中完成构思的。这样,就使有害社会的罪犯转化为对社会有价值、有贡献的新人。

4、劳动改造的职业技能培训作用

司法部印发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要求,要根据罪犯在狱内劳动岗位技能要求和刑满释放后就业的需要,组织罪犯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教育。罪犯刑满释放前,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应当逐步达到应参加培训人数的90%以上。通过监狱的宣传教育,绝大多数罪犯都能认识到学习技能的重要性,认识到在劳动过程中自己学会与社会就业需求

接轨的一技之长,回归社会后才有可能立足于和生存于社会。罪犯会从最初的被迫劳动转变为自觉参加劳动,并在劳动过程中主动去学习劳动技能、创新劳动方法,从而在劳动过程中受到劳动意识、劳动习惯、劳动技术和能力的培训。在实际工作中,要把劳动改造与职业技术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在岗培训和出监培训相结合,监狱自主培训和借助社会力量培训相结合,在对罪犯进行监内生产技术培训的基础上,充分借助社会资源组织罪犯学习掌握多种劳动技能。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余刑不长的罪犯,可以在监狱设立的半开放式劳动场所与社会上工人共同工作,享受与社会工人相当的劳动待遇,对罪犯提前进行复归社会的适应性训练,使罪犯出监后迅速融入社会,顺利成为有益于社会的新人。

5、劳动改造的服务社会作用

监狱的服刑罪犯是全体公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监狱教育、改造、管理罪犯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重新认识劳动改造在新时期的社会功能。劳动改造的直接作用对象是服刑人员,改革和发展劳动改造工作直接的受益者是罪犯及他们数以万计的亲属,涉及到如此巨大的直接间接受益群体的执法工作,其社会作用十分重要。劳动改造的直接社会效果,是每年有数十万具有实用技能的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这样大量的不断融入社会生活的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及生活状

况,不仅直接影响到他们本人及家庭,而且必将对社会将产生极大影响。其中比较突出的是重新犯罪问题。因此,劳动改造绝不是可有可无,或者无足轻重的工作,而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重要工作,是和谐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6、充分发挥劳动改造作用前提下还要注意保护罪犯合法权益

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活着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要求,“监狱应当实行生产项目准入管理制度,选择适合罪犯教育改造需要、有安全保障的生产项目,禁止引进新建煤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劳动项目。”“监狱应当坚持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罪犯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安排罪犯加班必须经监狱长批准。罪犯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严禁超时超体力劳动。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罪犯休息。”这些法律和规定既包含了对罪犯权益保护的内容,同时也体现了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活动的主要目标应是按照“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原则规范执行刑罚,通过劳动改造对罪犯进

行教育、矫治、引导,实现“改造人”的目的。在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过程中,应当在体现劳动改造的惩罚、教育矫治和职业技能培训作用的同时,执法干警要做到依法规范管理,有效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罪犯身心健康。更重要的是,执法干警的规范执法行为将是罪犯最好的楷模,将有助于罪犯养成遵规守法良好行为习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保护罪犯合法权益具有强烈的示范功能,具有引导罪犯养成遵规守法习惯的良好作用。

综上所述,在监狱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按照刑法、监狱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改造仍然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在监狱刑罚执行过程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在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原则指导下,劳动改造应当更加注重罪犯的改造和发展需求,更加注重对罪犯劳动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从强制劳动向引导罪犯自觉劳动的方向转化,使劳动改造成为促进罪犯思想改造,矫治扭曲心理、培养职业技能的重要手段,从根本上消除罪犯监禁人格,培养罪犯积极社会角色意识。在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下,我们必须不断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创新劳动改造行刑理念,充分发挥劳动改造的功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监狱企业应尽可能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场所和岗位,按照市场化要求对罪犯进行技能培训,为罪犯再社会化创造有利的条件。另外,在实际工作中,要避免“监狱企业完全市场

化”、“绝对单一生产模式”、“监企绝对分开”、“监狱经费依赖监狱企业发展”等认识误区,以确保监狱生产的刑罚执行作用,并通过劳动改造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心理矫治、职业技能培训,使罪犯在服刑期间顺利完成社会化过程,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切实贯彻落实监管改造“首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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