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争议明显上升的原因及应对

关于工会参与集体劳动争议处理

情况的报告

省总工会法律部: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组改制力度的不断加大,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矛盾集中,问题突出,维护改组改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日益繁重。我市各级工会组织在劳动部门的支持和协助下,认真做好劳动争议调解、预防工作,进一步融洽了企业内部劳动关系,促进了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目前,我市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394个,其中市直属企业调委会33个,区属企业调委会772个,县属调委会392个,系统调委会197个,调解员3515名。经市、县区工会两级培训获得调解员资格,持证上岗约2319名,占66%,经省总工会培训人员为197人,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获省培训资格证书的37人。未获得上岗证人员主要是由于人员变动造成的。几年来,全市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处争议2117件,调解成功1959件,调解成功率达90%,同时积极参与集体劳动争议的调处,较好化解处理了矛盾和意见纠纷,维护了劳动争议双方,特别是职工一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群体性劳动纠纷的基本情况

几年来,我市存在的集体劳动争议主要是因企业停工、企业改制买断工龄遗留问题,追讨历史拖欠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引发

的。集体争议涉及人数多,问题复杂、对抗性强、处理难度大,尤其是劳动者集体追索历史加班费和社会保险费数额巨大,企业短期内全部支付影响到企业生存,处理不当极易引发连锁性的群体性事件。案件引发既有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和维权成本降低的原因,也有历史积累的案件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集中爆发的原因。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新的特点:一是批量多,数量大。二是对抗性强,调解难度大。随着企业改革改制深入,经济结构调整,劳动关系更加多元化,劳动争议趋向复杂化,对抗性增强,内容也更广,调解难度加大。三是不稳定因素多,隐患大。若处理不当,极易引起群体性劳动争议,导致社会不稳定。四是遗留问题多,处理难度大。一些用人单位实行改革改制,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由于时间长,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容易引起集体劳动争议发生。五是分布相对集中,影响大。从争议涉及的行业看:这类争议主要集中在加工制造、建筑、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六是适用法律难、执行难。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既涉及民法、劳动法,又涉及众多的行政法规、地方规章等,不仅法律规定的空白点多、政策性强,且对同一问题的有些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不好把握。

二、造成集体劳动争议的成因

1.企业改制遗留问题。随着国有资产大幅度退出商品产销领域,中小型国有企业股份化改制改造步伐的逐年加快,原有大批量

签有长期乃至无固定期合同的国有企业职工其身份臵换问题日益浮上台面。

2.用人单位对劳资纠纷的忽视。一些企业出现劳资纠纷时,不注重妥善处理。

3.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或未向劳动者如实告知而引起纠纷。

4.经营不善致企业关停而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

三、对策建议

集体劳动争议的多发和新时期的特点,对我们的劳动关系处理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在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是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有利于社会稳定原则。对集体劳动争议,要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对那些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做好疏导工作,稳定当事人情绪,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

坚持合法与合理并重原则。在适用法律规定时要充分考虑现实情况,不简单机械运用法律,避免不切实际和僵化、避免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力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及时处理处理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往往影响到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处理必须及时,否则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对那些严重影响到当事人生活的此类案件,要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及时妥善化解矛盾。

坚持以调解为主,彻底化解纠纷的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的持续增长凸显了人民内部矛盾的多发,而引导双方采取协商的方法解

决,有利于清除双方之间的隔阂,排解纠纷,建立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

1.建立完善的预防化解群体纠纷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要组织成立一个由政府牵头、政府各职能部门骨干人员组成的协调联动机构,机构设立常务理事,形成工作体系,采取联动和分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一旦出现重大群体纠纷便可马上投入工作,坚持协调原则,以教育、疏导、劝阻等方式协调劳资双方,解决矛盾纠纷。

2.健全预防及调处群体性劳动争议的机制。

建立一个完善的预防化解群体纠纷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可谓迫

在眉睫.特别要防止有些部门对群体性劳动争议进行“法外施恩”,搞“体外循环”,尤其在重大事件的重大时刻,往往不按法律办事,负面影响很大。劳动、税务、海关、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工资支付状况、企业运营状况、劳动者权益保护状况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力度,建立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席例会制度,及时互通信息,适时为企业提供咨询与服务,掌握劳资关系动态,防止因企业突然倒闭而引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

3.建立工资担保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利益。

参照建筑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将工资支付担保制度覆盖到所有企业;设立专门机构建立企业信用的动态评定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不同的担保额;当前在没有信用评定机制前,重点要对无固定资产、借用办公场所经营的企业实行较为严格

的企业准入制度,在不能提供工资担保的前提下不予经营许可。

4.加快基层劳动仲裁实体化建设,依托现有街道劳动保障平台,成立基层仲裁部门,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基于行政成本节约的原则,可建议赋予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调解劳动争议的法定职责,在每个街道增加2至3名工作人员,专司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将集体劳动争议尽量化解在基层。因此,建议国家有关方面尽快统一制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院的人员、装备、经费等配备标准,使之在调处劳动关系矛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齐齐哈尔市总工会民管法律部

2010年5月31日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