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担保合同

编号:

立约人: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为担保本合同第十七条所指明之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能得到按时足额偿还,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甲方经审查, 同意接受乙方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现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经平等协商, 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 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 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一、抵押期间, 抵押物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代理人保管, 乙方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 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抵押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期间。

二、抵押期间,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 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 因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设定新增的抵押所花费用, 由乙方承担。

三、抵押期间, 乙方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交由甲方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 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 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第四条 抵押物登记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 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5日内, 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无需办理抵押物登记, 甲乙双方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 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 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乙方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三、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 积极配合甲方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 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险

乙方根据国家规定或贷款人的要求办理第一受益人为甲方的保险, 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公司的选择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延长, 乙方需办理延长投保期手续。投保的财产如发生损失, 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如乙方未办理抵押物投保手续或延长投保期手续, 甲方有权代理乙方直接办理, 有关费用仍由乙方支付, 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开设的帐户中直接扣划

或以其他方式追索。

第六条 对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的限制

一、抵押期间,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出售、交换、赠予、转移或以任何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在向贷款人提供拟承租人已知晓抵押物已抵押给贷款人、并承诺自行承担因抵押权实现而提前中止租赁合同的所有损失的书面证明后, 借款人(抵押人) 可以出租抵押物, 但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年, 出租期限长于——年的出租, 必须征得贷款人

的书面同意。租赁所得应存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用于归还贷款的存款账户中, 作为每月还本付息款项来源的一部分, 不得挪做他用。

二、抵押期间, 如乙方确需有偿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进行:

1.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乙方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 转让行为无效。

2.乙方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以致不能足额抵偿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足额抵押财产; 乙方不提供的, 不得转让抵押物。

3.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足额价款划入甲方指定帐户, 以用于到期或提前清偿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在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足额价款划入甲方指定帐户以后, 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办理注销抵押物登记手续, 并将抵押物得权属凭证退还乙方。

第七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保险及 费用由乙方承担。公证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 未经对方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 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甲方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 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或借款合同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违反借款合同, 导致出现甲方依法可以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的情况;

三、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四、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

五、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虽接受继承或遗赠, 但拒绝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的;

六、足以危及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其他事由。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 其行为无效;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其擅自处分抵押物的行为,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要求乙方提供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抵押财产, 或依法提前处理抵押物。

二、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孳息收取

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不能按时清偿, 甲方因此主张抵押权, 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的, 自查封或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乙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第十二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当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任何单项或多项情况, 抵押权可经下列方式实现:

1.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2. 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二、以上述方式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 甲方有权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 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 甲方另行追索。

第十三条 抵押权消灭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的, 抵押权即自

动消灭。甲方保管的乙方财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及财产保险单等应退还给乙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注销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 甲乙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 甲方为追索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的债务, 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争议解决。见本合同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 抵押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 本合同经乙方签字并经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 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无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 本合同自乙方签字并经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第十六条 关于立约人的说明

抵押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抵押人:

住所: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签订鉴于

(即借款人) 申请向甲方借款 整(大写), 甲方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此项借款, 甲方和借款人为此签定了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

第十八条 抵押物

一、名称:

二、数量或面积:

三、购入价:

四、评估价及抵押率:

五、处所:

六、使用期限: 至

七、权属来源:

八、权属证明: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二者择一):

一、 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

第二十条 补充条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有权向有关个人征信系统提供贷款信息; 借款人严重违约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时, 贷款人有权通过社会公告的形式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 甲乙双方及 、

、 各持一份。

甲方: (公章)

有权签字人:

乙方(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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